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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世界经济的地位稳步提升,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也日益增强,我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走出去”的战略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年,伴随国家对能源结构的宏观调控,国内火电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日趋严格,行业竞争激烈,已导致行业内部分企业倒闭,而亚洲、非洲、中东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火电基础建设潜力巨大,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火电项目又面临着更新换代的压力,我国积极鼓励火电产品的出口,在此背景下,进军国际火电站基建市场成为国内行业中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与共识。<br> 国际火电站项目的建设多以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为业主提供一揽子的服务,面临国际市场对火电建设项目日趋苛刻的要求以及发达国家同行的激烈竞争压力,国内企业要想顺利进军并牢固地占据海外市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知行业品牌,就必须正确认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从根本上解决国内长期只重项目工期、成本,不重项目质量的弊病,真正靠质量树信誉、拓市场。国际火电站EPC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在正确理解质量内涵的基础上,重点构建贯穿全过程的、有针对性的、预控性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及控制体系,为此本文结合印度JSG火电站EPC项目的质量评价与控制实践,主要研究以下五方面的内容:<br> 1)综合国内外质量管理、项目质量管理、质量评价,以及项目三大要素均衡管理的研究现状与趋势,对质量概念的内涵进行界定分析;<br> 2)为使印度JSG火电站EPC项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具有针对性,对该EPC项目的总承包方进行SWOT分析;<br> 3)结合印度JSG火电站EPC项目的运作管理模式,对质量评价的阶段进行划分,分析5M1E与工期、成本对质量影响的辩证统一关系,对EPC项目各阶段的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br> 4)以EPC项目系统质量作为目标层,构建项目系统质量层次模型,确定各阶段具有预防意义的质量评价指标,利用专家意见法、层次分析法对全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赋权,建立系统质量的评价体系,并提出相应的评价方法;<br> 5)根据印度JSG火电站EPC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对质量评价及控制纠偏进行策划,结合工期、成本要素提出可用质量控制的EPC项目系统质量控制曲线理论,对控制原理、曲线的绘制进行研究。最后从影响因素的角度提出EPC项目质量改进措施。<br> 本研究成果在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领域的应用与拓展,不仅为我国火电基建项目总承包企业构建国际EPC项目质量评价指标与控制体系提供了新思路与尝试,还能有效解决国内长期以来狭隘的质量观,引起承包商对项目质量新的认识,同时为国际EPC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008年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同样席卷了中国,对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投资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在对经济领域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特别是投资法中利用海外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国的投资,保险,银行法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的目的就是找出本次经济危机的原因,通过分析危机对我国经济和投资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从而发现我国现有的投资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达到法律之完善。<br> 从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至今世界各国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刺激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经济危机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但是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发生有其必然的原因。从本质上看,是美国低储蓄、高消费的发展模式问题,从体制机制方面看,金融疏于监管,存在四个环节上的重弊。(一)次级房地产贷款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地产泡沫。(二)房贷证券化。(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四)美国是世界上经济霸主已经动摇,美元是全世界公认的流通货币不复存在。四个因素共同形成美国金融泡沫的螺旋体和生长链。其中一环的破灭,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演变成今天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危机。<br>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一国出现的经济危机必然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影响,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次经济危机也使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趋势明显;使央行的货币政策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同时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益增长出现困难。在我国的投资领域,经济危机也对我国几个主要的投资方向,如房地产,股市,黄金市场,出口等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国际金融动荡向我国传染,股市和房市受到冲击,持续不断的金融风暴诱发我国股市过度下跌,房市“硬着陆”;全国出口呈现减速迹象,特别是对美出口金额大幅下降,虽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出口增长仍然强劲,但是这也改变不了我国南方沿海城市大批工厂倒闭的命运。经济危机造成了世界范围内的投资紧张,我国的吸引海外投资也受到了重掇。<br> 2008开始的全球经济危机之所以对我国的主要投资领域造成如此大有破坏作用是与08年以前我国对经济监管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2008年以前房地产,黄金,股市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过热的投资热情,这于中国的实际需求是不相符的。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给三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外资的准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自主权小,对外资偏于审批管理,忽视市场手段。而与之相配套的投资法,虽然在投资措施方面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了修改,但是现行的投资立法仍存在很多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立法权限上看,存在着立法权限不够明确,法出多门的现象。(二)从立法方式上看,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质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三)从立法技术上看,按企业形式分别立法造成外资立法重复、矛盾现象严重,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带来了很大影响。(四)从立法内容上看,原则性的软条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少,且很多条款已陈旧过时。而解决不足的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对外资的准入问题,经营问题,银行业改革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br>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对我国投资法的完善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健全外资法,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必须要更新观念,改善投资环境,解决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制定统一的外资优惠政策,通过完善立法和利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完善各企业组织法及与外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台湾地区作为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台湾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地处台湾海峡西岸的福建省与台湾地区隔海相望,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自古以来就是对台交流的前沿和平台,如今承担起推进祖国统一的历史重任。