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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中国已建立起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完整法律框架

来源:新华丝路 责任编辑:黄新培 2021-11-10 10:11:00

新华丝路上海11月10日电(王晓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已经全方位渗透到需求、生产、供给、消费等方面。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难题高频爆发,制约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这其中,如何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平台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日前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21共享经济规范与发展论坛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洪延青表示,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完整法律框架,从行政法、民法、刑法三个路径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监管个人信息数据,《数据安全法》监管线上和线下数据,《网络安全法》监管网络数据,《民法典》同时具有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相关规定。

图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洪延青在论坛上发表视频演讲

洪延青认为,较早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提出合法、正当、必要三个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对这三个原则做了较大扩展,增加了诚信、目的明确和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确保质量、问责制、数据安全等内容。

洪延青说:“从规则体系方面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更为具体,包括没有合法处理事由不应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在整个流程中须公开透明;对敏感个人信息,须提供更强的保护规则等。”

同时,针对互联网所呈现出来的生态式业态,《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提供给第三方数据的行为做了四类场景区分,即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和跨境传输,并针对不同场景,设计了四套不同的规则。此外,还强调了对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信息处理要求。“总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都做出相对详细的行为规范,给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南。”洪延青表示。

谈及《数据安全法》,洪延青认为,相较于《网络安全法》对安全作出技术性理解,《数据安全法》对安全的理解已经远远超过了技术层面,更为注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对此,洪延青形象地打了个比喻:“比如我戴了一个可穿戴的设备,它会记录我的心跳、睡眠质量以及血压情况,而保险公司特别希望得到这些数据,以便通过数据分析评估我的健康情况,继而对人身保险做出定价。诸如此类动机行为是否是合法利用,是否有违个人意愿?是否须经得本人授权?《数据安全法》因为将合法利用纳入了数据安全的定义之中,因此尊重个人授权也就成为保障数据安全的应有之义。这种对安全的定义和要求,已经超出了《网络安全法》对安全的界定。”

针对网络空间技术模式变化快的特点,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往往需要通过标准对具体的行为进行指导。据洪延青介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2016年就开始着眼于将《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网络空间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具体细化为可执行的、详细的、对企业有具体行为规范意义的标准。从此之后,标准也成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总体来说,我国已经构建起从法律、法规再到标准的网络空间安全保障机制,包括对网络层面和数据层面的治理体系。未来,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对老百姓在网络空间的工作和生活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洪延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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