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周强、吕光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与合作日益紧密,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 (TBT)实施贸易保护,TBT新规频出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极大影响。专家建议,应建立数据共享常态机制,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
受TBT新规影响,中国商品频繁在“一带一路”国家遭遇召回、退运。如欧盟成员国中与中国建立“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关系11个国家中,仅今年一季度,就对中国商品召回63例,占欧盟召回总数的30%,涉及货值约2000万美元。分析师了解到,目前中国TBT新规“应对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TBT新规手段翻新,花样多变。2016年2月,日本玩具协会发布新的玩具安全标准ST 2016,该标准自2002年以来经历了12次修订,其中2012年版仅实施了3年,频繁的标准更新对我玩具出口企业增加极大负担。2015年10月以来,印尼海关多次违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单方面不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使中国出口至印尼的货物无法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随后苏丹加入其中,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苏丹标准。这一TBT新规每年影响中国出口苏丹100亿元(人民币)左右货值产品。可见,这种对中国有强烈歧视色彩的TBT新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蔓延效仿。
通报日期迟于通报拟批准日期,企业难以及时调整生产。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主任陈权表示,按照《TBT协定》,“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正是利用这一“政策空子”,不少TBT的通报日期远远迟于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直接导致中国企业来不及进行生产调整。埃及表现尤为突出,2016年埃及提交的TBT通报中,占半数以上的TBT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分别为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11月6日,技术法规已经生效了该TBT通报才被提交。
企业应对乏力,外贸部门缺乏有效服务。针对日趋频繁的TBT通报,中国企业普遍反应较慢,单一企业遭遇TBT限制时苦于申诉成本高,普遍被动接受,对带有明显歧视性的TBT措施缺乏主动向商务部门申诉的意识。广东省质监局预警通报中心刘亮说,不少受损企业存在“遮家丑”观念,即使商务、质监部门主动上门调查取证,企业也不愿意反映。“单一企业在遭遇TBT新规时,常常认为申诉周期长、成本过高而不敢发声。”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秘书长岑坚表示,随着针对中国海产品出口的TBT措施不断增多,目前湛江出现有多家企业准备整厂搬迁至越南、泰国以规避贸易风险。
由于各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技术标准和规定差别较大,中国企业要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熟悉了解各国TBT方面的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做到知己知彼。针对当前出口贸易中频繁遭遇TBT新规的严峻形势,基层质监、商务部门及行业协会有关人士建议:
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常态机制,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广东省质监局建议,在出口贸易额较大的省份,由该省政府牵头成立省一级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商务、科技、财政、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统一部署全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而数据信息共享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建议以联席会议为依托,协调各部门、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常态机制,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力量,统筹企业积极申诉不合理TBT新规。岑坚表示,行业协会与企业联系紧密,可及时向商务、质监部门收集和反馈企业遭遇的TBT情况。同时,行业协会具有非官方、灵活性等优势,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涉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统筹遭遇相同困境的企业对明显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申诉,促使其改变或取消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将技术贸易壁垒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三是积极开展外交行动,加强国际协商。有关专家建议,中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和各种国际贸易条约及国际惯例,同相关国家采取的歧视性技术壁垒措施进行严正交涉,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提起诉讼。同时利用政府间、非政府间大型会议论坛为契机,开展多边对话,增强政治互信、经济互惠。此外,中国家电、纺织等优势出口产品,则应建立起自身的标准体系,以国家为后盾,推动标准体系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