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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博玉 2018-01-05 16:16:00

记者从质检总局获悉,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2017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管理办法》删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据悉,新《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变化值得注意:

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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