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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高安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4-05-23 17:24:42

(一)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对已设立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环节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四)对符合《江西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基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9]273号)

(六)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勘探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七)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署税发[2004]347号)

(八)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投资公司凡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经批准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的,只要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文)、《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署税[2000]426号文)的有关规定,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待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署税[2000]642号)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有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秘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定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九)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十)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十一)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十二)设备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三)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二条)

(十四)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1、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定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3、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1、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成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

3、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凭海关核签的业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4、进料加工退税

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7]第14号)

(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规定

1、退税的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上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2006]111号)

2、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2006]111号)

3、退税设备的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

国产设备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2006]111号)

(三)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

1、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我省为南昌、萍乡、景德镇和九江四设区市)从事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斯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3、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4、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2)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

(四)软件产业优惠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2、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是短可为3年。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器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②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3)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3、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 cd)和激光视盘(ld、 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管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4、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9]273号)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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