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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1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用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英文合同在中国经济“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过程中应用得越来越普遍,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国人都对英文合同头疼不已,认为其词汇艰涩、篇幅巨大、结构复杂。因而,为了满足人们对英语作为对外经济交往的通用语言平台的认知需求,以及熟练掌握英文合同语篇阅读和拟制的技能,有必要针对英文合同的文本(语篇)进行系统分析研究。<br> 本文以买卖合同为典型文本建立了一个小型语料库,进而基于体裁理论,借助包括索引行、搭配和语料库词表等语料库工具对英文买卖合同的语篇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br> 经过对文本的体裁分析和语料库数据统计,结果表明:买卖合同作为规范买卖主体双方交易行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语篇具有清晰的体裁结构,即:从明确合同主体到阐明合同主体立场和目的,再到确保合同主体对合同行文理解一致,之后从明确合同交易标的到商定合同交易存续期间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从关于合同交易中各方责任分担和/或损失赔偿的约定,直至最后确认合同交易主体身份和资质等共27个语步,其中包括必要语步和可选语步。<br> 在宏观修辞结构上,为了充分保证合同的文本对双方的交易进行清晰而确定的描述,买卖合同在语篇上通常采用“一般-特殊”(或者“总说—分说”)的修辞类型;在词汇层面,合同语篇对形容词、副词的使用严格限制,对情态动词的使用很普遍,典型的表现为语篇对shall的集中使用,这些词汇特征从不同层面体现了买卖合同语篇严肃、中立的功能评价特征。<br>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作者对买卖合同的分析,结合了体裁理论、语料库语言学和法学理论,充分因应了语言研究领域中的跨学科研究新趋势,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借鉴;同时也为买卖合同的研究者们进一步分析了解该类合同的语言特征提供了有效助益。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br> 在发达国家极力倡导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展中国家始终是被动参与者,因为发达国家掌控着世界上主要的资源,而这些资源恰恰也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赖以存在的,所以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投身其中,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会存在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发展中国家又对此十分忧虑,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化体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海外投资尤其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如政治风险发生、该如何投保的问题、东道国是否适合投资,这都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所以急需建立一个制度来解决海外投资如何保险的问题,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各国都针对本国的发展实际做出详尽的规定。<br> 综合考虑各国的情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制度模式的选择、承保机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格的东道国、承包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范围)、保险对象(合格投资)等多方面。<br> 从立法体例上看,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三种:<br> 1、双边主义模式,海外投资者只能在与本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国家投资,才能向国内的承保机构投保,一旦遭遇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向其支付保险金后,依据双边协议向东道国代位索赔。如美国。<br> 2、单边主义模式,即无论投资者母国是否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议,投资者都可以依据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请求承保机构承保,当承保机构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投资者依据国内法请求承保机构支付保险金,承保机构依外交保护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日本。<br> 3、折中主义模式,即同时采用双边投资保证与单边投资保证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既可以依据双边协定也可以依据投资者国内法。<br> 关于各国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br> 1、“集中制”,根据立法,保险机构承担审批机构职能又承担经营机构的职能,但是又是同一机构中分设的两个不同的部门。<br> 2、“分离制”,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设立。审批机构是承担管理机构的职能,直接由国家机关担任,经营机构直接负责执行具体的风险业务。<br> 目前,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与日俱增,中国却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海外投资,所以中国应该加快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br>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旨促进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它系统地、全面的保护了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安全。在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中,这一制度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这一规定能避免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实施管辖权和母国对投资者实施保护权的冲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证。
