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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规出台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顾雯丽 2017-08-04 14:16:37

北京市民王小可的家距离单位有8公里左右,但没直达的公交车,共享单车出来后,王小可每天花2元钱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

“最大的好处是每天哼着小调骑行30多分钟,出一身汗,即健身了又实现绿色出行了。”王小可告诉记者。

全国投放共享单车1600多万量 服务15亿人次 与王小可看法一致的人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绿色、低碳、环保发展理念下出行方式的变革,不仅优化了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也有效解决了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应当予以鼓励。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竞争无序、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亟待予以规范。

鼓励共享单车发展 不鼓励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

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城市人民政府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方式以及电子围栏、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综合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

《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租赁自行车车辆,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因电动自行车车辆普遍超标,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电池污染问题严重。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租赁电动自行车。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已明确表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对此,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机动车辆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辉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租赁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共享自行车“接驳换乘、短距离出行”的发展定位。另外租赁电动自行车本身是机械化的出行工具,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不是什么人都能骑得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没经过驾驶培训,冒然上路,很容易发生危险。”

鼓励共享单车免押金 禁止未满12岁儿童骑行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对此,周文辉告诉记者,禁止未满12岁儿童骑行自行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谈到如何监管未满12岁儿童上路骑行,周文辉表示,交管部门会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同时,服务企业通过实名制、签服务协议等方式,将未满12岁儿童上路的路堵死。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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