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更新了3月28日颁布的皇家法令No.1137/1984,该法令目前已生效, 并批准了普通面包和特殊面包的生产、分销以及贸易技术和卫生法规。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M类和N类车辆的噪音。
修订920MHz频段低功耗无线系统法规。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M2、M3、N和O1 类车辆的制动。 本技术法规不包括: •设计速度低于25公里/小时的车辆; •不与设计速度超过25公里/小时的动力驱动车辆挂接的挂车; •适用于无效驾驶员的车辆。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符合定义类型之一的头枕装置(“头枕”是指一种装置,其功能是限制成人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的向后位移,以降低在发生事故时乘客颈椎的受伤危险)。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M1和N类车辆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和头枕的强度,以及法规No.80及其修订案No.01不包括的M2和M3类车辆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和头枕的强度。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a)M类和N类车辆的面向前方或后方、侧方座椅的成年乘员的安全带固定装置; (b)M1类车辆儿童座椅安全固定(ISOFIX)系统及儿童约束系统的ISOFIX顶部系绳固定装置。装有ISOFIX固定装置的其它类别车辆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柬埔寨技术法规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的驾驶员操作控制装置,包括识别控制装置、信号灯和指示灯。
本柬埔寨技术法规适用于M类和N类车辆以及至少部分车身围住驾驶员的L类车辆安装的间接视觉装置。
本技术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为M1、O1和O2类车辆设计的新充气轮胎。 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汽车轮胎: (a)古董车 (b)比赛。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安装在挡风玻璃或其它窗格上的安全玻璃窗材料,或作为隔离装置安装在动力驱动车辆及其拖车上的安装玻璃材料,但不包括用于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及仪表板的玻璃以及特殊防弹玻璃。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L1、L2、L3、L4和L5类车辆的新充气轮胎。但是,不适用于专门为“越野”使用而设计的标有“NHS”(不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轮胎以及专为比赛设计的轮胎。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的制动。 本标准不包括: •设计速度低于25公里/小时的车辆; •适用于无效驾驶员的车辆。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空载重量小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超过50 km/h和/或气缸容量超过50CCM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强制点火式发动机的气体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包括热轧等角和非等角结构钢额定尺寸要求。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不锈钢轧制成的等角和非等角结构钢。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批准L、M和N类车辆的核准。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M、N、O、L2、L4、L5、L6、L7和T类车辆安装的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即作为单独配件、由成人使用、位于前方、后方和侧方座位。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 kg 的M1、M2、N1和N2类车辆。根据制造商要求,本法规型式核准从上述车辆扩大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 kg且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M1、M2、N1和N2类车辆。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L3类车辆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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