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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来源:宁夏日报 2016-05-31 10:55:00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约束机制,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我区结合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等各项支出。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在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建立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未落实项目报账制、公示制;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等未按程序办事;未按照项目管理“四制”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拖欠、贪污、滞留、浪费扶贫专项资金;擅自扩大扶贫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扩大使用范围;利用扶贫专项资金平衡预算。

扶贫项目实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计划外工程;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超过项目批复工程概预算;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但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部门签证同意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将从重加快处理:领导人员强迫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纪违法行为的;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的;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屡查屡犯的;由集体讨论作出违纪违法决定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扶贫资金监管重点是检查和纠正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公款消费、损失浪费、滞留闲置及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等违规违纪行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记者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