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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疫情物资进口快速清关流程及各地海关对接联系方式汇总

来源:关务小二 责任编辑:唐云 2020-02-10 11:55:54

目录

海关总署及全国各地海关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顺序不分先后),及通关验放专线对接联系方式。可以说,大部分地方海关的2020年第1号/2号公告都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的:


0、海关总署

1、武汉海关

2、深圳海关

3、上海海关

4、北京海关

5、天津海关

6、广州海关

7、黄埔海关

8、南京海关

9、宁波海关

10、杭州海关

11、厦门海关

12、拱北海关

13、青岛海关

14、郑州海关

15、成都海关

16、重庆海关

17、南宁海关

18、昆明海关

19、沈阳海关

20、大连海关

21、石家庄海关

22、合肥海关

23、哈尔滨海关

24、长春海关

25、福州海关

26、南昌海关

27、济南海关

28、长沙海关

29、汕头海关

30、江门海关

31、海口海关

32、贵阳海关

33、西安海关

34、兰州海关

35、西宁海关

36、乌鲁木齐海关

37、银川海关



防疫用医疗物资捐赠标准

看看你有没有捐对


武汉防疫用部分急需防控物资的国家行业标准、对应美国和欧盟标准,以及国内、国外生产企业推荐清单如下,恳请社会各方对照标准,与对应专班负责人核实确认后再采购捐赠。


以3M牌N95 9132口罩为例,符合中国GB 19083国家标准


来源:新华社


急需防控物资产品标准及生产企业推荐表
产品名国家及行业标准推荐企业(仅供参考)对应国外标准推荐企业(仅供参考,符合标准即可)
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FDA: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Surgical Masks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欧洲标准:DS/EN 14683
Cardinal Health 200, LLC;3M Health Care ;YTS GLOBAL INC. V&Q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 ;PROTECT U GUARD, LLC;SAN-M PACKAGE CO., LTD.;Skypro Medical Supplies Company ;Prestige Ameritech, Ltd ;Halyard Health, Inc. ;ACME FILTER MASK INC.
医用防护口罩GB 19083-2010 河南康尔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FDA: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Surgical Masks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欧洲标准:DS/EN 14683
Master & Frank Enterprise Co., Ltd;3M;SAN-M PACKAGE CO., LTD.;PASTURE PHARMA PTE LTD;MOLNLYCKE HEALTHCARE;Prestige Ameritech;MOLDEX/METRIC, INC.;SAFELIFE CORP;ALPHAPROTECH, INC;SHUENN BAO SHING CORPORATION;AEARO COMPANY;DUKAL CORPORATION;AEARO COMPANY;SURVIVAIR RESPIRATORS, LLC;SURVIVAIR, INC.;INOVEL LLC;AEARO COMPANY;LOUIS M. GERSON CO., INC;MAKRITE INDUSTRIES, INC.TECNOL MEDICAL PRODUCTS, INC.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GB19082-2009 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 英标:BS EN 14126-2003 防护服:防护服抗感染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美国FDA:ANSI/AAMI PB70-2012 医疗保健设施中使用的防护服和防护布的液体阻挡层性能和分类
Medline Industries, Inc.;A PLUS INTERNATIONAL, INC. ;Zimmer Surgical, Inc; Cardinal Health 200, LLC;Halyard Health, Inc.;STRYKER CORPORATION ;KIMBERLY-CLARK CORPORATION;
医用隔离面罩
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湖北高德急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莱森贝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唯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欣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安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长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医用隔离眼罩
广州慧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医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华手术器械有限公司、威海洁瑞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添孚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EYE GARTER COMPANY INC.;KLINGER EYE SHIELDS INC.;UNIVERSAL MASSAGE & TANNING INC.;OPHTHOCARE LTD.;RAYNER SURGICAL INC;AMERICAN HOSPITAL SUPPLY CORP.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GB10213-2006 江西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江西阿尔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橡胶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枫华龙信医疗器材(福建)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千里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市光源医疗器材厂、威海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乳胶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宏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北三星医用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橡胶博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桂林羽高生物科技有限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公司、 ISO 11193.1:2008《Single-use medical examination glov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gloves made from rubber latex or rubber solution》一次性医用检查手套第1部分: 橡胶乳胶或橡胶溶液制手套规范 WRP ASIA PACIFIC SDN BHD  Lot 1, Jalan 3, Kawasan Perusahaan Bandar Baru Salak Tinggi
sepang,  MY 43900 ;
Medline Industries, Inc. Three Lakes Drive northfield,  IL  60093  ;
Mercator Medical (Thailand) LTD. 88/8, 88/9 Moo 12 Tambon Kampaengphet amphur rattaphum,  TH 90180 ;
JR Engineering & Medical Technologies (M) SDN.BHD. Lot 8 &10, Jalan Zurah 3 & Lot 1 & 3, Jalan Zurah 3A/1, Pusat Perindustrian 2 hulu selangor,  MY 44200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GB7543-2006 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泉州市盛达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瑞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卓亿工贸有限公司 ISO 10282:2014《Single-use sterile rubber surgical gloves — Specification》一次性使用无菌外科橡胶手套规范 AMERICAN BANTEX CORP. 1640 ROLLINS RD. burlingame,  CA  94010 -2302  ;
PACIFICLINK EXPORT 28/A ZIA APTS. 264 BELASIS ROAD bombay-400 008,   IN;
RFB LATEX PVT. LTD. 55 NORTHERN BLVD., SUITE 301 great neck,  NY  11021 ;
DAH LEE RUBBER INDUSTRIES (THAI) LTD. 55 NORTHERN BLVD. SUITE 301 great neck,  NY  11021


