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2017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17年版《指南》全面介绍了投资合作目的国(地区)的基本情况、经济形势、政策法规、投资机遇和风险等内容,系统介绍了各国(地区)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反映了各国(地区)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客观体现了各国(地区)商业机遇和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互利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验仍然不足,境外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专题组的安排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2017年12月28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2017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7年版《指南》全面介绍了投资合作目的国(地区)的基本情况、经济形势、政策法规、投资机遇和风险等内容,系统介绍了各国(地区)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反映了各国(地区)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客观体现了各国(地区)商业机遇和经营风险。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该《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我国决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王毅、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拉巴尼、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阿西夫在中国北京举行首次三方外长对话。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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