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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博玉 2017-06-23 11:11:00

一、推出若干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提升我国资源配置全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省委书记车俊指出,加快高质量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事关全国大局和浙江长远发展,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其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举全省之力抓紧抓实抓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省工商局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立足赋权放权,从下放企业登记权限、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等8个方面提出支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有8个方面的内容:

(一)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授予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权限:一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是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冠“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的名称,并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自贸试验区功能特点的行业表述。允许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上述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权。支持舟山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三)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基础上,加快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冠浙江省名,加大省重点市场和省区域重点市场的培育力度,在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安排和省重点市场认定上予以倾斜。对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省级商标品牌系列示范评价工作中予以倾斜。

(六)全面开放数据资源,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工商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中心和网络商品质量监测中心、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战略合作的优势,实现涉及舟山群岛新区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交换共享,为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七)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加快基层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争取工商总局赋予外资登记管理权。继续帮助自贸试验区向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并负责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三、相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浙工商企〔2011〕14号)等规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由浙江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经省工商局授权,也可以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登记。为支持浙江自贸区优化准入环境,《若干意见》授权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上述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二)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就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登记流程,试行名称自主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借鉴广东、福建、辽宁等地自贸区经验,《若干意见》提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冠“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的名称,下放名称核准权限,以及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等举措。

(三)关于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简化企业住所等关键环节的登记手续,对优化市场准入作用明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在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试点范围扩展至浙江自贸试验区,通过事先获取自贸试验区整体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方式,免去企业另行提交使用证明的手续。

(四)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明确要求,各地在全国统一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若干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推广,为全省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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