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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责任编辑:何宇 2020-09-01 15:54:16

交运明电〔20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并防”,切实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现就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冷链物流渠道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陕西、云南等10多个省份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加大疫情防控工作投入力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冷链物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运输装备消毒、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全力做好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国产和进口冷链食品采集相关样本、冷链货物运输车辆及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配合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消杀等工作,推动建立冷链物流供应链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冷链物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同时,要密切配合海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工作,强化口岸通关查验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切实保障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各单位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患病海员紧急救助处置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以及司机、装卸工、船员、引航员等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感染风险。原则上,各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的作业场所及工作区域入口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直接接触进口冷藏集装箱或者冷藏货物的物流一线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至少应上下岗前各测量一次体温;配合海关进行冷藏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四、严格运输装备消毒,坚决防止病毒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

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国际冷链集装箱运输管理,全力做好冷链货物运输船舶、车辆等运输装备消毒工作。从事冷链物流运输的厢式车辆,在每次重新装载货物前均要对厢体内外部进行重新消毒。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本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实施跨境冷链物流道路货运司机在口岸点、作业点、居住点的闭环管理,鼓励采用跨境甩挂运输等新组织模式,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五、落实信息登记制度,为冷链物流疫情防控追溯提供有力支撑

各单位要督促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船信息、司乘人员(船员)信息、装卸货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企业、货运场站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物流道路货运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登记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沿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出入境冷链物流道路货运驾驶员备案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加强与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冷链物流全程追溯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涉事产品运输环节相关接触人员的排查和跟踪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冷链物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部署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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