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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俄绥芬河自由贸易区创建进行了研究。中俄绥芬河贸易区背依整个东北三省,辐射东北亚,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接壤,具有明显的地理区位优势。对俄贸易涵盖了服务、旅游、科学技术、劳务合作、能源矿产开采、加工等诸多方面,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同时绥芬河市是国家第一批沿边开放城市,更是黑龙江省最大陆路开放口岸之一;多年积累的经验使得绥芬河中俄贸易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绥芬河市有两条公路、一条铁路通往俄罗斯,同时水路运输潜力巨大,良好的基础条件保证绥芬河成为对俄贸易的核心城市。中俄绥芬河自贸区将即具有俄罗斯能源、原材料进口集散地的功能,也是中俄技术、商品、资金深度合作的经贸平台,从而支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俄罗斯远东地区大开发战略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区战略的沟通通道和贸易枢纽,更是中俄经贸合作战略升级的新尝试。同时将进一步提升中俄经贸合作的结合度、消除贸易壁垒、提升双方经济稳定性、降低双方贸易成本、扩展双方经济合作领域和范围。但是伴随自贸区建立,关于自贸区的管理也提上议事日程。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贸易便利化是绥芬河自贸区探索的重要内容;依靠监管机制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促进自贸区快速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埃及是第一个正式与中国建交的阿拉伯国家。从1956年5月中埃建交到1990年7月中国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其中的34年,中国同阿拉伯联盟中的22个成员国均建立了外交关系。随着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正式建交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和阿拉伯民族的贸易交流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可以说,中阿双方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对中阿外交关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2000多年前的丝绸之路上的经济贸易,中国与阿拉伯地区的国际友谊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丝绸之路的贸易中,中阿两个民族就通过进出口经济贸易往来紧紧联系在了一起。本文论述了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进出口贸易的相关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进一步推动中阿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若干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br> 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论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br> 第二章,总结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中阿经济合作关系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介绍。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1978年期间,即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介绍中阿建立进出口贸易关系;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20世纪末年,即1978年-1999年间中阿进出口贸易关系发展状况;第三阶段:新千年以来至今,即2000至2015年,中阿进出口贸易的紧密结合。从贸易、投资及工程承包和劳务合同等几方面内容,对各阶段的贸易特点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br> 第三章,分析中阿双方在2014年进出口贸易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双方的贸易主要存在环境、政策、规模、结构等四个问题及原因如经贸规模相对较小,形式比较单一、信息渠道不畅、质量和售后服务不如人意、产品的档次不高和附加值较低等问题。<br> 第四章:分析中阿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前景展望。阿拉伯国家的资源和地理区位非常优越,中国拥有丰富的资源,这些资源是与产业配套的,中国和阿拉伯互补性很强,在很多领域合作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比如,金融、农业、旅游、人力资源培训等。<br> 第五章:从建立中阿经贸合作国际性新机制、建好中阿经贸论坛这一新平台、经贸务实合作,谋求互利共赢、发挥新优势—宁夏在中阿经贸关系中独特作用的优势等几个方面给出了进一步推动中阿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若干建议,在此基础上尝试就21世纪中阿进出口贸易关系做一些有益的思考。
能源是确保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各国多将维护本国能源安全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一。在当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作为一种相对洁净的常规化石能源,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各国均将确保能源安全作为维持本国经济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前提。在对能源争夺日趋激烈的今天,世界各国纷纷从战略高度采取措施,以维护本国能源安全。中俄两国,一个是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一个是能源生产和出口大国,两国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基于战略考虑,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意愿较为突出。不断加强与扩大双方的能源合作,特别是油气领域的合作,对于两国的经济发展与国家能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br> 中俄能源合作不仅是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延伸。中俄能源合作的加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双方经济增长,有利于两国克服2008年爆发的,至今仍然影响着诸多国家的经济危机。石油和天然气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对两国大国而言均十分重要。加强双方的能源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巩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其能源战略目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一方面能够推动俄罗斯开拓亚太市场,实现能源出口多元化,在因乌克兰问题而遭受制裁情况下,加强与中国的能源合作,对于提升俄罗斯的战略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中国能源进口多元化,确保中国能源安全。同时,中俄双方能源合作的加强,也有助于两国共同应对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压力。<br> 当前,中俄两国能源合作虽然不断深入,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种种因素,依然存在着诸多影响两国能源合作制约的因素。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中俄能源合作的发展,双方应该务实合作,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加强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中国应从战略高度考虑,深化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但同时也对于俄罗斯不能过于倚重。