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2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附件: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责任编辑:何宇 2021-03-09 14:12:29
海关总署公告〔2021〕2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附件:
以数观形,以数察势。“一降一增”之间,展现了广大外贸企业巩固拓展多元化市场的积极成效,也表明中国外贸以变应变、破局前行,多元化之路越走越宽广。
1月27日,全国首批采用海铁联运、水水联运海关监管新模式的进出口货物,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海南、重庆、广西等地港口或场站办理海关多式联运监管手续,实现海铁联运、水水联运新模式双向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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