<br> 本文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理论基础、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为主要线索,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对如何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展开了积极的探讨,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少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从经济法治建设如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进行研究,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步伐,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从经济法学的视角,结合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研究成果,立足于经济法治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推动作用,着重研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过程中如何通过整合两岸及区域内各省市间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环境,以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关系的发展,建立两岸共同市场,实现祖国统一的最终目标。<br> 全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br> 第一章,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本情况。首先通过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含义、发展目标、功能、性质等的考察,明确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以福建为主体,涵盖周边省市,面对台湾,邻近港澳,北承长三角洲,南接珠三角洲,西连内陆,具有自身特点、独特优势、辐射集聚、客观存在的经济区域,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性质是同一主权国家内的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次,运用经济学中马克思、恩格斯经济一体化理论、区域贸易分工、增长极理论、产业集群相关理论,得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符合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众多经济区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区,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明显的区别。再次,论述海峡两岸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构想的响应,通过以上三方面的研究为下一章打下基础。<br> 第二章,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的需求。首先阐述法治及其内涵,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包括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整体。而法治国家是国家法治化的状态,在一定意义上,法治国家又是放大了的法治区域。再次,明确经济法治建设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经济法治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区域内统一的市场体制,消除制度瓶颈等方面。最后,分析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的应然状态,明确经济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br> 第三章,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实证考察。首先论述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现状,包括《反分裂国家法》对台湾问题的阐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台湾当局关于大陆经贸立法,祖国大陆涉台经贸立法WTO框架内两岸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分析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障碍的主要表现:一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不健全;二是区域内涉台立法明显滞后;三是区域内各省市地方法规政策存在冲突。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两岸经济结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区域内各省市地方利益冲突严重;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两岸间区域司法制度的差异。最后,分析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国民党上台后两岸关系发展趋势呈现出合作、对话取代对抗的特点,祖国大陆对台政策新思维的法律化,外部因素对两岸关系的干扰。<br> 第四章,首先回顾发达国家区域开发的历程,分析美国后工业化时代地区开发过程中的法治保障,欧盟及日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实践,从中得到启示。通过学习发达国家在发展区域经济过程中重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一是加强区域经济立法;二是构建区域经济法治协调机制;三是建立区域利益补偿机制;四是完善区域内市场竞争机制。进而为论文第五章完善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法治协调机制建设提供了依据。<br> 第五章,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的建议。笔者在分析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现状、障碍和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区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法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明确政府职能,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各项建设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经济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建设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完善区域经济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合作氛围,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影响立法的主要因素,提高立法效率的途径,立法模式,立法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对外招商引资、涉台投资、财政税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三是通过建立经济法治协调机制,化解区域内各省(市)间的利益冲突,激发各级政府创新能力,采取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国家干预,整合区域内已有的司法资源,完善行政许可等措施,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法治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方面,其调整范围主要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本文称为企业并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一个并购迅速发展的阶段,并且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这一形式。形成跨国并购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为外资并购;二为资产重组;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求。因为我国并没有反垄断法的立法传统和实践经验,加之我国也没有企业并购的系统法规,所以目前在规制跨国并购方面尚显力不从心。