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延误其它仿制药注册以及因不公平或限制性竞争协议对患者获取药物造成的负面影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根据药事法第42-19条第2款起草了“药品专利链接协议通报法规”,确保公共卫生和公平市场交易。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卫生福利部提出公布含有致敏物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此类产品应标明警示信息,为消费者提供选择权。属于标签管辖的食品范围在本修订通报中略有调整。
本修订包括增加某些免除营养标签的无营养声明预包装食品类别。 如果在产品类别中使用营养标签,则应按照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药物管理署(FDA)提出修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法规”。
卫生福利部提出增加“F04”的进口规定:如果进口商品属于活性药物成分,进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药品边境检验管理规定”。进口商应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申请检验。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法第13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卫生福利部(MOHW)提出保健食品标签要求,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避免药品或治疗效果的误导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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