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怎么落地?海关总署发文了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唐云 2021-01-06 10:13:14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刘红霞)海关总署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当天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法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办法明确,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办法指出,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算。

海关总署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海南省能源协会组织能源企业与文昌市政府开展招商座谈

4月27日上午,海南省能源协会带领中能建广西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员单位鼎盛东方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赴文昌市开展了一场新能源产业专题招商座谈会。

中外品牌集聚消博会 持续看好中国市场

4月13日至4月18日,第五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在海南省举办。“买全球,卖全球”,消博会正成为全球消费品牌们的联欢舞台。

海南自贸港《步步为营》“营商巴士环岛行”鸣笛启程——政企民共筑一流营商环境新标杆

4月10日上午,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主办,海南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承办的海南自贸港《步步为营》“营商巴士环岛行”在海口云洞图书馆正式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