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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高安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4-11-30 17: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三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7月23日会议精神,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辖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用于弥补企业还贷、续贷出现的临时性资金不足,防范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系列风险。依托央行征信系统等资源,逐步建立辖内“企业信用评价和发布中心、融资咨询服务中心、银企对接项目推荐中心、金融业监管协调中心”等四大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委、民营企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建陶基地管委会、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商业银行行长为成员,建立政府主导、人行主抓、部门推动、银企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民营企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建陶基地管委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示范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制度健全、具有盈利能力、在人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良好、经中心确定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续贷帮扶资金”是指中心对本市范围内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企业,还贷、续贷出现临时困难、急需予以解决的资金。该项资金在市农商行开设账户,由市政府全权委托中心负责运作、具体承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会同负责监督。

第五条 帮扶资金管理原则:以救短、救急、救频、微利为宗旨,帮扶资金按照“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封闭管理”原则,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使用,坚持部门审核,中心批准,按时收回。

第六条 续贷帮扶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续贷帮扶资金的借款人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按借款时间长短而定,7天以内按月息2‰收取,7—15天按月息3‰收取,一个月以内按月息5‰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由领导小组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续贷帮扶资金遵循“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周转使用”原则,专项用于信用示范企业临时性还贷续贷资金周转,优先支持税收贡献大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规模为6000万元,试运行成熟后可视发展情况增加。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贷续帮扶资金的监管、协调和调剂工作。

第八条 续贷帮扶资金运作采取“征信+续贷+承贷十帮扶资金”模式,必须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借款人资金使用要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续贷帮扶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帮扶资金只能用于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应急的短期流动资金所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帮扶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三)借款人申请帮扶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额度视企业税收贡献率确定(由中心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帮扶资金额度实行分级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如遇特殊情况,帮扶资金用途扩展到用于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企业间互保联保链断裂、自然灾害引起的临时资金救急,须报经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续贷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续贷帮扶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

(二)承贷银行在接到借款人《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借用续贷帮扶资金申请书》后,认真审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中心,并在填报的《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上方签署推荐意见。

(三)中心接承贷银行送来的借款人申请书和《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后,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借款人持中心签署意见的《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承贷银行出具的《高安市企业续贷承诺函》,与中心、承贷银行三方签订《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使用协议书》,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续贷帮扶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填制《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借用续贷帮扶资金申请书》、《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

(二)借款人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贷银行出具的《高安市企业续贷承诺函》;

(四)其它资料。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承贷银行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时,必须及时通知中心和借款人,将贷款资金与资金占用费及时归还中心,并监督借款人将贷款资金与资金占用费及时划入帮扶资金专用账户,归还借用的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承贷义务,致使借出的帮扶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包括取消该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金融机构表彰和信贷投入贡献奖等,并追究出具承诺函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帮扶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将依据所欠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并依法依据进行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示范企业的评定与奖励。信用示范企业的评定条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掌握,实行动态管理。中心每年对借用帮扶资金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对评选结果优良的借款人,次年使用帮扶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选结果较差的借款人,暂停或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帮扶资金管理中心、贷款行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借用续贷帮扶资金申请书

附件3: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

附件4: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使用协议书

附件5: 高安市企业续贷承诺函

附件1: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傅仁保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付命侯    市委常委、副市长

邱 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丁国平   市财政局

聂李逵   市政府办(金融办)

罗电根   市工信委

周建新   市民营企业局

况小斌   工业园区管委会

胡江峰   建陶基地管委会

何武尚   人民银行高安市支行

喻建平    市银监办

黄 辉   工商银行高安市支行

陈 琳   农业银行高安市支行

严蓉莉    中国银行高安市支行

李文清   建设银行高安市支行

简喜南   农业发展银行高安市支行

李 军   高安农商银行

余 效   邮政储蓄银行高安市支行

邹志坚   南昌银行高安市支行

付桂明   九江银行高安市支行

任湘郴   赣州银行高安市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市民营企业局,由周建新同志兼任管理中心主任。

附件2: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借用续贷帮扶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申请人意向

企 业(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承贷银行推荐意见

承贷银行(签章)

客户经理(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申请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

借款人名称

所 属 行 业

详 细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注 册 资 金

税务登记证号码

基本账户开户行名称

贷 款 卡 号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财务负责人

姓 名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本 次 到 期  贷 款

额 度

时 间

用 途

还贷银行及帐号

续贷期限

天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续贷帮扶资金

申请额度

续贷帮扶资金

使用期限

天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借款人意向:

市财政局意见:

市人民银行意见:

( 盖 章 )

( 盖 章 )

( 盖 章 )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意见:

        (盖 章)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盖 章)

附件4:

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使用协议书

高安市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            甲方

借款人:                      乙方

续贷银行:                     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高安市信用示范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已批准的续贷帮扶资金审批表签订本协议,请共同信守。

一、借款种类:      续贷帮扶资金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归还到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五、放款方式:乙方向甲方开具借款收据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借款,由乙方存入丙方指定还贷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借用丙方流动资金贷款。

账户全称:                  

开 户 行:                  

帐   号:                  

利率:       财政资金占用费:     

六、丙方根据规定程序协助乙方办理续贷相关手续,并按照承诺确保续贷帮扶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资金归还:丙方监督乙方在续贷帮扶资金到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续贷帮扶资金及借款资金占用费一次性足额转入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拨付续贷帮扶资金,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履行补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存放和使用续贷帮扶资金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归还,丙方应予积极协助。

3、乙方不按规定时限足额归还续贷帮扶资金,甲方有权商请丙方代为扣款清偿,并按逾期额每日加收3‰的罚息。

4、丙方未能履行续贷承诺和监督责任,造成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足额归还甲方还贷帮扶资金的,应代乙方代偿甲方续贷帮扶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九、甲方、丙方有权检查乙方贷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信息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借款及滞纳金全部清零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高安市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   (签章)

乙方(借款人):       (签章)

丙方(原贷款银行):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高安市企业续贷承诺函

高安市企业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

因___________(企业名称)在我行办理续贷手续时,发生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你中心申请使用续贷帮扶资金,经综合调查分析,我行研究决定,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该企业续贷流动资金_____万元(大写),用于归还该企业申请使用的续贷帮扶资金,并承诺贷款发放到位后当日立即将资金划转至续贷帮扶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还款账户。如有违约,一切责任由我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贷银行名称:

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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