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7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环保总局有毒化学物质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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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毒化学物质 ICS:99 HS:9802 |
5. | 通报标题:
“关于规范有毒化学物质及其处理的管理的指导原则”的第15款和第1款表1及第4款表4的草案版的总体解释页数:3/3 使用语言:英语/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于2013年12月11日修订并颁布。依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当化学物质的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3条规定的有毒化学物质分类定义时,中央主管机关应正式公布有毒化学物质为1类、2类、3类或4类有毒化学物质。此外,根据《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除非其它法规适用,否则应根据中央主管机构宣布或批准的方法进行有毒化学物质的处理,中央主管机关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授权公告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浓度标准和大规模处理标准。 鉴于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非法化学物质进入食品供应,影响人类健康,本公告增加了加强对制造、进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理等八大处理活动的管理的法规,以及强化包括孔雀石绿在内的、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担心会危及人类健康的、根据《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被宣布为第4类有毒化学物质的13种有害化学物质的包装标签的法规。此外,已更改了羰基铬的中文名称,控制标准已修订为铬浓度1%或以上。 |
7. | 目的和理由:加强化学物质管理,避免非法化学物质进入食品供应;消费者信息、标签; 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 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第7条和第11条第1款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年8月1日 拟生效日期: 2018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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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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