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元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顾雯丽 2019-10-21 11:01:23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李延霞)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18日发布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等。

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为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相关推荐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于11日正式对外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外资银行监管更规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

银保监会: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27日表示,金融政策要更主动地配合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把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