尤其要注意规避为了加强与俄罗斯能源合作,而被俄罗斯拉入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因乌克兰问题而引发的冲突。要针对中俄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如突出中俄能源合作在中国能源外交中的重要地位,与俄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中俄能源合作长期战略规划,不断深化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增强双方政治互信,建立地区性能源安全机制,共同协商与解决能源合作的价格机制问题,积极拓展中俄能源合作的方式,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等,以便最终能够使中俄能源合作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br> 绪论,本文主要写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苏联解体后,中俄关系的基本发展历程并对于稳重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主要阐述了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背景下中俄之间的能源合作。文中阐述了两国能源合作现状及意义。第三章对影响两国能源合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结语部分提出了一些思考。
经过十多年的艰苦谈判,老挝经世界贸易组织批准,于2013年2月2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58个成员。谈判期间,老挝再次修订了《投资促进法》,将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统一到一部法律中进行管理,并修订了老挝《宪法》、《税法》、《劳动法》、《矿产法》、《企业法》等一系列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外国投资审批程序、投资促进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进工作,进一步为外国投资创造了有利的投资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对老挝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推动老挝更加深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及东盟经济一体化,同时也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老挝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国与东盟十国已于2010年的1月1日建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随着201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升级谈判,特别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经济上将中国与东盟紧密联系起来。从地理位置上看,东盟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腹地。从经济发展上看,东盟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从中国投资的战略方向上看,丝路基金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相继成立,将为中国企业赴东盟投资提供融资保障,东盟无疑将成为中国企业重要的投资目标。老挝作为东盟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的成员之一,必将成为中国海外投资重点国家。通过对老挝2009《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投资制度的研究,分析老挝现有外国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措施与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为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br> 本文以老挝2009年《投资促进法》作为研究重点,以老挝外国投资法起源、发展为切入点,通过老挝外国投资准入制度、外国投资促进措施、外国投资保护制度三个方面的研究,系统地分析了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并以赴老挝投资所面临法律风险为落脚点,以实务投资的角度提出了在老挝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br> 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由五部分组成:<br>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过程、立法模式以及老挝2009年《投资促进法》的特点。同时分析了老挝2009年《投资促进法》产生的原因。<br> 第二部分主要以老挝外国投资准入制度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该部分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类型、投资领域以及审批流程等,并对其准入制度进行评析。<br> 第三部分主要对外国投资促进措施进行分析,从税收、土地使用、特许经营费以及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等方面论述,并分析了这些投资促进措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优势与劣势。<br> 第四部分为老挝外国投资的保护制度。从宪法、外国投资法以及特许协议三个角度阐述了老挝外国投资法对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本金与利润汇回的保护制度。同时分析了老挝有关外国投资方面的争端解决方式。<br> 第五部分主要从海外投资实务操作的角度对中国企业赴老挝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老挝当地的法律环境风险、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合作伙伴的法律风险、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以及运营的法律风险,并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东盟,一个作为发展中国家间合作组织的代表,在世界政治经济的变化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中缅、老、越三国是我国的陆地邻国,菲、马、文、印与我国隔海相望,柬、泰、新又是我国出境旅游的主要目的地。因此,东盟作为与我国地理位置相邻的区域组织,对于我国的发展存在着重要意义,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东盟正在努力建设东盟共同体,其中东盟经济共同体将于今年建成,同时形成一套有“东盟特色”的法律制度设计。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对 CAFTA规则的发展提供思路与借鉴。<br> 第一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概述”阐释了从东盟经贸合作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历程,指出了东盟经济共同体(AEC)是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升级版,是东盟区域内更高层次的经济合作。其次分析其国际法律人格,结合其设立的国际法、区域法依据以及现有的组织架构,得出其是东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最后根据第二层次分析出的其组织架构具有“软法”特征,总结出了其法律制度的体系与特点,为后文的论述做好宏观铺垫。<br> 第二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贸易自由化法律制度”分别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两个层面研究了其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分析了其在贸易领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并通过对其法律文本中用词的准确性问题,以及通过此问题映射东盟在贸易领域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政治特色。<br> 第三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投资区法律制度”。