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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广西商务厅 责任编辑:博玉 2017-01-12 10:16:00

桂商合发〔2016〕16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发展,做好园区指导和服务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12日

(联系人:赵呈亮,电话:2211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区企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第三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区农业、林业、渔业产品开发及加工、汽车制造、有色金属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建材、医药等优势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区内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合作区内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合作区内中资企业接受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的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函》。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

二、确认考核

第九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区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 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 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启动区详细规划,并根据所在国规定获批,按照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七)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地市企业通过所在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区直企业或区直部门所属企业通过集团或区直部门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征询合作区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意见后,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对于三次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将不再予以确认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涉及重组、股权变更,以及建设用地变化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备,并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合作区建设进展情况。 

三、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可提出年度考核申请,申请程序与本办法所列第十条相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独立开展评估,并对其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度考核的决定。年度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合作区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  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 招商引资情况。核实实际入区企业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评估境外园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五)重大变更。核查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境外合作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园区发展;

(六)核查境外合作园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符合附件2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如果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罚则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终止委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1.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2.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1

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合作区主要类型 

(一)以汽车制造、机械装配、有色金属加工、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农业、林业、药材、海洋渔业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林牧渔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以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的技术创新型、科技产业型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型等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

 二、合作区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3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广西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4.已有3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2家广西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相关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3.已完成园区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        

4.吸引相关产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广西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500万美元;

3.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8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40家。

 三、合作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400万美元;

2.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50万美元; 

2.新增相关产业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8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年度新增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附件2

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优惠政策落实等前期工作情况,外部配套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

(二)证明材料

1.境内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境外投资文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境外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5.实施企业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

6.合作区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

7.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8.合作区总体规划及启动区详细规划及批准文件;

9.合作区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优惠政策协议,以及其他明确享受的所在国优惠政策等文件;

10.合作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11.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状况及成效,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12.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合作区已具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14.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合作区在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16.工程进度平面图,实施企业需在园区总体规划平面图中用颜色标注目前已完成的所有工程;

17.合作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图片及影像资料

合作区内各单体工程、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区位道路设施建设等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照片不少于30张,影像资料不少于45分钟。要从不同角度,能够看出整个园区概况、布局及进展情况。

二、申请年度考核的合作区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园情况与规模,园内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园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境外园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境外合作园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合作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报送要求

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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