援助武汉捐赠物资清关指引

进口的物资主要涉及如下商品编码参考:

护目镜:商品编码9004909000

口  罩:商品编码6307900000

医疗用硫化橡胶衣着用品及附件(医用橡胶手套):商品编码4015901000

防护服:商品编码6210103000

对HS编码不确定的,可以联系本文后半部分全国各大海关通关服务专线,优先咨询关税处咨询税号归类。


捐赠的物资尽量提供三证:

1、厂家的执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MLA)

2、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未在中国注册,海关总署署综发2019年19号特急文件已指示,直属海关可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证明快速放行)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device

3、检测报告 report fo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 test report


一般贸易进口方案建议:

1.若收货人非国家认定慈善机构,或赠予人有指定的受赠机构,需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后发运到指定收货人。

2.一般贸易税号及税率:

护目镜:增值税:13%,关税:7%。

口罩:增值税:13%,关税:6%。

医疗用硫化橡胶衣着用品及附件(医用橡胶手套):增值税:13%,关税:8%。

3.以上税率供参考,具体税则以实际物资商品编码归类为准。

4.需要提供国内贸易主体。

5.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绿色通道政策,简化流程与材料。

http://m.safe.gov.cn/safe/2020/0127/15259.html


6.如从美国以一般贸易进口,可能涉及较高的关税加征,建议通过监管方式“捐赠物资(3612)”,即以慈善捐赠免税进口方案进口,或申请减免税备案,紧急情况可后补手续。

个人物品邮寄进口方案建议:

1.以个人名义邮递的医疗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等)不超1000元人民币,海外购买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内的亲友,收件人正确手写名字的汉语拼音;

2.面单或者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正确手写收件人姓名或公司的拼音拼写或英文名称;

3.个人物品不建议用太大的纸箱,最多重量建议不超过30公斤;

4.物品发出后,随时跟踪邮件状态。


慈善捐赠免税进口方案(推荐):

1.如有明确受赠主体,请填写《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扫码下载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2.如无明确受赠主体,推荐:湖北省慈善总会,北京红十字会(限货物从北京入境的),其他受赠主体。湖北省慈善总会通关路线已通畅,海关临时注册编码已备案(如下图),是最便提的通道,建该大家选择湖北省慈善总会。


3.海关已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可在全国任何地方海关申报,货物在其他口岸进口。


具体收货人地址如下,请仔细填写:

单位名称:湖北省慈善总会(推荐)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 115 号楚民大厦 3 楼

联系人:郑莉爽

电话:+86 13545909162

座机联系电话:

境内捐赠:027-88315022、027-88315021

海外捐赠:027-88315032、027-88315031


Company name: Hubei Charity Federation

Address: 3 / F, Chumin Building, NO.115, Shouyi Road, Wuchang District, Wuhan, Hubei Province

Contact person: Zheng Lishuang

Tel: +86 13545909162


单位名称: 北京市红十字会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 9 号首发大厦 C 座

联系人:季裕平

电话:+86 13126999655

Company name: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Beijing Branch

Address: Block C, first building, No. a 9, Nanli, Liuliqiao,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Contact person: JI Yuping