首先提出了东盟所特有的的“投资区”概念,通过对其不同时期调整投资的不同协议——AIA协议、ACIA协议的对比与发展,得出了东盟现有的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备性与进步性。<br> 第四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竞争法律制度”。结构上继承二、三部分的内容,主要研究了在贸易、投资过程中所应创造的竞争环境,通过对东盟区域竞争制度的体系研究,得出了东盟竞争领域的立法模式不同于贸易和投资领域,更多的依靠成员国的国内立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国内立法的对比,得出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及其未来发展的思路。<br> 第五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法律制度的改进思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东盟经济共同体法律制度,立足东盟,对其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得出了其应改进的内容和方向。<br> 第六部分“东盟经济共同体对CAFTA建设的影响”。分析东盟经济共同体与CAFTA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东盟是 CAFTA缔约方之一,因此东盟本身的发展会影响 CAFTA规则的制定。其次分析了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对CAFTA未来发展的影响。
2014年是中国从净值上的接受投资身份向对外投资身份转型的标志性的一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必须加快中国对外投资的步伐,鼓励企业“走出去”。在世界投资自由化热潮的驱动下,各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进程加快。中国在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与发达国家加拿大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双边投资协定》),这是中国最新生效的一部双边投资协定,也是中国至今为止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内容最为广泛的一部,最能代表中国在转型时期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br> 本文以《中加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研究为出发点,希望能够通过对准入规则、征收规则、金融审慎例外安排这三个规则的研究以此加深对条文的认识和整体把握。本文在比较了该投资协定与其他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中加双边投资协定》条款设置的特点及其原因,评析并给出建议。<br> 第一部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概述主要梳理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的一些基本情况,从中加投资的历史、发展、现状入手,介绍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的投资自由化背景与世界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情况,最后简单地阐述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从宏观角度对文本进行一个把握。<br> 第二部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准入规则回顾了准入条款从无到有并逐渐趋于宽松的演变历程,结合国际实践的相关规定,介绍了中国在准入规则上立场的改变,接着分析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个近来热议的话题,指出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的不足并提出建议。<br> 第三部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征收规则从征收规则的前提条件、赔偿标准及间接征收的认定这三个层面逐个解析,结合《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分析其规定的背景及原因,并与典型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并给出今后类似条款设置的意见。<br> 第四部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先从金融审慎例外安排的历史发展背景入手,阐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中的相关规定,并与《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进行比较,加深对其概念与作用的认识,评价了《中加双边投资协定》在金融审慎例外安排上的创新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作为东亚地区建立时间最早的区域合作组织,东盟在推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东盟已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印度分别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已然成长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中心。东盟对外签订的 FTA各具特色,其中的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起步虽然晚于中国和日本,但是进展迅速,先于中国和日本完成了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所必不可缺的协定文本的正式签署。<br> 2014年12月,在釜山举行的第二次韩国——东盟特别峰会上,《韩国——东盟面向未来特别声明》发表。该声明旨在进一步加强韩国与东盟各领域的联系与合作,并强调双方将积极利用和不断完善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机制,争取在2020年底前将双方贸易规模扩大至2000亿美元。同时,声明提出力争在2015年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声明极大促进了韩国与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使得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出新格局。由此可见,韩国高度重视同东盟发展经济合作关系。<br> 中国与东盟地理位置临近,在资源优势、劳动力、产业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性,且都与韩国贸易互补性强。韩国与东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并利用《韩国——东盟面向未来特别声明》的契机不断加深经贸合作与互相依存度,必然对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关系产生冲击。同时,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5年上半年正式签署,韩国在拓宽东盟市场的同时,也逐步打开了中国市场。在此背景下,研究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了解其签署背景、具体内容,有利于更加全面地掌握韩国——东盟自贸区建立给中国带来的挑战;将其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了解韩国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角色定位,以期为中国的东亚FTA战略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建议。<br> 本文对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为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概述,系统阐述韩国——东盟 FTA的整体情况。首先,简单介绍韩国——东盟 FTA签署的背景,然后从启动、谈判与正式签署阶段依次梳理该协定签署的历程,最后再对韩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之后的实施效应进行分析。