俄罗斯于2012年8月正式加入了世贸组织。根据入世协议,俄罗斯承诺将降低关税,取消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并订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等。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而俄罗斯和中国作为世界的两个大国和邻国,双方经济互补性强,经贸合作尤为广泛。从2010年开始,中国一直保持在俄罗斯最大的贸易伙伴国的地位。近年来,双方的货物贸易额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趋势,服务贸易和相互间的投资合作也在逐年加强。此外,能源合作也是双方经贸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双方的经贸合作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贸易结构不合理、投资额太小、贸易摩擦频繁、双方互信度不高等。而俄罗斯的入世则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俄中经贸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俄罗斯加入WTO后俄中经贸合作将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对在WTO框架下加强俄中经贸合作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众所周知,俄罗斯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蕴藏量都非常大,俄罗斯出口的产品也主要是以能源资源性产品为主。近年来,在俄罗斯众多贸易合作伙伴中,同是“金砖国家”成员的中国最有能源贸易合作潜力。因为俄中贸易合作的互补性很强。一方面,俄罗斯通过出口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性的产品赚取外汇和吸引外资进入,而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飞速的经济发展也很需要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性产品。另一方面,俄中两国有着4000多公里绵长的边境线接壤,联系起来密切又便利,虽然在贸易合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摩擦,但是两国都不放弃,都一直在为促进俄中两国经贸合作而不断努力着,从简单的商品买卖到建立合资企业。可见,今后俄罗斯与中国的贸易合作关系将不断深化,俄罗斯也会越来越重视与中国的能源资源性产品的贸易合作。除了传统的能源贸易,俄中两国在非传统能源、新能源及提高能源效率和利用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将有很好的前景。尽管俄中两国贸易合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制约因素,但是只要两国始终保持着这种能源贸易合作关系,并且不断扩大交流,那么两国的能源贸易合作关系将会不断深化,两国的互信基础也将不断增强。总体上看,随着俄中睦邻友好关系的加强,两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贸易合作关系必将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取得互利双赢的成果。
从古罗斯时代到前苏联时期,再至现代社会转型,俄罗斯政治、经济改革的历史就是土地改革的历史。当代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变迁,以土地私有化和私人土地权利的有效实现为优先目标,形成了私人所有(公民所有、法人所有)、市政所有和国有(联邦所有、联邦各主体所有)共存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多样化与平等性成为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特征,与此同时,立法赋予不同类型土地所有权相异的价值功能和权能范围,促进私有土地和市政所有土地优先发展。<br> 囿于土地立法历史传统,现行俄联邦土地法典成为囊括民事法律规范的“公私法”复合体,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领域扮演主要角色。相反,民事立法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公民、法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发展和过渡性的构成特征,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表现出完全迥异的建构逻辑。1994年俄联邦民法典确立了以可继承终身占有权、永久(不定期)使用权为主要立法模型,构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的立法思路。2001年土地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用益物权功能被大大压缩,土地租赁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践表明,土地利用法律关系简单化不能有效满足公民、法人获得长期、稳定土地权利的需要。<br> 当前,在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进程的催化下,土地权利立法调整模式由现行的土地立法与民事立法双重调整,转为由俄联邦民法典排他性调整。重新倚重物权制度,构建有机联系的土地权利体系,建筑权和永久占有土地权成为主要的土地物权模型。土地权利立法发展的优先指向从土地归属转向土地利用。<br> 在中俄经贸合作日趋紧密和俄罗斯投资环境未有明显改善的背景下,利用俄罗斯土地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成为中国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的必要环节。尽管我国与俄罗斯土地改革的路径迥异,但共时点的转型历程和土地国有垄断的相同历史背景决定彼此互有对照的空间。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彰显土地权利私的基本属性,改造土地管理法等立法中的土地权利规范,并将之全部移植到物权法(或未来民法典)中,促进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性平等,进一步拓宽土地用益物权市场化流转空间。
2012年8月22日,俄罗斯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结束了为期19年的“入世”漫漫征程,成为WTO第156个成员国。俄罗斯加入WTO后将根据其“入世”承诺,分阶段降低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农产品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贸易环境。这将对中俄经贸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中俄双方经贸合作水平依然偏低,这与两国期望建立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很不相称。由于受资源禀赋差异、经济结构冲突、文化和传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俄两国经贸合作,不仅规模小、经贸结构不平衡,而且也缺乏规范化的经贸合作机制。俄罗斯正式加入WTO给中俄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应借机积极利用WTO规则进一步规范中俄贸易体制,营造有利于双边经贸发展的政治、经济环境,进一步促进中俄服务贸易发展,以大项目建设带动中俄边境地区合作,提升中俄贸易合作水平,努力扩大中俄贸易规模,努力推进中俄经贸关系的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日本一直是东北三省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来,东北三省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我国其他地区相比仍相对缓慢。2011年3月11日这场千年一遇的东日本大地震使日本面临战后最大危机,同时灾后重建也给我国东北三省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带来了重大契机。本文首先针对东北三省与日本经贸关系发展现状进行了回顾与分析;接着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分析东日本大地震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之后以要素禀赋理论和竞争优势等理论为指导,研究东日本大地震给我国东北地区与日本经贸合作带来的机遇,并指明了东北地区与日本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最后为促进东北地区与日本经贸发展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蒙经贸合作不断加深,2011年中国已成为蒙古国最大出口国、最大进口来源国以及最大投资来源国,中蒙双边经贸关系发展潜力巨大。本文结合历年中蒙经贸合作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证明中蒙贸易进出口额与蒙古国GDP的线性相关性;并进一步对中蒙经贸合作现状进行分析,对中蒙经贸合作的前景和存在问题进行透彻分析,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加速中蒙经贸合作的战略。
