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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与外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顾雯丽 2016-12-02 10:40:00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于2016年11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税务总局与外管局将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和外汇收付管理等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的效果。通过这一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数据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了解企业的跨境业务,洞察企业的税务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管理。

在备忘录的方针和原则下,税务总局与外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交换频率、平台对接等细节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公布。同时,外汇相关的涉税业务流程能否有所简化也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将简要介绍税务总局与外管局合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如何推动更严格的监管、分析信息共享对纳税人的影响、展望未来细节政策的落地,并提供观察和观点。

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内企业涉税外汇业务的数量和规模均大幅增长,跨境税收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税务机关以及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罚措施,税务总局与外管局于2016年11月14日在北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根据公开渠道所披露的有限信息,税务总局与外管局将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主要方面包括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和外汇收付管理等,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的效果。

信息共享推动监管

在签署备忘录之前,税收管理和外汇管理信息就存在较广泛的对接,旨在通过税收管理和外汇管理的双重监管来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一方面,外汇管理信息是进行税务处理的前提。比如,出口退税业务要求系统中企业的外汇收汇信息与企业的退税信息实现共享,而在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前,获取外管局的外汇核销单则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只有在税务手续完备之后,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才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业务。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应先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获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虽然税务总局、外管局就信息交流已创建了一些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建立起系统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的签署将填补这一空白,促使双方就信息交流共享系统化、常态化。

税务总局和外管局通过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和丰富了各自部门所掌握的企业涉税外汇信息,税务机关可由此了解企业的跨境业务,洞察企业的税务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管理。

长远来看,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助于两部门对于经济业务的大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在综合运用税务总局和外管局所掌握的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了解企业业务模式的改变和创新、汇总企业在跨境业务中常遇到的税务、外汇管理问题,为今后更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外汇管理政策奠定坚实基础。

注意要点

备忘录的签署将大大增强税企信息的透明程度,随着税务机关掌握越来越全面的企业跨境业务信息并由此加强涉税业务监管,对企业税务合规性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愈发具有挑战性。

我们注意到,主管税务机关会从外汇申报系统中收集企业跨境支付的数据和信息,精确获取企业跨境支付的发生日期、交易金额、境外交易对象,甚至还包括企业申报的交易附言,并以此为基础来询问和检查企业每一笔对外支付款项所应扣缴税款的情况。

此外,税务机关将有能力监管到之前难以监管的领域。比如,税务机关有望通过收集企业外汇管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等事项所引起的税务问题。

在备忘录的方针和原则下,税务总局和外管局两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交换频率、平台对接等细节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公布。同时,在信息共享更为畅通和直接的情况下,外汇相关的涉税业务流程(如对外付汇的备案流程)能否有所简化也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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