就我国目前国内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生效,近些年许多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该法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解决。《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经济宪法”的地位,它在跨国并购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研究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分析了跨国并购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价值依据和追求,其中重点尝试分析了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的成就和不足。<br> 经过实证分析后,本文认为,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是备受经济学界和法律学界关注的焦点,跨国并购给反垄断法带来的冲击,急需我们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调整,包括规范外资并购和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对于跨国并购,除非豁免例外的存在,水平并购和混合并购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并谨慎适用实质认定标准,严格遵守申报和审查程序。当然,进行这些执法实践的关键前提是,我们必须制定依据和标准。比较遗憾的是,我国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的这些依据比较模糊,是粗线条的,《反垄断法》只是原则性的立法。所以,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后,我们应该尽快制定更加详细又科学的条例或者细则,协调好新的法律法规与已有的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并统一标准、方法和步骤,为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提高可靠法律依据。<br> 另外,通过对跨国并购的影响进行分析,本文指出,仅仅依靠国内的竞争法解决跨国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是不够全面的,也不符合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参与双边协定或者WTO竞争政策这样的多边协议,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尚处于早期阶段的海外并购开辟有益渠道,以更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br> 本文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共有六部分。主要有:<br> 引言部分分析了目前跨国并购的国内外形势,以详实的数据资料折射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时代背景,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br> 第一部分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界定了并购、跨国并购的法律含义,甄别了跨国并购的类型和方式,从法律关系角度解析了跨国并购行为,推论出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的依据,进而阐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br> 第二部分研习了我国在跨国并购控制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现状。在研究中国现有的关于规制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出新法规的变化,指出现有立法的成就和不足。<br> 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国外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方面的经验,总结中国在这方面的可资借鉴之处。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这三个国家的立法相对成熟,并拥有较丰富的经验,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修正,逐渐趋于完善,所以对于我国启示意义重大。<br>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思考。针对在第三部分提出的不足之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构建一个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包括立法、司法和服务体系方面的完善。<br> 结语部分就全文的论述和分析进行了总结。
促进和保障海外投资的政府保险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8年为美国首创,之后广为西方主要资本输出国所采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操作和理论探索,现已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障制度。该制度对促进国家扩大海外投资,充分利用海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海外投资实践,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海外投资不论在流量和存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质的飞跃。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我国海外投资还未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确保我国海外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家的崛起和强大,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br> 代位求偿权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以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剖析,探寻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与国际立法的适恰之路,希望可以丰富立法理论,助益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合法化解海外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全文一共分成五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主要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首先从概念特征上对海外投资进行界定,海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起到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本,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所以中国企业的壮大也要充分利用这种形式。接下来与一般商业保险进行比较,分析了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权益,促进本国海外投资,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便有了存在的逻辑起点。然后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到法律关系分析等各方面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整体概述。最后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引论。<br> 第二部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全面分析。首先分析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并对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代位权和委付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对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征、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研讨;在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依据方面,本文结合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混合模式这三种国际上流行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模式,提出了不同模式下代位求偿权的不同行使依据。最后对就投保人与东道国、投保人与承保人、承保人与东道国这三种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因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国内法上的,也有国际法上的;既有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也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只有理清这些法律关系,才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解决途径。