我国民族音乐文化自古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而深厚的哲学、美学价值以及独特的文化和音乐艺术魅力。我国自夏商时期便有与外族音乐文化交流的文字记载,到隋唐时期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达到鼎盛时期,直至清朝中后期,民族音乐国际传播一度中断。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的深化,国家持续的发展,我国将民族音乐文化推向世界的意愿日益增强。同时,世界也渴望了解中国文化。自20世纪8090年代至今,我国积极探索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道路,主要采取音乐文化展演、音乐会、音乐节、国际音乐比赛等动态传播途径。然而这些途径在当今信息化的社会中已经受到制约,不能最大限度的传播我国民族音乐文化。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缘由。<br> 本文共包括: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绪论在提出问题基础上,阐明该文章的理论研究价值、实践研究价值、目前研究动态、研究方法。正文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阐述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历史发展以及意义,找出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特点以及历史成因;第二章: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现状,其中包括音乐文化贸易、音乐文化交流、音乐文化教育三个方面。从这三方面找出目前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弊端以及较为薄弱的地方。第三章: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策略研究。这一章主要针对第一、二章谈到历史成因和现状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提出了民族音乐国际网络化传播,应该充分开发和利用网络这个当今遍及最广、速度最快、涵盖量最大的传播途径;第二,在遍布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中开设民族音乐课程。向主动愿意和喜欢汉语、汉文化的华人华侨、外国友人传授中国民族音乐文化。并且针对孔子学院教学的特点,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教学安排;第三,对多元化的传播途径进行探讨和研究。<br> 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在国家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今天,我国民族音乐国际传播不能只停留在让外国人观看民族音乐展演、听音乐会、参加音乐节等“看热闹”的层面上面,而是应该让世界各地人们能以中国文化的审美哲学、音乐体系去理解、鉴赏、表现、评论中国音乐。并且在传播过程中加强民族音乐图书和音像制品海外出版、民族音乐海外网络传播、民族音乐海外教育等静态传播途径,注重民族音乐国际传播的文化性、深度性、高效性。通过民族音乐国际传播,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文化、思维习惯、审美观念,以音乐的柔性触碰彼此心灵深处,加深相互的理解和沟通。<br>
中国三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成果,为文化传媒业实现从纯粹的“事业”属性中凸显“产业”属性奠定了深厚的政策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企业身份”的中国出版传媒企业,在面临国内同业竞争加剧、国外传媒巨头吞并的双重压力下,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企业是一条可行的发展路径。但对于刚刚进入市场化阶段的中国出版传媒企业而言,并购还是一件新鲜的事情,绝大多数出版传媒企业尚未迈出并购发展的第一步。少数即使已经有过并购经历的出版传媒企业,囿于出版传媒业的特殊属性,在并购活动中呈现出行业自身的特点,同时亦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如并购策略不明晰、融资渠道有限、缺乏并购风险意识等。树立出版传媒企业的并购发展意识,建立出版传媒并购发展流程是摆在当前出版传媒企业界和理论界的重大课题。出版传媒企业需遵循出版传媒业自身特点,找到适合的并购发展框架。<br> 全文共六部分,以中国出版传媒并购发展为主要研究内容,借助多学科理论进行探讨,提出适合中国出版传媒业发展的并购模式及优化并购流程,进而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推动中国出版传媒企业“走出去”并最终“实现国际化”。<br> 第一部分,主要陈述选题缘由、选题价值,综述国内外对传媒并购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介绍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br> 第二部分,考察国外出版传媒业百年并购发展轨迹,分析了国外传媒并购经历的五次并购浪潮,总结出国外传媒业的并购特点及发展模式,并以时代华纳进行了实例分析。<br> 第三部分,结合中国出版传媒业并购发展现状,评述当前出版传媒并购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得出我国出版传媒并购还处于初始阶段的结论。探讨建立符合出版传媒特殊属性的并购流程的必要性与迫切性,重点分析了中南传媒的并购发展策略及并购意义。<br> 第四部分,提出系统性的出版传媒并购流程框架,包括并购流程的建立和核心环节的优化。重点针对当前中国出版传媒并购流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为当前并购企业所忽略的核心环节,提出并购策略、并购对象估值、并购融资方式及并购整合环节的优化解决方案,建立适合出版传媒企业并购的完整、有效流程。<br> 第五部分,阐述了风险、企业并购风险、并购风险管理的性质及其相关性,总结出并购风险的特点,揭示了出版传媒并购存在的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出版传媒企业的一般风险控制对策及并购风险控制措施。<br> 第六部分,讨论出版传媒并购的国际化问题,明确提出海外并购是中国出版传媒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总结出版传媒企业海外并购的基本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中国出版传媒企业海外并购趋势并提出可行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国际投资成为了比国际贸易更高级的发展形式。国际投资在全球的全方位发展,给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不以牺牲环境、人权价值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意识已经在各国崛起并日渐深入人心。国际投资本身就存在着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很多,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使投资不遭受损失早已是海外投资者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保护环境,东道国势必会对外商投资者进行环境监管;也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东道国或许会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对外商投资者设置投资壁垒,形成“绿色投资保护主义”。