<br> 第二部分是对韩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的解析,首先以文本分析的方法,着重介绍了货物贸易领域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非关税壁垒和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再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将其与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相关领域的规则进行比较,从而对韩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进行分析。<br> 第三部分“韩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解析”主要从适用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具体承诺等方面解读了韩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将其与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发现两个协定在文本设置、具体条款以及规则的规定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br> 第四部分是对韩国——东盟《投资协定》的解析,主要介绍了适用范围、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主要内容,再将其与中国——东盟《投资协定》进行比较分析。<br> 第五部分对韩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从适用范围和争端解决程序两方面将其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比较结论。<br> 第六部分“中国应对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策略”基于前文的文本分析与对比分析,发现韩国——东盟 FTA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中国——东盟 FTA,其缔结固然是出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但也存在不落后于中国,争夺在东亚区域合作进程中更大话语权的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现有的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形势,尝试提出我国应对韩国——东盟FTA的对策。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该协定的达成不仅有利于中美两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贸易关系的发展,还将会对世界经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投资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国对投资保护和待遇标准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以倡导“高标准的自由化投资条约”而著称的美国更是最早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国家之一。因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中美 BIT的达成将有利于中美经贸合作及双边关系的长远发展;挑战在于,中美双方就BIT谈判中的多项议题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首先,由于这是我国首次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的制定既是本次中美 BIT谈判的重点,也是难点。其次,由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本身的模糊性使得学界对于其标准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各国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也都有不同的设置和理解,因此,对该条款的拟定也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再次,一直追求“高度自由化”的美国在其修订的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提出了较高的业绩要求标准;鉴于我国关于业绩要求条款制定经验不足、业绩要求标准相对较低,双方在该条款的订立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br> 综上所述,本文将从国际双边投资协定及中美BIT谈判的背景入手,重点探讨中美BIT中负面清单、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业绩要求条款的拟定,为中美BIT的文本提出意见和建议。<br>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发展背景及历程。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当今国际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及发展趋势,以及在此环境下中美 BIT谈判的发展历程和谈判中的重要法律议题。<br> 第二部分对负面清单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从“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与外资管理模式”两个角度出发,结合负面清单模式国际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和把握负面清单模式的制度特点;其次,通过比较分析中国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和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FTA)负面清单,提出设置不符措施条款、明确规定不符措施政府级别、明确保留在一定条件下增加清单内容的权利等建议。<br>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首先从国际条约实践和国际仲裁实践两个方面探究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之内涵;其次,在把握公平公正应当包括正当程序和禁止弃绝正义原则、透明度原则、善意原则等内涵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 BIT范本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提出协定需要明确界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尽量避免模糊性条款。<br> 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业绩要求条款。首先根据我国在多边(WTO)和双边层面承担业绩要求义务必然性的不同,将业绩要求条款分为“红灯条款”、“黄灯条款”和“绿灯条款”;其次,通过前述分析归类提出我国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业绩要求条款采取不同策略的建议。<br> 第五部分为总结。文章将在对负面清单、公平公正待遇及业绩要求条款分别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的谈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业绩要求条款的拟定和设置,提出观点和建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家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已经无法满足中国企业发展需求,拓展国际市场,将资本投向海外市场,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主要途径之一。而在进入某个国家的市场之前,对该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熟悉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或是学界学者们,都应致力于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以期为本国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与菲律宾经贸关系不断加深,中国对菲律宾投资比例逐年上升,在菲律宾投资领域实践性渐趋增长的情况下,若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无疑不利于我国与菲律宾投资关系进一步发展。本文试图较为深入、系统地了解和研究菲律宾外国投资法,鉴于篇幅限制,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将不作具体分析,仅在涉及时作附带性提示。