<br> 第三部分是对美、德、日和MIGA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模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当今世界最为发达的资本输出国——美、日、德三国和最具代表性的多边保险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投资保险范围、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对象、保险期间、保险费和保险金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分析。美国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国,同时又是双边投资保证模式的典型,以集保险审批和业务运营为一体的政府公司—OPIC保护了全球最大的海外投资总量;日本作为世界第二经济体,以政府机构直接运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努力,闯出了一条单边保证特色的代位求偿权模式;德国则以保险批准和业务运营机构分立的结构成为混合保证制度的典型;MIGA也以保险审批和业务运营机构内部分立的模式,以较宽泛的范围承接对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理论层面的探讨。<br> 第四部分主要是研究了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法律保护现状。首先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的流量、存量情况、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和投资形式等。然后概述了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对于保障我国海外投资的重大现实意义。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和中国信保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实践的局限性等不足,提出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br> 第五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首先通过分析单边保证制度能弥补双边保证制度的不足和双边保证制度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的优越性,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代位权机制的选择应采用双边保证制度为主、单边保证制度为辅的混合体制。最后,在承保机构、投保人、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具体制度的立法构想。本部分较为独创的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一的承保机构模式,并提出了立法配套建议。
海外投资是一经济体的经济实体(直接投资者)对另一经济体的经济实体(直接投资企业)投入资金,以此对后者获取持久利益的行为。于资本输出国的立场称之为海外投资或者海外直接投资。海外投资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政治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最为关键。在对应政治风险的各种制度中海外投资保险是保护海外投资最为直接有效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它通过政府设立保险机构的方式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转移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使得投资者母国避开了东道国对投资的管辖权,将海外投资保险问题提升到国际法层面,使母国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处于主动地位,有利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但是单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足于完成抵御政治风险的重任,海外投资风险对应机制应该是一个系统,其主要包括外交保护、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条约等内容。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介绍了海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海外投资内涵。之后谈到海外投资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历史发展,进一步分析了各种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对应措施,主要对外交保护、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和多边投资担保公约进行了利弊分析,认识到各种保护措施之不足后,从着手构建完备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对应机制出发,得出我国必须具有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本部分最后论述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重要作用,并且深入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以期在对其的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更好的发挥其作用。<br> 第二部分:解析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各个部分一一进行了阐述,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代位权、保险模式、保险主体、保险范围、投资的合格条件以及其他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本部分主要参考了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要地分析了各个要素的特点,颇有创意的就是将其对我国的启示一一于各小部分后列出,较为明了而又体现了重点。<br> 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整体构建和完善的构思,简明地对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勾画。之后对海外投资保险与其他政治风险对应措施进行了衔接,以期更好的发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并且将海外投资风险对应机制整合为一个系统,可以概述为:一大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两大立法层面(国内法、国际法),三种主体(投资者、相关机构、国家及国际组织),多项措施为内容的统一体系。
二战后国际社会最深刻的变化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的崛起,不仅数量急剧增长,功能和影响也无所不在。从外层空间到洋底海床,从政治经济到文化卫生,从咖啡香蕉到石油核能,从体育音乐到战争难民,无处不见国际组织的活跃身影,甚至人类的一切都或多或少地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之下。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催生出崭新的、以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分支学科——国际组织法。从国际组织法研究状况看,众多国际组织中,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性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欧洲联盟自然长期受到研究者的追捧,而青睐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同样大有人在。<br> 然而,对于目前唯一一个由中国倡导成立并发挥主导作用的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却鲜有法律学者问津。客观而言,国内外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的研究成果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可谓丰富多彩,但从法学角度解剖、诠释这一国际组织的学术作品至今寥寥无几。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合作的有效法律形式,法律元素从来就是国际组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以法律为切入点观察分析国际组织也是研究国际组织的重要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界必须对上海合作组织发出自己的声音。补齐上海合作组织研究领域的法学短板,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br> 本论文属于补白性选题,以国内外法学界尚未做过系统研究的上海合作组织法作为研究对象。其学术价值在于进一步拓宽了国际组织法的研究范围,开辟了上海合作组织研究的新领域,填补了关于该组织的一个研究空白。揭示法律因素在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安全协作、经贸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本文的理论意义所在。研究问题最终是为了服务于现实需要,为决策部门拟订方针、出台制度、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提供参考意见,并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奠定一个扎实的基础,是本文希望达到的现实目的。