Tel: +86 13126999655


清关资料参考:

报关单


发票

装箱单

应急通关申请表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海外物资捐赠意向


关务小二特别提示:已有国外捐赠方表示,部分湖北地方政府或地方医院回应不便直接接受海外捐赠,需省级慈善总会或红十字会按规定接收后再安排下方调拨。请从境外进口捐赠物资时,提前确认收货人是否可接收。


当前官方告知的可以接受海外物资捐赠的医院列表如下表,如接收方不在以下列表,建议选择湖北省慈善总会,武汉红十字会,北京红十字会等推荐受赠主体:


(菜鸟网络供图,放大横屏查看)



2020年1月26日,由中国5A级全国行业协会——中国报关协会发起为新型肺炎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得到了业内的大力支持,陆续号召百余家进口清关服务商提供免费服务保障。


服务商来源:中国报关协会组织召集


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费清关服务商名单下载:

https://pan.baidu.com/s/1wbTBYKEc22bPok7ERFg5BQ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25日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或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同时,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也发布了进口指导意见,如下图:





01


武汉海关


武汉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武汉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徐菁13886026767,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王玲13995597170。

特此公告。


武汉海关关于公布疫情防控救治用进口捐赠物资通关咨询电话的通告

为更好地满足疫情防控救治需要,让更多的进口捐赠物资能更快送达医疗一线,现公布一批海关工作人员咨询电话,接受捐赠人、受赠人和使用人通关咨询。


天河机场海关卢燕萍18607133411
武汉新港海关冯静13659801563
武汉邮局海关叶倩13647204180
汉阳海关程建平13908632547
武昌海关夏欢13554685300
汉口海关王进勉15671612160
襄阳海关彭宏志13972246033
宜昌海关闵娜18607200100
黄石海关冯洁13597675399
十堰海关黄星18807281018
荆州海关刘易晗15272575601
恩施海关谭弦15327009236
仙桃海关张廉杰15907119054
武汉海关综合业务处徐菁13886026767
武汉海关关税处王玲13995597170

附件1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捐赠意愿书案例

捐赠意向书

湖北省慈善总会:

为支持湖北慈善事业,我司拟通过你会捐赠 XX 个 XX 物资,该批物资单价为 XX 元/个,总价值为 XX 元。该批物资发往 XX,用于支持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工作。该批物资质量合格,保质期均在 1 年以上。请你会做好物资接收和发放工作。

XXXXX 公司(组织,协会,等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0 年 1 月 XX 日

扫码下载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uhan.customs.gov.cn/wuhan_customs/506378/506379/2851956/index.html


注意事项



由于武汉海关相关联系人手机已被打爆,造成联系不畅,小二君建议:


一、如需要捐赠物品请不要直接联系武汉海关,仅限清关咨询服务;

二、建议由本地慈善机构接收,再向武汉运输,减少武汉相关部门压力;

三、建议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快速通关,事后再向武汉海关申请减免税。




02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进口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疫情防治物资快速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深圳海关各通关现场已开通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专用绿色通道,全力做到特事特办、从快从简,确保第一时间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见附件1)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进口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代码361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福强海关负责集中办理深圳关区用于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审核手续事宜。

四、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现场海关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按规定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五、受赠人所在地海关是深圳关区的,货物也可经特殊监管区按照分送集报方式出区进口,次月底前集中申报时再申请适用相关免税政策。受赠人所在地海关非深圳关区的,也可通过上述方案先行完成货物进口,后续及时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六、进口物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等,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深圳海关12360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联系对口职能部门咨询。


深圳海关关税处:贾红梅

联系电话84398058(工作时间),13823591719。


深圳海关综合业务处:惠泽华

联系电话13600144676。


03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上海海关进行咨询。

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上海海关综合业务处:励娜13818535607,胡晓明18317004308;

或浦东机场海关综合业务处:通关热线021-68894880,薛鹏13916169488。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上海海关关税处:鲍菲13621668989,林家芳13661805868。

特此通知。

上海海关

2020年1月25日

上海邮局海关公布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

为加速进出境邮件中口罩、护目镜、手套等肺炎疫情防护用品的清关速度,上海邮局海关对外公布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021-56355716。相关防护用品邮件的寄收件人如有需求,可致电详细报告邮件号码,海关将即时进行快速验放。



