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业务经营发展环境和风险形势的分析评估,充分认识境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和金融监管环境的跟踪研究。对已形成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识别发现,果断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处置措施。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台账工作,我部商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
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的出台,一方面弥补了我国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另一方面,通过该规则对国际最新实践的借鉴吸收,丰富和发展我国投资仲裁实践,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2017〕97号)精神,现将《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决定于2017年9—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这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项行动。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通知》明确,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吸收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小企业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外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也是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落实进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协议。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双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签署本协议。
显示 802 条中的 721 到 740 条结果
镜观世界丨在万象感受和谐之美
中企助力肯尼亚牛油果产业转型升级
镜观世界丨在贝尔格莱德遇见交融之美
中国农业银行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