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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高安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6-01-05 17:1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意见》经第三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所列入的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食品、节能环保、航空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具体产业项目依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目录执行。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我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本市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投资项目符合本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产业类别。

(三)项目建设容积率1.2以上并亩均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我市针对符合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台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前十年的5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额的1.5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 对本市连续两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内,允许企业申请将其部分非生产性用地由工业性质用地依法调整为商业性质用地,商业性质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其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连续两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性质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其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对于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00亩,亩均税收贡献率达到30万元以上的软件、芯片、研发和总部经济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用地面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上述依法调整的商业性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只能由企业自持自用或出租,不得对外销售、转让。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并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落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本市申请获授权专利且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由市财政按发明专利每件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第一起草者的主要参与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批的省级以上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宜春市级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产生的合作成果,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聘任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总负责人的子女,可优先选择市内各中小学就读。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所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续贷帮扶资金、财园信贷通、就业培训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优先向规模以上或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供给。各相关部门要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

第三章 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五条 围绕工业园区与瑞阳新区“两城互动”这个目标,按照“规划先行、高效集约、市场运作、产城一体”的发展理念,在高铁大道以东高标准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以最优越的区位、最优美的环境、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广泛吸纳各类高端技术、高端项目、高端人才入驻,全力打造技术、项目、人才“洼地”,以大项目、好项目建设助推新区成型、园区转型,产城相融、两城互动。

第十六条 到2020年,将高新技术产业园打造成为园区总产值超千亿元,以一批高新技术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产业支撑和配套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化生态型科技新城。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鼓励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央企、上市公司及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兴办总部经济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入驻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企业落户高新园区之日起三年内亩均税收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总部经济大楼建成验收后,允许企业申请将企业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用地由工业性质用地依法调整为商业性质用地。市政府将企业缴纳的用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规定所提取的各种基金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

(二)总部经济企业落户高新园区之日起十年内,总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含政策性退税部分,下同),按照入库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助;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入库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入库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补助。总部经济企业落户高新园区之日起,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十年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招商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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