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商总局以工商企注字〔2015〕57号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2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前有关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5〕1号)要求,为完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规范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13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国际化步伐,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落实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工作,现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为把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两岸旅游合作先行示范区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核心区,近日,国家旅游局以旅函〔2015〕11号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旅游业开放意见的函》。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于2015年2月25日发布,发布机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于2015年2月25日发布,发布机关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发改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印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年9月18日予以印发。通知明确,《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2013年7月5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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