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青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者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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