因此,本文将综合分析菲律宾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外国投资法》和《综合投资法》文本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外资准入、外国投资优惠和鼓励、外国投资保护三个层面来解析菲律宾的外资制度,以期为我国投资者提供应对建议,维护我国投资者利益。<br>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菲律宾外国投资法进行简要概述,该部分基于菲律宾外国投资法的历史性发展,通过整体性阐述将菲律宾外国投资的立法演变、立法模式及立法体系清晰地展现出来,以为后四部分撰写奠定宏观性思维基础;在对此三方面进行写作时,文章综合运用时间、空间及类型等视角作为每一方面的切入点。第二部分是对菲律宾外国投资准入制度作分类解析,这部分从三个维度出发,包括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领域划分及投资审批制度;所划分的三个板块按照外资最初是否准许进入,到可以进入哪些行业,到如何进入这样的思维逻辑不断深入。第三部分是菲律宾外国投资促进制度,这部分是在前两部分基础上的深入,所涉及内容是菲律宾如何促进和吸引外资。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待遇、其次论述了其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最后论述了菲律宾政府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三个部分。第四部分探讨的是菲律宾的外资保护制度,从外资利润汇出、征收征用、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分析,论述了菲律宾外资保护制度的类型与特点。同时以文本为基础对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进行了评述。第五部分针对菲律宾外资法律制度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本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在菲律宾投资现状及对我国在菲投资企业的影响,并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为出发点,提出中方应对菲律宾现行外资法的立场与举措。
加拿大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林业是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仅2013年,林业为加拿大国内国民生产总值贡献了1980亿美元的收入,同时为加拿大许多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解决了约21万人的就业问题。鉴于林业在加拿大国民经济中如此重要的地位以及森林资源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加拿大政府于1998年4月1日出台了《进出口许可法》授权的《第102号通知》(“Notice102”,以下称《第102号通知》)来专门规范木材采伐、加工、出口的相关程序。<br> 本案申请人Merrill & Ring公司作为设立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美国林业企业,认为《第102号通知》及其相关规定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NAFTA)部分条款,于2006年12月27日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裁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索赔请求。<br> 近年来,中国林业需求发展势头迅猛,开拓海外资源市场已迫在眉睫。目前传统林业大国如美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对海外出口的容量已接近饱和,因此加拿大正在成为目前中国林业海外投资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尽管目前中加两国间已存在双边投资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称《中加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该双边协定生效时间不长(在两国正式生效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缺少以此为依据解决投资争端的实例。而NAFTA作为一个运行许久的多边贸易协定,尤其是其第11章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容,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是处理相关问题的可借鉴的模式。<br> 本文以Merrill & Ring林业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措施案为基础,针对前者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深入分析加拿大《第102号通知》与NAFTA第1102条、第1106条、第1110条及第1139条的关系,最后进一步阐述该案对我国的启示。<br>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分述如下:<br> 第一部分:介绍Merrill & Ring林业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措施案的基本情况。本部分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从Merrill& Ring林业公司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出仲裁请求到仲裁庭发布裁决报告,介绍本案发生的相关背景,并完整叙述争端的发生过程;第二,总结该争端中双方的主要争议措施,为随后的第二部分中对这些争议措施进行详细论述做准备;第三,简要说明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结果。<br>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br> 首先,论述加拿大《第102号通知》与NAFTA第1102条的关系。NAFTA第1102条是有关于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在该部分中,本文主要从该条款的两个重要概念—“合理比较对象”和“同等情况”入手,分别分析加拿大《第102号通知》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进而判断该通知与NAFTA第1102条的关系.<br> 接着,论述加拿大《第102号通知》与NAFTA第1106条的关系。NAFTA第1106条是有关履行要求的规定。本部分依次分析加拿大《第102号通知》与NAFTA第1106条第1款a、c、e三项的关系,进而判断该通知与NAFTA第1106条的关系。<br> 最后,论述加拿大政府“征收”措施与NAFTA第1110条、第1139条的关系。本部分从NAFTA第1139条关于“投资”的定义着手,分析争议措施是否符合NAFTA相关规定下的“投资”范围,接着分析加拿大政府措施与NAFTA第1110条“征收”措施的关系,进而得出加拿大政府措施符合NAFTA第1110条、第1139条规定的结论。<br> 第三部分:分析该案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以中加两国最新生效的《中加投资保护协定》为切入口,通过比较NAFTA与前者在前述条款方面的异同,总结NAFTA可供《中加投资保护协定》借鉴的经验,为未来中加两国之间根据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解决投资争端提出建议。