04


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为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北京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是设立绿色通道。对进口救援物资实施快速验放。在首都机场海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天竺海关、北京车站海关、北京邮局海关等设立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是慈善捐赠政策规定的受赠单位(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2015年〕102号公告,附件1)提供书面证明或担保,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上述受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口防疫物资,请联系北京海关或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四是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2)。

北京海关

2020年1月25日

北京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海关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1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王宝全 13601264249
2首都机场海关徐志勇 13911300505
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张  涛 13426068322
4北京车站海关李  伟 13911008521
5北京邮局海关 陈  放 13910774410
6中关村海关刘  静 13910397191
7北京东城海关王鹏飞 13911006071
8北京西城海关 王  惠 13701249673
9丰台海关 周晓莹 13911620595
10海淀海关杨丽蓉 15301393112
11通州海关  车晋飞 15301090616
12顺义海关明春莉 13911691482。
13亦庄海关 孙岳东 13911805907
14天竺海关 张  琳 13601257537
15北京朝阳海关 王  添 13621365259
16平谷海关王  群 13911001856
17北京会展中心海关 李东超 13810747228




05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附件2)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疫情防治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治物资快速通关,天津海关将为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通关监管帮助,促进疫情防治物资及时通关、“全天候”通关,减少物资滞留成本。天津海关各隶属口岸海关已开辟通关现场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为疫情防治相关人员快速办理旅客进出境申报监管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治物资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附件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天津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

天津海关综合业务处徐琨,电话84203595、13702010828;

查验监管:

天津海关口岸监管处朱红军,电话84201546、18322276101。

关税征管:王衡13920785950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附件下载地址:http://tianjin.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6/2852083/index.html



06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在广州、佛山、韶关、河源、肇庆、清远、云浮市的,可以向广州海关隶属天河海关(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不是广州海关辖区的,货物进口前请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在次月底前补办相关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广州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蔡庆钿,13570556315;

白云机场海关通关事宜请联系兰剑飞,13650929883;

减免税事宜请联系吴玉琳,13926017922;

天河海关减免税事宜请联系李露华,13925001906。

特此公告。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pdf

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x

4.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pdf

5.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6.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pdf

广州海关

2020年1月25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guangzhou_customs/381558/fdzdgknr33/lzyj91/2478417/2852134/index.html




07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救援期间,黄埔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了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并对外公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防控物资办理快速通关手续。

二、防控物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

三、进口捐赠物资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附件1)执行,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如有相关问题,请联系黄埔海关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通关事宜,请联系黄埔海关各通关现场,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x

附件2.联系人员名单.docx


黄埔海关联系人员名单

老港海关

刘松良

13902332923;020-32103268

彭蓓

13622768334;020-32103047

新港海关

严志刚

13802783338

刘锐

13822118610

增城海关

陈冬勇

13922774966

易慧

13609660121

陈广春

13822185732

张俏勤

13926009224

东莞海关

魏林第

13902491230

陈楚昭

13902336466

太平海关

廖智勇

13602853502;0769-22006883

吴立志

13360688908;0769-22006899

邓纪刚

13790337088;0769-22006898

张建成

13902222121;0769-22006521

凤岗海关

卢志勋

13902603638

朱樑

13719301993

穗东海关

刘坤

13538938396;020-82132229

蔡映榔

13826257812;020-82130749

新沙海关

王茂盛

13928883411

韦向宇

13570225284

东莞长安海关

梁少芬

13802541363;0769-22007068

金振武

13922215106;0769-22007125

沙田海关

曾壮群

13501526028;0769-22007880

叶新红

13829287988;0769-22007816

常平海关

姚菁

13602223166;0769-22005883

肖双红

13902285817;0769-22005901

萝岗海关

陈时

13802770046;  020-62268103

谭智君

13902399811; 020-62268119



08


南京海关


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南京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免税进口捐赠物资,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南京海关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

薛卫兵 13770773757;

邓建锋 13912960777。

关税减免:南京海关关税处

汪薇 13770992366;

李黎 13951642887。

查验监管: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

刘晨 15951955515;

王炜 13851729110;

朱兵 135851060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20年1月26日



09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治物资快速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附件2)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治物资快速放行,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已开辟进口防治物资快速通关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为疫情防治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办理旅客进出境申报监管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

