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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来源:广西日报 责任编辑:博玉 2020-01-13 15:52:18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根据《广西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海铁联运班列班轮、班车、航班开行 

(一)支持企业常态化、规模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班轮,运营企业对外公示多式联运集装箱收费“一口价”并承诺服务标准。 

(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有经北部湾港始发的铁海联运集装箱班列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 

(三)支持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 

(四)支持企业开通广西自治区内设区市至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班车、班列,推动广西自治区内货物经北部湾港运输。 

(五)支持开通南宁-东盟国际货运航线,鼓励国际航班利用腹舱发展国际货运、电商快件等业务。 

二、支持跨境公路铁路运输 

(六)支持企业开行中国-中南半岛跨境公路运输班车。对经广西边境主要口岸往返中南半岛国家、开行密度达到每月25班以上的跨境公路运输企业予以支持。 

(七)支持企业开行南宁-越南河内跨境铁路班列。 

三、降低物流和通关费用 

(八)对经防城港港区、北海港区转钦州港区的集装箱货物的港口服务及转港运输环节费用,按经钦州港区同一价格收费。 

(九)对车辆运输车和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GB-1589)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域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3个口岸时,在广西区内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十)继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沿海口岸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逐年降低,其中2019年压缩三分之一。 

(十一)进一步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实行“一张网”管理,实施动态调整,做到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舱单申报板块和运输工具申报板块的推广应用,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领域。 

(十三)全面推进“进口提前申报”工作。鼓励引导企业全面应用进口无纸化提前申报模式,提升该模式在水、陆、空、铁各模式申报的使用比例。 

(十四)推行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模式,改进进境大豆通关放行方式,对进口铁矿“先放后检”的试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风险较低的大宗资源性矿产品推行“先放后检”监管方式,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长。 

四、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十五)对往返北部湾港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铁路冷藏集装箱重箱,在享受铁路班列支持基础上按不同运输距离给予补助,运输距离200-500公里按照不超过500元/40英尺集装箱、运输距离500-1500公里按照不超过1000元/40英尺集装箱、运输距离超过1500公里按照不超过1500元/40英尺集装箱给予支持。 

对往返北部湾港的公路冷藏集装箱重箱,参照铁路冷藏集装箱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冷库设施。对在区内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建设10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和查验配套工程等冷藏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总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十七)支持购置现代化物流设备。对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线路运营的运输企业,购置GPS定位设备、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标准托盘等设备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总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五、支持重点物流园区及重大项目建设 

(十八)对纳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库的物流园区,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符合用地报批条件且通过“三级联审”系统审查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核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九)对纳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库的重点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十)对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重点物流园区,支持在物流园区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十一)对南宁国际铁路港等重点物流园区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二十二)将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重点物流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建设规划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统筹推进;推进园区体制机制改革,推行园区行政管理职能和开发运营职能分离,优化园区管理;支持企业参与园区建设和运营,由园区开发企业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运营等工作,推进建设专业园区,促进园区市场化运行、多元化开发。 

(二十三)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跨省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各省份在北部湾港建设临港产业园区。 

(二十四)支持在经认定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物流园区内开展多式联运提单、陆运提单、陆运运单融资等创新业务,提高陆路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中的接受程度,为入驻物流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二十五)鼓励广西企业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建设北部湾港无水港。对年度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量3000TEU以上且经营满1年的无水港,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事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争取国家更大支持。 

(二十七)全面贯彻落实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重大项目审核审批,将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大项目、关键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项目,在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加大对西部陆海新通道有关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 

(二十八)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加大对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沿线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十九)积极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加快担保改革创新,扩大税收总担保的运用范围。通过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实现涉税货物“先放行后缴税”。 

(三十)加大对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内外投资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名单内的关键、急需节点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 

(三十一)依托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机制。 

七、支持引进和培育物流企业 

(三十二)对全球排位前200名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广西注册子公司并参与北部湾港国际航线运营满1年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享受类似项目的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 

(三十三)对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并经注册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班轮、货代、船代、多式联运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其他新办的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等规定的,均可享受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三十四)对纳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库的重点物流园区建设运营企业及入驻企业,参加西部陆海新通道招商招展活动的展位费、特装费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70%的标准适当予以补助。 

(三十五)对在广西注册并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的物流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自治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做好高层次人才认定、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十六)支持企业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信息平台。 

有关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自治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关于加快推进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桂南向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2019-2021年,由自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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