伴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海运在一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我国海运事业虽起步较晚但稳步前进,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建设,我国海运事业必将迎来又一次飞速发展。为促进及规范海运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完善海事海商法律法规,健全海事诉讼程序架构,寻求诉讼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海事强制令担负着海事诉讼行为保全的重任,较好维护了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但出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海事强制令的认可度不高、操作性不强,尚存有较多的可讨论之处。<br> 排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共三万余字。<br>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海事强制令。首先,界定我国海事强制令的概念,并定性为海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措施。然后论述其理论基础。再将海事强制令与海事请求保全、先予执行两个相似概念进行对比。最后介绍域外相似制度——假处分制度与中间禁令制度,并与海事强制令对比,得出海事强制令与假处分、中间禁令虽有共同之处,但其内涵、范围、适用情形差别较大的结论。<br> 第二部分,讨论管辖问题。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假处分或中间禁令之管辖规则,及我国海事强制令之管辖规则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指出不足之处——专属管辖存疑、地域管辖连接点不合理、与本案管辖关系不明确,并试着提出解决方案、给出不成熟的立法修改建议。<br> 第三部分,论述申请与审查的问题。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假处分或中间禁令之申请与审查,及我国海事强制令申请与审查现状进行考察,指出问题:何为“具体的海事请求”不清、何种“行为”当被纠正、“情况紧急”界定模糊、“48小时”起算时点不明,并尝试解决。最后,给出立法修改建议。<br> 第四部分,论述申请人担保的提供。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假处分或中间禁令之申请人担保的提供,以及我国海事强制令申请人担保的提供进行梳理并对比,指出不足——担保的方式、数额及返还规定不清,并试图解决。最后,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br> 第五部分,论述海事强制令的执行。先对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与地区假处分或中间禁令的执行,以及我国海事强制令的执行现状进行归纳梳理。找出海事强制令执行难之症结:启动方式不明、执行联动缺位、缺乏执行竞合处理依据,并给出立法修改建议。<br> 第六部分,论述海事强制令的救济。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假处分或中间禁令之救济方式,及我国海事强制令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归纳梳理。指出不足——复议申请成功率低、提出与审查异议无期间限制、损害赔偿范围过窄,并给出解决办法。最后,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挑战。自“十二五”开始乃至以后,我国已然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进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和三次产业优化发展的转型时期。作为我国的重要功能板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发区域,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面向2020年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和“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实施,本文将产业集聚及经济发展效率的研究落脚到我国西部地区。同时综合运用经验总结、比较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研究西部地区产业集群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优化问题,以期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战略乃至全国经济协调、稳定增长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br> 论文主要内容有:<br> 首先,主要介绍研究问题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创新点。同时对本文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然后,从产业集聚、空间计量经济学以及经济效率等三方面入手,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及研究文献进行比较和整理,总结并提炼出已有研究的优点和不足,为后续论文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br> 其次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产业集聚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制,产业集聚的形成并非自发偶然的现象,其形成和发展是在一切有利因素推动下完成的。本章详细分析了产业集群其自身特征,总结比较产业集聚的类型,探讨其形成条件及其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途径,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空间LS模型分析了产业集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产业集聚的形成通过“需求关联效应”和“资本溢出效应”形成区域经济的增长级来促进核心区域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市场拥挤效应”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第二,当产业集聚“市场拥挤效应”愈加明显后,原本集中在核心区的相关要素资源将很有可能流向周边地区,进而产生资本积累效应和技术进步效应,并最终带动辐射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产业溢出效应;第三,虽然产业集聚的形成会影响原有地区福利水平的公平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善地区之间贸易自由度以及提升边缘地区的产业水平来改善当地的经济水平。<br> 接下来,利用西部12省12年的经济数据对产业集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是从省域视角进行空间计量分析,运用空间集聚原理分析了2001-2012年我国西部省市三次产业各自的集聚现状,然后再运用三阶段 DEA模型计算出2001-2012年西部12省市各自经济发展综合效率值,最后再运用空间面板数据模型考察了西部产业集聚对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的实际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截止2012年,我国西部三次产业在地理区位上形成了稳固的空间集群;第二,2001-2012年间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整体水平为0.8591,表现较为理想,但不同省市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第三,2001-2012年间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在空间上存在着明显的正自相关关系,而且三次产业集聚对西部地区经济综合效率的提高均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不过受到现有产业集聚空间发展模式不合理影响,其对经济综合效率的促进作用并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接下来,从区县视角对西部地区产业集聚和经济增长做进一步的分析,该部分选择以重庆市为例来进行考察。研究结果表明,截止2012年,重庆已然形成了具有各自发展特色的三次产业空间发展集群:2001-2012年间重庆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整体水平为0.6394,表现一般;在考察期间,重庆市各区县经济发展综合效率均值有效的为:大渡口区和渝中区,然后从高到低依次为:城口县、九龙坡区、北碚区、璧山县、南川市、荣昌县、潼南县、铜梁县、武隆县、江北区、大足县、梁平县、南岸区、巴南区、垫江县、沙坪坝区、巫溪县、永川市、石柱县、双桥区、秀山县、黔江区、渝北区、綦江县、万盛区、长寿县、合川市、涪陵区、巫山县、丰都县、江津市、忠县、万州区、彭水县、奉节县、开县、酉阳县、云阳县;考察期间重庆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在空间上也存在着明显的正自相关关系,同样受到现有产业集聚空间发展模式不合理影响,三次产业对当地经济综合效率的促进作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其中促进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br> 同时,本文针对西部地区省市县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提出优化产业集聚对经济促进的机制分析。