<br> 上海合作组织的法律研究涉及国际法的三个领域,即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是从公法角度对上海合作组织的性质、法律人格、运作机制、成员制度等进行探讨;国际刑法是从成员国之间的安全合作入手,解剖反恐斗争、多边刑事司法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揭示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特点与不足;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内容涵盖贸易投资便利化、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的能源合作等。<br> 论文综合运用了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分类研究等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基本而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主要用于本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本组织各成员国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国际法规范的分类研究是一种传统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也在论文中得到了运用。<br> 论文的整体结构遵循了“一根主线、两个方面、三种类别”的思路。“一根主线”指的是以上海合作组织所面临的主要或基本的法律问题为主线;“两个方面”是指论文研究的法律问题主要与组织的基本形态和具体运作有关;“三种类别”是指论文探讨的各种法律问题大体上可分为组织建设法律问题、安全合作法律问题以及经贸合作法律问题三类。全文按组织建设法、安全合作法以及经贸合作法的顺序依次展开。<br> 论文由绪论和正文(七章)组成,共约20万字。绪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思路、结构安排等进行了说明。<br> 第一章探讨了上海合作组织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所谓法律属性,是相对于该组织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而言的。第一节首先回顾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然后围绕本组织的法律根据——宪章分析了它的宗旨和原则;通过对其法律定位明确了该组织的法律性质;最后梳理、论证、阐述了上海合作组织与成员国、成员国的国民、非成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关系。<br> 法律人格决定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在分析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探讨了上海合作组织法律人格的确立过程与作用、意义。接着对该组织法律人格的多重性和多层次性作了剖析,指出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既有国内法上的人格,也有国际法上的人格。特权与豁免法律制度对上海合作组织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第三节从特权与豁免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立足于《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等法律规范,对各类主体所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内容、范围及限度分别作了深入研究。同时评析了上海合作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制度,认为其在内容和形式上借鉴了《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在肯定特点的同时,也指出了不足。<br> 解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制度的任务由第二章完成。宪章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中止与丧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成员国作为组织的组成部分时,其权利义务包括每个成员国本身的权利义务和所有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义务。观察员制度是上海合作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进行对话、交流的重要平台,观察员资格的取得条件、程序及权利界限由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对话伙伴制度是观察员制度的补充和扩展。本章也对对话伙伴的法律地位、给予相对话伙伴地位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阐述。<br> 第三章论证分析了上海合作组织的法律秩序。本组织的法律秩序由组织框架内的各种法律规则组成,包括宪章、决议(建议、宣言、联合声明等)、各类公约、约束性决定以及适用于该组织的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与习惯法等,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法体系,体系内部的规则具有等级性。上海合作组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性质、效力各不相同,有必要逐一理清。本章对条约性多边文件、宣言类文件、联合声明与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及各类组织决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整理和归纳。<br> 第四章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与程序法律制度,从组织结构、议事机制、预算经费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阐述了上海合作组织的运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由权力机关、执行机构等组成,包括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外交部长会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各部门领导人会议、秘书处、地区反恐怖机构等。其议事规则有会议制度、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等。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支出、预算编制等问题均由《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与执行协定》规定。上海合作组织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与WTO、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组织进行对比,发现本组织在组织结构的完备性、权威性等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由此启示上海合作组织要在提高组织机构的机制化运作程度等方面做文章。<br> 第五章集中探讨上海合作组织的安全合作法律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区域安全合作以反恐斗争为核心,因此其安全合作法律框架基本上是围绕反恐法律构建。具体由国际法及成员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国际法层面又有全球性法律规范和区域性法律规范之分;国内法部分主要是各成员国制定的与反恐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海合作组织初步建立了以反恐法制为核心的安全合作法律体系,并设有专门的跨国反恐机构,但也存在规范体系不全,人权保障乏力,多边刑事司法协助开展不力等局限。为此,要通过调整反恐理念、填补法律盲点以及转变合作模式、克服立法不足等方式加以完善。<br> 第六章是对组织框架下地区经贸合作的法律解读。首先从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平台的角度剖析了多边经贸合作规则,比较并评析了成员国的外贸投资法律制度。接着对组织框架下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展开了法律分析,指出迟滞贸易便利化进程的法律因素以及投资便利化缺乏法律动力。然后针对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的战略目标,结合WTO规则,就其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成员国能源合作中的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法律依据及争端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br> 第七章主要阐述了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的利益关系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上海合作组织对中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并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上海合作组织在明确战略定位之后,应向多功能组织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要积极扩员,吸纳周边国家加入本组织,扩大组织影响。