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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来源:宜宣 2018-10-25 11:41:33

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宜府发〔2017〕17号

 

为抢抓发展机遇,发挥政策引领作用,突出抓好项目引进、企业扶优扶强、人才引进及科技创新、新能源汽车发展、配套服务平台建设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全力推动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引进

1、厂房支持。新建的厂房交付锂电企业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主体进行补助。对租赁厂房的锂电企业,受益财政可按照每月不少于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搬迁支持。对搬迁到宜春市落户的锂电企业,受益财政可按企业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投产后补助40%,达产后补助60%)。

3、鼓励产业招商。对完成锂电招商任务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单位3万元奖励。

4、支持重大项目招商。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锂电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企业扶优扶强

5、培育龙头企业。以行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依据,对我市锂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进入全国前三且投产纳税三年以上的,由市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能源车企业奖励250万元,锂电池企业奖励150万元,锂电池材料企业奖励50万元(包括: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和碳酸锂)。对我市锂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全国第四至第六且投产纳税三年以上的,奖励按标准减半执行;对我市锂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全国第七至第十且投产纳税三年以上的,奖励按标准的25%执行。受益财政可参照执行。

6、支持动力电池企业进入工信部规范条件。对首次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动力锂离子电池(单体或系统)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鼓励储能电池进入通信领域。对首次进入铁塔、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及国家电网采购体系的锂离子电池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锂矿资源保障供应。对综合回收率高、产能大的碳酸锂企业,优先保障锂云母供应。

三、人才引进及科技创新

9、鼓励人才引进。对引进的锂电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企业工作达到8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10、鼓励技术引进。锂电企业从市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或开展联合攻关,且实现了科研成果转换,通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专家组评审后,由市财政按技术交易额的20%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并通过国家认定的锂电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支持创新创业。技术人员自带技术成果来宜进行项目孵化,项目通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专家组评审后,受益财政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无偿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3年的项目场所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项目获得风险投资后,可由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风投资金30%的配套投资。

四、配套服务平台

13、支持检测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的锂电检测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80万元。

14、支持信息网络及交易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或管理网上宜春特产专区(产业带、特色馆、专业市场等),年电子商务销售锂电产品额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建设及管理运营企业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

五、新能源车发展

15、支持汽车企业申报生产资质。成功取得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实质性投产的标准为达到设计产能的30%,下同),由市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取得该生产资质后先奖励500万元,达到实质性投产标准再奖励500万元)。受益财政可参照执行(下同)。

成功取得新能源商用车(不含客车,以下同)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成功取得商用车底盘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成功取得新能源客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成功取得新能源专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支持汽车企业进工信部补贴目录。凡市内汽车企业(含改装车、整车企业),每开发一款新能源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成功取得国家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完成30辆以上的销售后,由市财政按专用车15万元/款,货车、客车、乘用车30万元/款进行奖励。

17、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全市公交(含村村通)、环卫、物流、租赁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车;全市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按不低于60%的比例使用新能源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生产的新能源车或本地锂电池配套的新能源车。

18、大力推动新能源车的示范运营。探索新能源车推广新模式,鼓励我市新能源车及锂电池系统生产企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与本市新能源车使用企业开展运营合作。

六、金融支持

19、贴息支持。新投产的锂电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受益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3年补贴该企业当年的本地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本地贷款利息的50%。

20、担保支持。政府担保机构可为锂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担保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60%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两者中数值大的为上限,下同)。自带技术成果来宜进行项目孵化,项目通过评审后,政府担保机构可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支持,担保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七、其它

21、成立市锂电新能源产业重大事项决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分管领导组成。决策小组会议由分管领导提议召开,研究决定锂电新能源产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涉及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负责限期落实,市锂电办负责日常事务。

22、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

24、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以本政策为指导,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25、本政策由市锂电办负责解释,市锂电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政策兑现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