所以,深入探讨投资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br> 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国际投资中重视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说明FDI对环境、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br> 第二章主要从三个角度来分析国际投资中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首先,从国际投资原则的角度,分析“绿色投资保护主义”给国际投资带来的风险;其次,从国际投资协定的角度,以NAFTA仲裁庭审理的与环境保护问题相关的案件为例,分别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风险和行为风险;再次,从特定类型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角度,通过分析因特定类型环境保护而引发的投资争端案件来说明国际投资风险。<br> 第三章主要探讨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首先,母国政府和海外投资者都应该顺应世界重视环境保护的潮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其次,分别从母国政府和投资者的角度,探讨了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风险;再次,还是从母国政府和投资者的角度,探讨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行为风险;最后,建议母国政府和投资者重视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利用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环境评审政策来预防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ECFA)正式签署,标志着两岸的经贸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台湾开放陆商入台投资,两岸投资活动更加频繁,但也将伴随着投资争端增多,由此需要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ECFA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并没有具体规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仅在第5条要求双方在六个月内针对投资保护协议事项展开磋商,达成协议。在经过两年的协商后,两岸终于在2012年8月签订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保协议》),对两岸双向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两岸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全文共分为三章。<br> 文章首先阐述了海峡两岸当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在《两岸投保协议》签订以前,大陆已存在一些针对台商的解决私人间投资争端方式的法律规定,台湾则还没有关于陆资入台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规定。随着两岸投资数量的增多,以及双方对对方法律的不信任,单向的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解决海峡两岸的投资争端。该章即是通过分析两岸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来阐述两岸共同签订《两岸投保协议》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的重要性。<br> 其次是对《两岸投保协议》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通过分类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该协议中的三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即私人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文章通过阐述它们的基本内容,最后归纳出该协议中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不足。<br> 最后是完善《两岸投保协议》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该章在《两岸投保协议》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典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结合两岸投资争端的自身特点和未来两岸投资的需求,对两岸私人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机制的构建和政府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从改革开放开始,中国电影业就一直在进行或大或小、或急或缓的改革。从八十年代在计划体制框架内的修补式改良,到九十年代的全面改革、机制转换,再到新世纪的规范、有序、开放,历经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电影业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新时期。新世纪,在确立了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之后,中国电影业从2003年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电影市场实现了电影票房、观影人次、影院与银幕数等全方位的复苏。2012年,城市影院票房总额达到170.73亿元,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br> 在前二十多年改革的基础上,中国电影业确立了电影产业化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并据此展开了新一轮的体制和机制改革。从国家、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围绕电影产业化这一总体目标,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比如院线制、影视集团公司制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农村电影“2131”工程和“电影走出去”工程等。正是在这一系列、全方位的政策措施的指引和扶持下,中国电影业强势复苏,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br> 与我国电影业的改革相伴随的,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电影数字化浪潮兴起。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电影业改革实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管理体制从原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管理服务型体制;二是指导方针从“为工农兵服务”转变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三是行业定位从电影事业转变为电影产业。