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责任编辑:何宇 2020-09-01 16:11:4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pdf

附件: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修订发布新规 强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

记者3月19日从海关总署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进口食品贸易,海关总署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1日起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商品可全国跨关区通退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超125万亿元!中国与APEC其他经济体进出口交出五年答卷

“十四五”期间,中国与APEC其他经济体进出口总值125.49万亿元,比“十三五”时期增长39.4%,其中,2025年达到26.29万亿元,占同期我国外贸总值已接近六成,合作发展红利不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