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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高安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6-01-05 17:2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经第三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规范市外客商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高安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高安市境内的客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并经确认属招商引资项目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三条   落户工业园区项目(含祥符高新项目区和建筑陶瓷产业基地,以下统称入园项目)合同签订由市招商办统一制作合同文本,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签订。

第四条   落户各乡镇、街道、景区项目,亿元以下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与市外客商签订;亿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签订。

第五条   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是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委托人要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合同中所承诺给予市外客商的优惠条款,不得超越本规定的关于鼓励市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七条   因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应明确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   凡所签约的正式合同,应给一份市招商办。属外资项目另给一份市商务局,属入园项目给一份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便存档备案。

第四章  税费优惠(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投资生产性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条款:

(一)生产性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二)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前五年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在六年内予以支持。新建合资、合作的项目,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依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三)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计提折旧。

(四)鼓励投资企业技术进步,凡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事业的项目可享受以下的优惠条款:

(一)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其中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补贴;所缴纳的营业税视情况由受益财政进行部分补贴。客商投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前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并对该企业进行扶持。

(二)投资成本回收期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将前五年的10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企业予以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以及社会事业项目,其经营性营业税从营运之日起,受益财政将前四年的50%、后六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支持企业提等升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  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依据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项目合同要求,秉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用地单位签订,并依法提供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投资工业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需的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五条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事业项目,属经营性的,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公益性的,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市外客商,其开发的土地、兴建的厂房和生活设施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市外商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新增建设用地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引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协同前往上级政府为市外客商办好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入园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入园项目导向。引进入园项目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重质量、重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高安工业园区(含祥符高新项目区)重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境外资金项目、外贸出口项目;大力引进机械机电、纺织服装、医药医用、食品加工等产业项目;建筑陶瓷产业基地重点引进陶瓷及相关产业项目;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的、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和造成环境污染的、黄赌毒等项目。

第十九条  入园项目条件

(一)符合入园项目导向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方可落户高安工业园区或祥符高新项目区。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项目。

(二)符合入园项目导向要求,以陶瓷项目及相关产业项目为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工业项目,方可进入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项目;

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项目;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项目。

第二十条  入园项目用地管理

(一)入园项目必须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0.6,建筑密度不低于40%,凡未达到标准的,其多占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核实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其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入园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环评要求,原则上按其产业类别相对集中,促进产业簇群发展;

(三)入园项目用地面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6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亩不低于40万元);项目按合同要求竣工投产后,固定资产强度未达到标准的,其多占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核实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其收取合同违约金。

(四)入园项目用地实行市场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下限,其中市外客商需承担的部分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

凡乡镇(街道、管委会)引进高安工业园(含祥符高新项目区)的项目,1、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内部分(含50亩),按6千元/亩标准一次性(本款下同)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2、项目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含100亩)的部分,按4千元/亩的标准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3、项目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部分,按2千元/亩的标准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乡镇(街道、管委会)引入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的:1、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内(含50亩)部分,按4千元/亩的标准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2、项目用地50亩以上的部分,按2千元/亩的标准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乡镇(街道、管委会)引进的入园项目用地所需费用由引资单位和市外客商协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入园项目税收管理

(一)市直引进的入城项目,其税收由市本级财政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华林风景区管委会引进的项目,其税收由各乡镇、街道和华林风景区管委会管理;凡因稽查追缴的税收和罚款均列入市本级财政管理。

(二)入园项目竣工投产后,每亩土地每年产生的税收不低于2万元,凡未达到标准的,其合同规定应享受税收奖返还优惠政策按相应比例下调执行。

第二十二条入园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入园项目建设(含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竣工投产的,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个月,按其占地面积0.1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其收取违约金。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开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规定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企业承提额外任务。

第二十四条简化市外客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的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毕;也可以委托市招商办或相关部门全程服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只收取证件工本费),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第二十七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外客商企业,安排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引资单位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设立保护牌和办理保护卡。凡来我市的市外客商投资工业或农业领域的依法经营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免检牌”,市招商办办理市外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和市外客商投资身份卡(绿卡),以便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公、检、法、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承诺”服务,依法保护市外客商的自由和安全。鼓励市外客商投资企业设立内部保安机构,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支持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以市外客商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计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单位(个人),在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市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1%计资。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三十一条以市外客商投资工业项目纳税额计奖。对入园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的30%,连续五年奖给跟踪服务单位,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跟踪服务单位原则上谁引进谁服务,未确定跟踪服务单位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市外客商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进资,由引资中介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或有效证明报市招商办,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据实核定;入园项目的纳税额,由项目跟踪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纳税票据交工业园核实后报市招商办,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据实核定。

第三十三条对市属出口企业出口本市产品,以企业上一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贴息,超基数部分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贴息,出口创汇额由市商务局核定,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我市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国家驰名商标项目、知名品牌项目和创汇项目、投资亿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资项目,需享受特殊优惠的,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关文件、办法、意见或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遇国定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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