<br> 本文首先对我国电影业管理机构改革和党的文艺政策演变做了简单梳理,并简要回顾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电影业改革,然后结合市场发展与政策成效全面分析了2003年以来出台的各个方面的电影产业政策,最后总结了我国电影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近年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严重忽视东道国利益以换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倾向越来越显著。这种现象将会严重损害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造成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失衡,从而加剧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寻求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的平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国际投资中投资者与发展中东道国利益失衡现状。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国家和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在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仲裁庭近年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罔顾东道国利益让人心生诧异。理论上说,国际投资协定鼓励和保护的应是资本的双向流动,它对一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仲裁庭对两者利益保护的失衡,使得东道国随时处于被诉的地位,会给东道国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文章第二部分从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三个条款着手,分析发展中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面临的风险。唏嘘之余我们不免要多问一个“为什么”,于是本文的第三部分从导致利益失衡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当前国际投资环境和法制下对发展中东道国的有利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缓和利益冲突的可行之策,以期使双边投资协定充分发挥其功用。<br>
中国正处于创新驱动新增长方式的转变阶段,这既是中国转变增长方式的需要,也是中国未来政策调整的方向。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外贸政策必然要进行适应性调整,本文主要研究了创新驱动增长方式下,中国外贸政策调整的原则、方向与具体措施。<br> 首先,本文构建用以解释科技发展机制的“科技加速进步假说”,认为科技进步由自身常规发展和制度创新冲击共同决定。常规的科技进步速度相对固定,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人口规模;制度创新导致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速度又决定了科技进步加速度的变化。进一步通过解释李约瑟之谜、汤浅现象和中国改革开放后科技快速发展验证了假说的解释力。<br> 然后,论文理论分析了贸易政策影响科技进步的宏观机制。开放均衡条件下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只能依靠科技创新来拉动,任何直接扶持不具比较优势产业的政策都将致使产业结构分化,稳态均衡条件下的政策干预还将导致产业蜕化和内生技术进步的阻碍。新时期政策转变的关键在于从对产业生产的补贴向促进科技创新方面转变,但对于生产效率高、技术带动性强、非完全竞争的战略新兴产业,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补贴予以适当扶持。<br> 继而,进一步理论分析了贸易政策影响科技进步的微观机制。开放条件下,一国的技术进步来自干中学、研发投入和技术外溢三个方面,三者的综合效应会使得各国专业化生产自己比较优势产业中的技术上边界产业。动态比较优势与博弈论分析表明,对于低技术水平国家的企业而言,开放政策能带来更快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福利提高;对于中等技术水平国家的企业而言,开放政策可能导致整个国家陷入“中等技术陷阱”,产业升级停滞,技术进步减缓;对于高技术水平国家的企业,开放的政策意味着更高的垄断利润、连续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据此,处于中等技术的国家应当实行政策扶持,并借助开放条件下的好处,实现更快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br>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四点外贸政策调整的原则,即经济开放原则、政府放权原则、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中等技术扶持原则。随后,论文在分析现行外贸政策创新驱动绩效的基础上,结合四项调整原则,提出了外贸政策调整的方向与措施。<br> 第一,从激进的出口导向转向中性服务型出口导向。新形势下,要以创新驱动为立足点,转变高税费高财政、补贴高技术产业、补贴劳动密集产业的“三位一体”激进的出口导向战略及其相关政策,构建减少过高技术产业的补贴、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减少传统出口行业的补贴、增加完善市场和公共设施的投入、规范对升级企业的必要扶持为内容的新的“五位一体”中性服务型出口导向战略及相关政策。“五位一体”中性服务型出口导向政策的逻辑思路是:以减少对过高技术产业的政府补贴为突破口,解放高补贴低效率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束缚,进而放宽民营企业的税费征收标准,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打通产业结构与技术进步的内生升级通道,使得传统出口行业不再是承担就业重任的补贴行业,政府收缩的财力有更多机会进行公共基础实施投入和企业内生升级的护航。<br> 第二,从参与国际分工转向全球化与区域化互动。显示技术附加值分析发现,中国在东亚的分工地位高于在国际市场上的分工地位,由此中国可以从被动参与国际分工的外贸政策向全球化与区域化互动的政策转变。一方面从国际引进技术提升国际技术外溢的技术进步,另一方面通过更多参与东亚分工提升“干中学”技术进步,形成全球化与区域化互动的科技进步发展方式。该部分进一步就促进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提出了应对“浅池现象”的措施,即充分利用中国经济总量和经济影响力的优势,深化和周边国家标准化的双边、多遍合作,逐步形成新的东亚区域核心,致力于促进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br> 第三,从引进外资、“走出去”投资转向人才国际化支撑。首先提出了引进人才的“新两缺口”理论。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既不缺少外汇储备,也不缺少国内储蓄,指导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外债的“两缺口”理论不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根据现象观察,本文提出了引进人才的“新两缺口”理论,即引进人才既能弥补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缺口,又能弥补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快速发展。人才国际化战略是国家的重要部署,本文进一步提出人才国际化支撑战略,是以招才引智替代招商引资,以人才国际化推进企业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海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建议。并建议兼顾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兼顾创业人才与创新人才,兼顾奖励机制与竞争机制,兼顾人才的国内流动与国际流动。<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