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实施拟暂作调整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博玉 2020-04-28 10:18:4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6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曙宏26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绍说,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相关推荐
聚焦自贸港重点政策 海南推出系列政策解读短视频

6月9日起,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联合海南省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处长(局长)讲政策”“企业谈政策”等生动直观的短视频,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重点政策,帮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

海南省能源协会与东方市政府座谈助力自贸港绿色发展

4月28日上午,海南省能源协会会长、农工党海南省能源支部委员会主委吴太能率队前往东方市人民政府开展座谈交流,聚焦光伏、海上风电、储能及“驭风行动”等新能源领域,共同探索新能源产业合作的发展路径。

海南全岛和15个城市(地区)将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国务院4月25日发布批复,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同时撤销在海口市、三亚市、阿拉山口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