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来源:外汇局网站 责任编辑:黄秀环 2022-06-06 15:30:18

汇发〔2022〕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相关推荐
金融支持“一带一路”黑龙江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黑龙江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在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快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的过程中,黑龙江省金融机构通过模式创新为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持,为龙江全力打造向北开放新高地注入源源不断的资金活水。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外汇支持江西共建“一带一路”发展的探索实践

自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以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为契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浙江持续提升“一带一路”特色化外汇服务质效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外汇领域特色服务,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积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