三、一般贸易条件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可通过提前申报方式向各隶属海关预约快速通关,用于防治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企业可向药监局申请书面证明,说明电子证书后补,各隶属海关应凭此证明先予放行。

四、进口捐赠疫情防治物资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物资已运抵,亟需通关的,各隶属海关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

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综合业务处 何淼磊,

电话89090698、13505880390;

税收征免:关税处 王晖晖,

电话89090668、13777975697;

物流监管:口岸监管处 周晓平,电话89090756、13989303299;

机场海关通关现场:

钱璟89090581、13586569536;

机场海关快件现场:

王琳斌89090629、13777975651;

邮局海关:郑健89090389、13957826206。

特此公告。



10


杭州海关


杭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控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精神,现就相关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杭州海关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材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通关现场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相关手续。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杭州海关或相关隶属海关进行咨询。

货物通关:

杭州海关综合处

徐南方 13588470900


关税减免:

杭州海关关税处

郑建伟 13588178456

王华峰 13757193456


查验监管:

杭州海关监管处

余劲松 13805722588


各隶属海关:

钱江海关 钱平 13588732213

萧山机场海关 赵丹 13958079787

温州海关 苏一鹏 13968800056

舟山海关 茹平海 13905807681

台州海关 王功标 13867677668

嘉兴海关 袁一峰 13867390898

绍兴海关 沈克垒 13757517929

湖州海关 程璐 15868270100

金华海关 吴漪 13967481277

衢州海关 沈超 15157050615

丽水海关 林冠英13625885711

义乌海关 施青松13819981608

嵊泗海关 张哲峰 13957232929


11

厦门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在《海关总署 国家卫健委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期间,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厦门海关在主要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三、企业可以选择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模式申报进口,即可以:在厦门关区申报、货物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在厦门关区申报、货物在其他关区口岸进口;在其他关区申报、货物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

四、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或联系厦门海关值班电话:

综合业务处:

陈阳生 13606016529

傅伟明 13950111869。

特此通知。

厦门海关

2020年1月26日

厦门海关公布邮件、快件渠道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

为提高进出境邮件、快件中口罩、护目镜、手套等肺炎疫情防护用品的通关效率,厦门海关对外公布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其中邮局海关联系电话:0592-2359245,泉州海关联系电话:0595-22285826。相关防护用品邮件、快件的寄收件人如有需求,可致电详细告知邮件、快件单号,海关将即时进行快速验放。



12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拱北海关各隶属海关开通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凭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办理通关手续时,凭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

拱北海关综合业务处 刘俊强

电话0756-8161589,13926939332;

关税减免:

拱北海关关税处 梁凯

电话0756-8735709,13823081336;

查验监管:

拱北海关口岸监管处 朱晓晓

电话0756-8161293,13823090900。

特此通知。



拱北海关

2020年1月25日



13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防控物资在青岛关区快速通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岛海关各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相关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2、3)规定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相关通关问题,可联系青岛海关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海关通关应急保障联系方式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


青岛海关通关应急保障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青岛海关

12360热线

青岛海关综合业务处

李红

18653299686

陈靓

13792478482

青岛海关关税处

(减免税业务)

赖晓莺

13573228373

黄岛海关

郑军

13953210636

烟台海关

李志丹

18660031216

青岛流亭机场海关

马永胜

13853219819

青岛大港海关

张雪梅

13969665762

青岛董家口港海关

徐丰华

18753297727

青岛邮局海关

王卫华

13573226078

即墨海关

魏茂坤

13864851379

胶州海关

周世超

13792900981

日照海关

马洪波

13606330921

威海海关

李智

13863178080

龙口海关

吕玉波

13806456915

荣成海关

邹浩

13562123308

济宁海关

郭臣

13954727625

临沂海关

刘英霞

13853900178

菏泽海关

时婧

15806775533

枣庄海关

耿道君

13863276898

莱州海关

许国峰

13864520696

蓬莱海关

刘莉

13583536897

海阳海关

王效斌

13969873705



14


郑州海关


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公告)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郑州海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秦博 13683802039;通关事宜请联系董新蕾 13837183458,郑亚 15093226967。

特此公告。

郑州海关

2020年1月26日




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进口救援物资通关的有关工作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郑州机场海关等相应通关现场开通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验放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现场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验、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于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武汉海关申报、从郑州机场海关等口岸进口的救灾物资、捐赠物资,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向武汉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进口物资清单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和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执行。

