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于2013年12月11日修订并颁布。依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当化学物质的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3条规定的有毒化学物质分类定义时,中央主管机关应正式公布有毒化学物质为1类、2类、3类或4类有毒化学物质。此外,根据《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第11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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