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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 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接轨——专家解读天津自贸区条例

2016-01-06 10:03:00

新华社信息天津1月6日电(记者李鲲)《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日前公布实施。这部法规有哪些创新和重要突破?记者5日就此采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梳理出这部法规的六大亮点。

--创新管理体制

高绍林说,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广东和福建,《条例》确保减少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层级,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自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改革创新任务。

“同时,《条例》还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高绍林说。

--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高绍林表示,《条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天津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简化了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同时扩大了申请人的自主性,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

《条例》对天津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等都做出支持。

高绍林说,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把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突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条例》规定:“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

王海东表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明确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内容。

--为持续改革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绍林表示,自贸区的改革是动态的、紧跟国内国际形势的,《条例》为天津自贸区持续改革留足了制度空间,同时也为创新留足了空间,如《条例》规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就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原则。

--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自贸试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等等。

王海东说,《条例》明确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这是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的普遍要求,体现了天津自贸区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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