该部分首先运用空间集聚原理,对2001-2012年我国西部地区形成的三次产业集群进行划分,再运用空间面板模型详细考察了不同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影响因素,提出涉及我国西部新一轮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三次产业集聚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与对策。<br> 论文研究结论:产业集聚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知识溢出,进而从多个层面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西部(包括重庆各区县)三次产业在地理区位上形成了稳固的空间集群;通过实证考察西部地区的产业集聚模式对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整体水平为0.8591,表现较为理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综合效率在空间上存在着明显的正自相关关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空间溢出效应;影响西部地区三次产业集群发展的因素各不相同,应优化西部经济的发展措施,提高产业集群的经济效率。<br> 论文具有以下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br> 第一,在经济发展及产业效率的测度上具有一定的创新。论文采用目前国际前沿的三阶段DEA效率测算方法来计算中国西部地区各省市经济及产业相应的效率值,确保了研究的准确性。<br> 第二,基于空间经济学框架分析了产业集聚与地区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本研究以空间经济学中的LS模型为基础,引入知识、技术要素溢出进行修正,在理论上详细分析了产业集聚及其对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发展影响作用机制,并为后文结合中国西部地区产业集聚与地区经济发展两者关系实证检验奠定了理论基础。<br> 第三,运用空间计量与效率测算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效率的空间溢出效应,拓宽了相应的研究视角。首先,无论区域经济还是三次产业其自身都具有明显的空间属性,传统计量方法在进行相关研究时并未能够较好的处理该问题。而本文的研究则从两方面确保了研究结论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弥补了传统计量方法的不足。其次,从空间溢出视角考察西部地区三次产业集群发展效率,这在西部地区相关研究中尚属首次。此外,论文运用空间集聚理论对西部三次产业集群进行了详细的空间区位划分,这也是文章的又一创新之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本投入推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依靠资本投入推动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渐不可持续。如果经济增长长期停留在资本要素驱动阶段,则无法持续提高生产力以及扩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从而导致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繁荣。然而,如果拥有足够的技术创新以及正确的创新方向,经济可以无限增长。工业化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及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支撑区域收入高增长的唯一源泉是技术进步,而技术深化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源泉。因此,技术深化将会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和源泉。<br> 然而,技术深化的持续需要大量资金长期持续性投入为保障,如果资金供给不足可能导致技术深化过程中断。虽然企业内部融资是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内部融资不一定能够满足技术深化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技术深化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相当稳定的投资。因此,外部融资资源的获取成为影响技术深化能否顺利持续推进的关键因素。一个地区或国家较好的金融制度和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可以使得市场迅速寻找到优良的投资项目并为之提供资金,从而可以有效缓解技术深化过程中的融资约束问题,有效地促进地区与企业的技术深化水平。<br> 本文使用我国2003-2012年30个省份及其大中型企业与高技术产业作为研究对象,使用各省份金融中介发展与股票市场发展表示金融发展,运用非线性面板平滑转换回归模型检验不同省份技术深化过程中金融发展对技术深化影响的门槛效应,以及金融发展是否会对自主研发、FDI、OFDI与技术深化的关系具有非线性效应。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br> 第一,当金融中介发展未跨越门槛值时,金融中介发展对我国样本省份技术深化具有抑制效应;当金融中介发展跨过门槛值后,对技术深化的抑制效应变大,而且这种抑制效应将会随着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提升而提高。说明我国样本省份金融中介发展不利于其技术深化水平的提升。但是,当股票市场发展未跨越门槛值时,股票市场发展对技术深化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当股票市场发展跨越门槛值后,股票市场发展对技术深化反而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并且随着股票市场发展而增大。说明股票市场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技术深化,当其发展超过一定程度之后便会阻碍技术深化。研究还发现,在不同金融中介发展水平,自主研发、FDI与OFDI对技术深化的影响也存在差异。说明金融发展会通过自主研发、FDI与OFDI等途径对技术深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br> 第二,当金融中介发展低于门槛值时,金融中介发展会对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技术深化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当金融中介发展跨越门槛值时,仍然会对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技术深化产生促进效应,但是随着金融中介发展水平的提升这种促进效应不会出现显著变化。当股票市场发展低于门槛值时,会对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技术深化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当股票市场发展跨过门槛值后,股票市场发展会对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技术深化产生显著促进效应,而且这种促进效应将会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而提高。说明金融中介与股票市场发展均有利于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深化,尤其是股票市场发展对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深化的促进效应更明显。研究还发现,商业银行发展与股票市场发展对自主研发、FDI、OFDI与样本省份大中型企业技术深化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效应,在不同金融发展水平,这种效应也存在差异。<br> 第三,当金融中介发展低于门槛值时,金融中介发展会对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技术深化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当金融中介发展跨过门槛值后,金融中介发展会对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技术深化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但是对绝对技术深化的促进效应将会随着金融中介的发展出现下降,对相对技术深化的促进效应将会随着金融中介发展呈上升趋势。当股票市场发展低于门槛值时,股票市场发展对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绝对技术深化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对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相对技术深化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但是,股票市场发展对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绝对技术深化与相对技术深化的影响并没有随着股票市场发展出现明显的变化。