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经济特区法规主要有:《港口法》(1994年6月通过),《利耶帕亚经济特区法》(1997年2月通过),《文茨皮尔斯自由港法》(1996年12月通过),《雷泽克内经济特区法》(1997年10月通过),《里加自由港法》(2000年3月通过),《自由港和特殊经济区税收适用法》(2012年1月通过)等。
根据上述法规设立4个经济特区:里加(Riga)自由港、文茨皮尔斯(Ventspils)自由港、利耶帕亚(Liepaja)经济特区和雷泽克内(Rezekne)经济特区。
投资以上特殊经济区可享受以下优惠:
(1)房地产税减免80%;
(2)公司所得税减免80%;
(3)仅对非居民代扣的红利、管理费、知识产权使用费纳税减免80%;
(4)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到150%-200%;
(5)亏损结转后期;
(6)区内供货和销售、以及出口免增值税;
(7)对在本国缴纳了社会安全税的外国投资者免征社会安全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