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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

责任编辑:博玉 2018-12-21 17:16:21

以色列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之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并且以创新立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通讯、信息、电子、生化、安保和农业等领域技术先进,高科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极具竞争力。2017 年其国内生产总值约 3480 亿美元(全球排名第 32),人均 GDP 达 39974 美元(全球排名第 22),属发达国家行列。为了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我国编写了《中国居民赴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围绕赴以色列投资的税收环境、税收制度、税收优惠与管理、特别纳税调整、中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在以色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部分介绍以色列概况以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以色列属世贸组织成员,与多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在投资方面,以色列鼓励外商投资,除少数跟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外,对外商投资行业基本上无限制。以色列对投资企业进行不同分类,分为以色列公司、外商公司、合伙制企业、合作社和合资企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办法。

第二部分介绍以色列税收制度。以色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以色列现行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资本利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国民保险与健康税、矿区特许权使用费、财产和不动产税、关税和零售税等。以色列整体税负偏重,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3%,增值税税率为 17%,公司利润预提税率通常为 25%,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在 10%-47%之间,并对个人收入超过 64 万谢克尔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收入附加税。

第三部分介绍以色列的税收优惠与管理。在基本制度以外,尤其需要注意以色列在投资上给予的税收优惠。以色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视个人、公司的居民、非居民身份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另一方面视行业区别而有所不同。

第四部分介绍以色列的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其中重点是以色列的转让定价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以色列要求对关联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没有资本弱化制度和一般反避税规定。

第五部分介绍中以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我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于 1995 年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两份文件,于 1995 年 12 月 22 日生效,并于1996 年 1 月 1 日执行。协定中对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处理税务争议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六部分则分析了在以色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集中表现在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

本指南仅基于 2018 年 2 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中国居民赴以色列投资税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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