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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鱼酱(No. 3)” 规定

2019-01-11 15:16:25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28
2018-11-3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鱼酱( HS 2103 . 90 . 30,ICS 67.040 )。
ICS:67.040      HS:2103.903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鱼酱(No. 3)”



页数: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鱼酱” 如下: 1.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第10(3)条,2000年9月19日,应当撤销并由以下声明代替: (3)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或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应声明如下:      (3.1)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应在显著位置显示“碘……mg / l”或“使用碘作为成分”或“添加碘”。   (3.2)如果鱼酱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则应显示以下文字之一: i.主要成分中应显示“碘强化食用盐……%”或“碘强化盐……%”或“碘盐……%”; ii.“使用碘强化食用盐”或“使用碘强化盐”或“使用碘盐”或“与碘强化食用盐混合”或“与碘强化盐混合”或“与碘盐混合”的文字应显示在显著位置。 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声明中指明盐的类型,如“海盐”或“岩盐”。 2.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2000年9月19日。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通报原文:THA5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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