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根据决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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