四、郑州海关业务联系人: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郑州机场海关孔令军13526811719,郑州海关综合业务处董新蕾 13837183458,郑州海关口岸监管处郑亚15093226967。

郑州海关

2020年1月26日



15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要求,成都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在双流机场海关、邮局海关、青白江海关等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验、快速通关,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相关事宜请联系成都海关或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详见附件2)。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 成都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成都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

海关名称

联系人

电话

1

法综处

袁跃新

13568862727

2

邮局海关

向  晖

13808019028

3

双流机场海关

王仕应

13668261155

4

青白江海关

谭小伟

18683875990

5

锦城海关

杨  青

13688325520

6

天府新区海关

李  晖

13608007253

7

绵阳海关

黄  勇

13808118928

8

自贡海关

黄  旭

13990059005

9

攀枝花海关

陈  伟

18982335505

10

泸州海关

王  冀

13982704806

11

德阳海关

邱  燕

13698193555

12

广元海关

刘俊阳

15892251338

13

遂宁海关

张  毅

18608259659

14

内江海关

程从容

13340808505

15

乐山海关

李  均

13981356778

16

宜宾海关

陈  冲

18980398560

17

南充海关

李  勇

15680150303

18

达州海关

褚  宇

13778379338



16


重庆海关


重庆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重庆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冯俊义13883951216,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罗森13527584007。

特此公告。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17


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南宁海关咨询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通关事宜联系南宁海关综合业务处:

阳威林13978628301。

减免税事宜联系南宁海关关税处:

王艳辉13878898826。

空港现场通关联系南宁吴圩机场海关:

刘浏13977161361。

海港现场通关联系钦州港海关:

刘济宁15907773778。

陆路现场通关联系友谊关海关:

黄庆丰13978713100。

特此公告。




18


昆明海关


昆明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昆明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郝岩嵌15126596034,减免税事宜请联系奚云红13700693019。

特此公告。

昆明海关

2020年1月25日



19


沈阳海关



沈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消毒、防护、救治等物资(以下简称救援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沈阳关区所有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关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慈善捐赠政策规定的受赠单位(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2015〕102号公告)提供书面证明或担保,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救援物资申报前,联系咨询沈阳海关通关服务热线12360或直接联系沈阳海关联系人。(应急通关事宜:综合业务处杨先哲024-22695177、13940403699;减免税事宜:关税处董娟娟024-22695124、13840566166)

三、除上述受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口救援物资,请联系沈阳海关或各隶属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咨询办理(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

沈阳海关

2020年1月25日


沈阳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名单:

沈阳海关 杨先哲 13940403699

机场海关 赵若禹 13940279551

邮局海关 柳恩杰 13504990101

辽中海关 李倩 13998107999

浑南海关 王琦 13840086361

铁西海关 陈鸿翔 13940190133

锦州海关 樊越 13841659388

葫芦岛海关 王建 15809890901

抚顺海关 王雅琪 13841305421

辽阳海关 许雪冬 13898254421

铁岭海关 卜爽 13898323232

阜新海关 常寒慧 15840658866

辽宁朝阳海关 王艳慧 18842195818



20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控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相关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连海关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材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隶属海关已开通通关现场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相关物资快速办理通关、验放等海关手续。

二、大连海关对进口防控物资实行“7X24小时”通关,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详见附件2、3)。

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在相关物资申报前,联系大连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咨询相关事宜,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关事宜:

综合业务处

陈成贵 13941162764

杨威 13591190253

减免税事宜:

关税处庚琪 13591314003

查验事宜:

口岸监管处张阳13591190708


各通关现场联系人:

大窑湾海关杨德水(13998580840)

梁学楠(13941168708)

金普海关徐涣琪(13478754745)

丹东海关王晓薇(15102440930)

营口海关李润良(13840785977)

庄河海关史英姿(15140588607)

周水子机场海关梁宜冰(13889659600)

港湾海关都锋(13998666306)

旅顺海关王强(18842860212)

盘锦海关鲁凤龙(18342751656)

大东港海关牛丽冰(13941596618)

鲅鱼圈海关张宁(13644170001)

大连长兴岛海关王超(15840891322)

邮局海关王长宇(13889659876)

北良港海关张强  (13942012448)

鞍山海关张继宏(13604203617)