<br> 论文的最后部分总结了研究得出的结论。通过对上海合作组织在机制建设、安全合作、经贸合作等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进行全景式扫描,论文得出三点结论:第一,上海合作组织已经初步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第二,上海合作组织法律体系尚欠成熟,要使之完备、有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法律因素还没有对组织的整体发展构成决定性影响,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又被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外汇管制的大背景下,我国于2006年正是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br>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下,一些新兴国家,如韩国和智利,在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之前,都通过推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来逐步实现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体逐步融入世界。中国的外贸出口、吸引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都在快速增长。通过实施QDII制度,为我国国内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也有利于分流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br> 文章主要分为四大部分。<br> 第一部分是QDII制度概述,主要阐述QDII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运作步骤以及我国推行QDII制度的原因和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没有完全开放资本市场,对外汇管制下的资本项目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但面临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开放QDII,一方面给本国的国内投资者找到一条合适的海外投资之路;另一方面保持适度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确保国际收支平衡,对我国当前具有积极的意义。<br> 第二部分是QDII制度法律分析,主要阐述了QDII制度法律性质。通过对QDII制度分析,本文认为QDII制度应属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QDII属于海外证券投资范畴,大多采用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国内投资者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而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就是受托人。<br> 第三部分是QDII法律制度具体内容。这部分主要论述我国QDII中具体实施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托管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外汇管制制度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只有完善这些具体制度,才能保障QDII制度的顺利实施,也才能实现我国开放资本市场的目的,保护国内投资者。<br>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QDII制度的路径。主要阐述的是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法律层面的角度,在进行资本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如何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而言,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保护国内投资者权益。这就要求在制度运行中必须强化对合格境界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监管。<br>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二元视角,阐释了我国实施的QDII制度。从经济视角看,QDII制度涉及我国外汇储备的运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以及境外投资的各种资产组合、对我国金融市场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从法律视角看,QDII制度的实行,又涉及到境内机构者的资格准入、外汇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金融监管等法律制度,对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br> 作为与QFII相对应的制度,QDII制度开启了我国国内普通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阀门,逐步、渐进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我国资本跨越国境的有序流动。在全球化浪潮谁也无法回避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我国也将积极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竞争与挑战,大胆探索融入世界经济一体的合适途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稳健、良好发展。<br>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人才储备等方面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主动走出国门,到国外去寻求并开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于2000年及时提出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辟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br>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国外投资,如何更好的促进对外投资,规避其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这一问题日益突出。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相比,中国关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立法显得非常滞后,尤其是在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企业权益保护上的法律甚至还是空白。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引导、促进、服务、保护等宏观管理的协调机制不健全,海外投资企业对其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大力培养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对政治风险的防范意识,积极加强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的合作,有效防范和规避对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以更好的促进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br> 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其中明确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特征,阐述了中国对外投资呈快速发展的态势,特点,并重点阐述了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以及中国当前在对外投资上所存在的法律上、体制上、自我保护意识上的不足。<br> 第二部分为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介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主要通过承保政治风险和其它投资促进业务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性投资。并创立了代位求偿体制,以该机构为中介,间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促进国际投资流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部分较全面的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产生、组织机构、会员国资格及会员国的加入和退出、投票及表决制度、代位权、共保与分保业务、并重点介绍了机构的三个重要功能,即投资担保,投资促进,投资争端解决。