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成为PCT申请第一大国,在中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中,很多案件都享有国内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由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于计算机程序有着特殊的审查规定,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国内在先申请均需要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来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本文中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以便保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然而,在美国,按照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所撰写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是软件模块,而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同时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还存在功能性限定的相关缺陷。笔者基于中
” CAFC认为,根据塔克和贝茨的专利,第8305840号专利的第1项、第5项、第7项、第9项、第11项、第16至第19项、第23项、第32项、第39至41项、第63项和第70至第72项权利要求和第8605550号专利的第32项和第44项权利要求均具有显而易见性,因此推翻...
根据第325条(e)款(1)项,授权后复议程序(PGR)或者CBM审查的上诉人不得在已提出或本可合理提出的权利要求的现有审查或CBM审查得出书面裁决前向USPTO再次提出这些权利要求的复议程序。 Credit Acceptance提出上诉,但是CAFC维持PTAB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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