本溪海关林理昂(13898206411)

七贤岭海关周新颖(13898616886)

特此公告。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3.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21

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石家庄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石家庄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海关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1石家庄海关法综处李  越 15350536875
2石家庄海关关税处李玉峰 17733881385
3石家庄海关监管处褚  栋 18632166836
4鹿泉海关李  东 18632166723
5秦皇岛关邢映川 13333308733
6唐山海关唐桂台 13333250877
7廊坊海关朱俊涛 13932615866
8保定海关程红凯 18632266136
9邯郸海关张丽粉 13315082261
10沧州海关王增良 15613777872
11石机场关张会现 18632166987
12张家口关刘国伟 18931339551
13曹妃甸关苏  峰 18031532825
14邢台海关张孟校 18003196031
15衡水海关李  哲 18630588096
15承德海关陈  述 13363141523
16正定海关刘昆璟 18632166959
17京唐港关周  东 13333250880
18雄安海关张全宝 17603128836
19黄骅港关刘建新 13383377977
20北戴河关陈  龙 13333308606



22

合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

为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肥关区各通关现场均已开通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和捐赠物资办理快速通关,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直接联系以下人员进行咨询:

合肥海关何宏锋18919666081(通关)
张军18919668076(减免税)
合肥新桥机场海关洪宗瑜18019960900
庐州海关孙   瑜18949800415
芜湖海关张秀华18900536089
安庆海关胡飞文18055688660
马鞍山海关王   智18955567209
黄山海关章   曌13305593296
蚌埠海关胡   滨18009650929
铜陵海关康凯敏18005626047
阜阳海关丁   玮18196691000
池州海关方   哲18056622006
滁州海关崔   磊18055059566
宣城海关杜娟娟18956350501
宿州海关张睿博18900578501
淮北海关陈   琛18956186510
淮南海关朱定国18919666117
亳州海关谢   振18905670606
六安海关刘中原18956433647



23

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的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隶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涉及通关事宜,也可咨询哈尔滨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许海彬 18846086656。

涉及减免税事宜,也可咨询哈尔滨海关关税处:佟妍妍 13936160305。

特此通知。

哈尔滨海关

2020年1月26日

因本文排版篇幅有限,后文主要摘取业务联系咨询方式:



24

长春海关



货物通关:长春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林晔,电话0431-84901311,18686427316;

关税减免:长春海关关税处 马妍,电话0431-84601141, 13944138999;

查验监管: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 林雨生,电话0431-84601207 ,18243073626




25

福州海关


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福州海关通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相关事宜。

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福州海关综合业务处

林川力 15985701231;

减免税事宜 福州海关关税处

黄金临 13960835660;

福州海关各业务现场、办事处通关咨询联系人
序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1驻邮局办花  蕾13860607274
2驻快安办张铭强13860616279
3驻福清办林  锋13906927937
4驻罗源湾办陈能旭13860659529
5长乐机场海关程威15880015377
6马尾海关宋菁13600802163
7莆田海关张一津15160249198
8宁德海关滕忠丹13905921255
9武夷山海关赵东涛13950205640
10三明海关郑正炫13605998693
11南平海关陈瞧红13850945505
12平潭海关黄志坚13706948751

26

南昌海关


货物通关:南昌海关综合业务处

马振中,13576995097

查验监管:南昌海关口岸监管处

程晓, 15979100429

减免税:南昌海关关税处

卢泉,13576118024



27

济南海关


货物通关事宜,济南海关综合业务处

庄勇振 18853161959

查验监管事宜,济南海关口岸监管处

史皓 13791081109

减免税事宜,济南海关关税处

田园 18853161978



28

汕头海关


汕头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汕头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海关名称联系电话
1汕头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丁  峰 13802331848
2汕头海关监管处洪  扬 13502933630
3汕头海关关税处尤景元 13502773647
4潮汕机场海关郑仕雄 13902723600
5汕头港海关李  慰 13902731618
6广澳海关陈小涌 13502764815
7澄海海关朱楚杰 13902774091
8龙湖海关郑少波 13509887482
9濠江海关王宗民 13502909613
10潮阳海关吴汉伟 13502473000
11梅州海关吴小勇 13902780091
12汕尾海关陈淑坤 13560590668
13潮州海关林  兰 13612450033
14揭阳海关林旭鹏 13502569772
15饶平海关陈鹏彬 13828304813
16海城海关陈腾营 13923586088
17普宁海关庄少辉 13509035358