<br> 第三部分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优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很多方面都具有自己独有的优势,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机构相对于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优越性,其在服务对象、承保范围、保险能力、争端调解、运用灵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远非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等单国的狭隘体制所能企及,其发展能力也远非后者所能达到;其次,机构与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共同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其能借助集团优势,更为全面的收集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信息,更好的掌握投资的最新动向,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其投资促进业务具有系统性、协调性与稳定性的特点;再次,机构在资金、解决投资争端、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方面,也具有其所特有的优势。<br> 第四部分阐述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中国一些机构目前合作的情况,并提出了中国政府和企业加强与机构合作的具体措施。<br>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出口日益扩大,我国积累了高额的外汇储备。截至2009年3月,已达到创纪录的2万亿美元,随着经济继续发展,中国的外汇储备还将继续增长。这不仅给人民币升值和通货膨胀带来了压力,同时增加了储备资产管理的难度和风险。在此大背景下,2007年9月29日,伴随着中国投资公司的成立,中国第一支主权财富基金出现在世人面前。<br> 迄今为止,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运作模式等方面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都处于探索阶段。这些立法努力绝大部分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但是关注这些立法活动和研究动态,并努力适应这些立法趋势,对于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无疑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br> 全文三万六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br> 第一部分“主权财富基金概述”。主要阐述了主权财富基金的涵义、类别、特点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产生、发展及其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影响。随着20世纪后半页经济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新兴国家的外汇储备日益扩大,主权财富基金迅猛发展。通常而言,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公共财富,表现为一种外币资产,其投资行为也主要为国家或地区最高经济当局操纵和控制,因而在国际上受到一些国家的质疑。对国际金融体系而言,主权财富基金将削弱美国金融霸权,改变原有的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格局。<br> 第二部分“与主权财富基金有关的法律问题”。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国际投资基金,不同于传统私人投资基金,因而探索有关主权财富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非常必要。主权财富基金的出现是基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赋予了每一个国家合理利用本国的国民财富的权利。同时,主权财富在运作过程中,也毫无疑问的涉及到金融保护主义、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透明度与破产等法律问题。<br> 第三部分“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制”。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由主权国家或地区政府建立并拥有的金融投资工具,由于其规模巨大,其市场影响力也不可忽视,同时,主权财富基金的出现,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国际社会要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制,相关国家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在国际层面加强规制。本文认为,可以利用现有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br> 第四部分“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外贸出口连连上涨,国际收支顺差快速攀升,从而使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急剧增长,中国投资公司便应运而生。由于中国投资公司资金庞大,引发了相关发达国家的担忧。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如何保持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竞争力,实现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需要在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上作出积极的完善。<br> 从主权财富基金的增长趋势来看,构成其资金来源的外汇储备仍在急剧膨胀。因此认清主权财富基金的本质和作用,以及国际社会对待主权财富基金的态度至关重要。目前国内国外广泛关注,但在法律方面还没有达成广泛共识,许多国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提出了有益见解,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安全,必须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广泛参与国际立法,加强内部管理。最终实现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预期目的。
自加入WTO以来,为了解决国内能源短缺而需求越来越大的被动局面,我国积极加大对海外能源直接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开拓更广泛的能源供应渠道。以中海油、中石油等为代表的能源企业积极在全世界“富矿区”直接投资,顺应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今世界的主题虽然依然是和平与发展,但局部地区的冲突仍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我国能源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也往往在这些动荡区域,比如中东地区,拉美地区……,伴随着东道国的国家行为或一些意外因素,我国海外能源直接投资企业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有什么特点,如何对其有效防范,不仅是政治学、外交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的问题,也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学重点关注的话题。<br> 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实证分析了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能源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遭受的政治风险,并提出政治风险的新变化;系统探究了我国能源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防范,旨在通过法律的完善与制度的保障等措施来防范我国海外能源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br> 文章第一部分说明了我国能源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和特点,指出我国能源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将越来越大,而世界能源“富矿区”基本已经被发达国家瓜分完毕并形成自己“利益范围”的事实。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概念和特征,是本文的定义部分;第三部分系统、实证分析了我国能源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具体类型和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我国政府和能源企业对此应当加以重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从法律和制度完善的角度来防范能源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具体来说有三个角度:<br> 一是我国政府应创立完善有关能源直接投资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从自身的法律改进入手,步步为营,层层防范。具体措施有:1.明确能源海外投资战略,合理引导能源企业的投资方向,2.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3.完善金融政策,对能源企业遭受的政治风险提供融资支持。<br> 二是积极与能源生产大国签订和修改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把两国间的投资共识法律化,必要时考虑就能源投资保护问题专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br> 三是重视有关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积极利用国际投资保护条约来防范能源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特别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br> 文章基本上都是基于政府的视觉来对课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政府有关保护投资的法律制度建设和能源企业的行动提供一点借鉴意义。<br>
