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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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特定药物。 ICS:11.120.10 HS:2922.4999 3504 2936 |
5. | 通报标题:
2017年12月28日决议草案Nº 460页数:12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修改了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o. 24、2016年9月5日决议RDC No. 107和2016年9月29日标准指令IN No. 11,管制分类为特定药物、口服使用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蛋白质的注册。 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o. 24第3条第3款以下内容有效:“§3本决议不适用于不作为特定药物注册的RDC XXX /XXX范围内的食品补充剂”。 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o. 24第5条第XII款以下内容有效:“XII-基于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和/或氨基酸和/或蛋白质分离或关联的药物,用于口服,具有明确的治疗适应症,并且不同于决议RDC No. XX, XX/XXXXXX /20XX中的食品补充剂授权声明”。 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o. 24第6条以下内容有效:“第6条,作为特定药物注册的口服或注射用分离或关联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分类为根据医生处方销售药物”。 基于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和/或氨基酸和/或蛋白质分离或关联的用于口服的特定药物的持有人,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关于如下情况注册是否充分有24个月的期限: I -如果被分类为膳食补充剂,注册持有人必须遵守2000年3月15日决议No. 23和2010年8月6日决议RDC No. 27所规定的注册和注册免除程序; II -如果仍被分类为特定药物,必须专门请求提交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o. 24规定的用于治疗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证据。 在本决议的有效期内,特定药物注册持有人可以在最多24个月内申请重新验证其特定药物,但为了食品补充剂产品的规范化他们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最终期限。 被分类为食品补充剂但在本决议生效后24个月内未规范化的特定药物将取消其记录。 本决议撤销: -第4条第XIV款; -第6条的唯一一款; -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 -规定特定药物注册的2011年6月14日决议RDC n ° 24第33条第I和第III款。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RDC nº 107/2016; RDC nº 24/2011; RDC nº 27/2017; RDC nº 23/2000; IN Nº 11/2016。 |
9. | 拟批准日期: 公布之日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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