29

江门海关


涉及货物通关事宜:江门海关综合业务处

包建荣,电话18823050762

颜卓毅,电话13422532662


涉及减免税事宜:江门海关关税处

陈广恩,电话13702281026

陈家强,电话13802601551


30

海口海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可联系海口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一)货物通关,请联系海口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王强19808985026;

(二)货物查验监管,请联系海口海关口岸监管处:

符策17786905157;

(三)货物减免税,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

陆一锐17786905118;

(四)税号归类,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

黎灵述17786905125。


31

贵阳海关


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检、快速通关。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一处及各隶属海关:

序号关区联系人联系电话
1综合业务一处段晖15885045116
2机场海关柯淳13639068144
3筑城海关郭宇13985190083
4贵安海关张伟18285065435
5遵义海关马梦庚18108523721
6凯里海关吴承涛18111998223
7六盘水海关黄佑能18085801101
8兴义海关秦海鸥13765001184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13985179569

32

西安海关


货物通关:综合业务处

陈  威,13909201756;

刘  慧,18991302203


税收征管:关税处

奚敏学,13991803716;

白丽梅,13991978212


查验监管:口岸监管处

陈  珲,13088998899;

侯  冰,18792819163


机场海关:

崔  颖,13759978579;

杨  阳,18891995001


车站海关:

马  越,13991126133;

洪  涛,13891861627


关中海关:

李劼鹏,13700225062;

党志强,13571873909


邮局海关:

舒  琪,13720631789;

杨  炎,18682908081


33

兰州海关


货物通关:

兰州海关所属金城海关综合业务科

李迎春,电话:0931-7705028,8659228

13609351166


兰州海关所属兰州中川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

洪天晖,电话0931-7705786,13609301800


兰州海关所属敦煌机场海关旅检科

贾立鹏,电话18153630162;

办公室 白福平,电话18054162342


税收征管:

兰州海关综合业务一处副处长

李琳,电话15693188866

34

西宁海关



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西宁海关综合业务一处:

徐岊13997167661,刘浩光13897200800;

曹家堡机场海关:宋积春13709724147;

西海海关:伊怀川18709713501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西宁海关综合业务一处:

刘浩光13897200800;

或西海海关:黄运生13519762710;

伊怀川18709713501


35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及各隶属海关防控物资

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通关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温娉  联系电话:13639963403

二、各隶属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阿勒泰海关联系人:叶尔江 ,电话18999795035;

2. 霍尔果斯海关联系人:

海米提,电话15886954511;

3.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联系人:

钟光春,电话:15292776186;

4.地窝堡机场海关联系人 :

喻可为 ,电话13899909672;

5.伊宁海关联系人:

姚运滨,电话13899773066;

6.伊尔克什坦海关:

王新辉,电话15909986810;

7. 吐尔尕特海关:

迪力夏提,电话186 9980 5665;

8.乌昌海关联系人:

李士钰,电话13999206967;

9.红其拉甫海关联系人:

阿丽米热 ,电话13909987813;

10.阿拉山口海关联系人:

李文,电话18799639877;

11.卡拉苏海关联系人:

艾尼瓦尔江 ,电话13649933552;

12.喀什海关:

古丽尼尕尔,电话13779623666;

13.哈密海关:

郭文秀,电话18309021101;

14.石河子海关:

马晓勇,电话15899187017;

15.吉木乃海关:

努尔兰,电话18999451511;

16.塔城海关:

肖新南 ,电话18690103968;

17.阿克苏海关:

马春光,电话13309975880;

18.都拉塔海关:

苏子龙,电话18809995799;

19.邮局海关:

刘嘉 ,电话13659901966;

20.库尔勒海关:

刘宇浩,电话18099968679。



36

银川海关


现场通关监管: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  王蓉 电话13895485179

兴庆海关  闫紫照 电话13995400527

石嘴山海关  李兴昊 电话15909679756

中卫海关  罗智强 电话18309590999

关税减免:

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燕 电话13995206136


37

长沙海关


通关事宜联系:

龚先明18008456181、杨柳18008456193

减免税事宜联系:

曾群策18008456383

张弘雷  长沙海关口岸监管处 18975875855

文成  长沙黄花机场海关 18008456279

(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各大海关、中国报关协会,转载请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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