研究还发现,金融中介发展与股票市场发展对自主研发、FDI、OFDI与样本省份高技术产业技术深化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作用,如果试图通过自主研发、FDI与OFDI促进高技术产业的技术深化一定要考虑当地金融发展的状况。<br>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①持续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消除金融抑制。政府应当继续深化金融市场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和运作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间接融资环境;同时,政府还应当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削弱金融抑制,消除金融发展抑制技术深化的现象。②加大研发投入,适度“引进来”,合理“走出去”。国内企业应当不断提升R&D投入,提高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与对新技术的学习、消化与吸收能力;根据自身金融发展状况适度地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对技术深化的促进作用;合理鼓励企业“走出去”,强化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力度,特别是以获取外部科技资源和科学技术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为 OFDI逆向技术溢出夯实基础。③“因地制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政府部门应根据各省份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金融发展政策;同时,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与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应当与具体的金融发展政策相结合,避免鼓励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与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政策与金融发展政策相冲突。<br> 本文也存在具有以下局限与展望:①由于OFDI权威数据的发布始于2003年,我们的样本数据期限为2003-2012年。由于数据期限较短,可能存在多个门槛值而不能发现。对此我们将会持续跟踪 OFDI数据,更为全面系统地研究金融发展在OFDI与技术深化关系中的作用;②区域技术深化过程中除了基于金融发展水平的门槛效应外,还可能存在基于其他因素的门槛效应,限于篇幅我们没有对此进行逐一分析。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会对金融发展水平以外的门槛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力求更为真实和全面揭示中国各地区技术深化过程中的门槛效应。
城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迅速,并于2011年首次实现常住城镇人口数量多于农村人口数量的状况,国家统计局发布2014年末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城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当前我国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迎来新一轮的大开放,而新常态背景下的进一步开放对城镇化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助主成分分析方法将我国对外贸易依赖度和外商直接投资依赖度两个因素进行加权得到对外开放程度指标,试图较为系统的评价对外开放程度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贡献,并使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考察对外开放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对城镇化发展的影响效应,以期为各地区城镇化道路选择提供更多的实证依据。<br> 本文采用了我国1997-2012年30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基于系统GMM方法检验了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对城镇化的影响,并且从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的视角,区分对外开放过程影响城镇化发展的区域结构效应和区域增长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在全国层面对外开放程度对城镇化发展具有显著正面影响,但存在较大区域差异,即对外开放程度越高的地区,对城镇化发展贡献越大,其中东部地区影响效果显著且最突出,中部地区影响效果次之,而西部地区影响效果不显著;第二,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结构效应显著为正,但增长效应却存在地区差异,全国层面以及东部地区层面对外开放对城镇化影响的增长效应为负,而中、西部地区层面的对外开放的结构效应和增长效应均为正向。<br> 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本文给出研究启示,以期为我国各地区实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妥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提供借鉴。
我国建筑业“走出去”取得巨大成果的背后,隐藏的是转型升级的困难。工程咨询作为建筑业“走出去”的一部分,因其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的特性,成为我国对外工程转型升级的关键。然而,我国已经“走出去”的工程咨询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长期占据较小的国际工程咨询市场份额。研究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应对策略,显得格外重要。<br> 本研究先从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结构展开,重点探索了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并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采用EN R200/225强国际工程咨询企业数据,对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结构展开分析;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运用滚雪球的方法,选取了124个调查对象,并对回收的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发现,影响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因素主要集中在七个关键障碍因素,26个关键障碍指标,涉及企业、行业、政府及国际市场四个层面。企业层面问题最为突出,尤其是企业在人才技术、组织管理、市场信息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其次是政府层面的产业配套障碍问题。依据识别的关键障碍因素及其内部联系,制定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联盟的应对策略创新性地提出三者互通的应对机制;最后给出了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克服人才技术、市场信息、国际市场风险障碍的应对措施。<br> 一方面,揭示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关键障碍因素,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提供建议;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及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另一方面,为弥补我国工程咨询相关研究方面的不足,尽了微薄之力。受限于作者本身的研究能力,在数据分析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关键障碍因素、障碍指标之间的具体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