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评价是一项科学而严肃的工作,绝不是随意揉捏的橡皮泥。应在加强源头管理的同时,加强监督处置,严格禁止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之名,向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等收取各种费用,消除营商环境评价中的“灰色地带”。
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围绕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信贷、纳税、办理破产等方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逐步在全国推开,推动出台更多优化营商环境的硬举措,让企业有切身感受,使中国继续成为中外投资发展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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