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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关做好疫情防控 促进龙江外贸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责任编辑:博玉 2020-03-13 10:15:03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龙江外贸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海关主要业务网上通办

畅通12360海关业务咨询热线,全面推广“办理海关事项不求人”工作,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报关、行政审批、通关等海关主要业务最大限度在网上办理。

二、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

在口岸各业务现场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指定并公布海关各业务现场通关业务联络人和联络方式,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加强与俄罗斯边境海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防控物资进得来。

三、生活生产物资快速验放

对进口粮食、食品、肉类等涉及民生保障的生活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设备和原材料,春耕和农业生产急需的化肥、种子、农机具等,实现7×24小时预约通关,随到随验;对需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确保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上述物资第一时间验放。

四、重点企业帮扶“一企一策”

发挥海关企业协调员作用,对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实行一对一帮扶;采取多种方式了解中小微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需求和存在困难,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通关滞报金、滞纳金减免政策;加强与财政、民政、卫健委、药监和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保证国家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推行灵活便捷监管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收发货人可以不到现场,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充分运用海关机检、智能审像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远程监管,加大非侵入、非接触式监管服务力度;指导企业加大主动披露制度落实,对企业开展稽查和核查采取远程视频连线、文件资料电子传输等机动灵活的方式,减少下厂次数。

七、支持加工贸易恢复发展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符合规定、风险可控的,可以免收风险担保金。

八、指导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在继续支持俄速通等对俄出口邮包业务基础上,支持哈尔滨、绥芬河、牡丹江、黑河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业务加快发展。

九、扩大果蔬等农产品出口

科学调整输俄果蔬检疫监管措施,鼓励“产地检疫出证、口岸换证放行”出口模式,对于在果蔬产地检疫和出证有困难的,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放行,允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果蔬拼装运输出境,千方百计增加新鲜果蔬对俄供应。

十、加快创新举措落地见效

落实国家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加快在自贸试验区组织实施“优化黑龙江边境自贸片区进境俄罗斯粮食检疫流程”、“ 俄罗斯低风险植物源性中药材试进口”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扩大从俄罗斯进口大豆、油菜籽、中草药等农产品,推动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在边境地区落地加工试点,支持边境地区产业集聚和边民增收。

十一、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十二、做好贸易限制措施应对

发挥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作用,加强对疫情发生以来境外对我人员和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加大对外沟通交流力度,及时为地方政府和外贸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