本文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进行了研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活动明显放缓,世界经济面临严峻考验。在本轮危机中,中国依靠良好的危机应对能力,被赋予了更高的国际期望,国际社会希望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这一更新、更复杂的国际背景,既是我国时代机遇,又是巨大挑战。其中,中美之间在这场危机中有竞争,有较量,中美汇率改革之争、知识产权保护之争、反倾销之争此起彼伏。中美关系是中国对外关系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双边经济贸易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是双方交锋的焦点之一,而美国商会的调查显示,美国企业对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关注度甚至超过了汇率改革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迅速的国际化来完成了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上和国内社会仍然受到大量的诟病。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已经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话语权紧密相关。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也凸显出我国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环境既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又是金融危机倒逼的结果。我们要逃出困境、分析原因、寻求出路,一方面要加大对我国国情的研究和调查,立足我国实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知识创新和保护的有利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最终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另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基础理论的了解和理解,透过制度和规则,把握法律运行、发展的规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集中代表,要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则追根溯源,美国是最好的蓝本。中美知识产权冲突也是目前全球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美国常年将中国作为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大加指责,并且将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军事问题并列为对威胁美国安全的两大问题,中美的知识产权冲突已经成为了中美经贸关系中不可回避的话题,而加强相互了解以增强互信是最基本的解决途径。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基于此,研究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br> 重视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法的研究者的共识。在此共识的推动下,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已经在各个层面展开,但是,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集中于国际贸易法和权利法本身,对美国知识产权国内法和救济法的系统梳理相对较少。侵权法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侵权行为的界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界限尤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本论文旨在建立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整体研究路径,系统考察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现实特点、社会背景、理论基础、发展历史和具体规则,为丰富我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整体认识和细部考察作探索,理解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发展规则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原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完善和改革提供时间、空间、限度上的依据,最终为减少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与争端,促进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本文从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等基本理论问题出发,重点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法律构成中的法律客体和内容,其中,通过案例分析法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则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了梳理和总结,通过归纳法和类比法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和保护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将研究落脚于我国“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功经验的借鉴和对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应对,从自身建设和应对措施两方面提出了建议。<br> 鉴于人类社会对知识共同的追求与保护和现代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的共性,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同时,基于中美之间社会、历史、文化之间的固有差异和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需要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具体规则进行本土化分析;此外,基于中美经贸关系的基本矛盾认识,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竞争与谈判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我国一方面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创新,另一方面要增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主体地位,增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规则运用能力,在涉美贸易中加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增强应对侵权纠纷的能力。本文通过梳理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考察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厘清了作为美国知识产权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法律方法和制度路径,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和走向进行了预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有益补充。
近几年,随着我国央企“走出去”战略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的数量规模也一直在不断增长。因此,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和风险防控问题,也已经日益成为我国央企运营发展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所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近期发生的利比亚战争,是对我国的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提出的又一次考验,在这次战争中我国的境外国有资产再次受到严重损失,因此,对于重视完善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不容置疑。<br> 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为主,穿插实际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展开讨论,同时借助分析刚出台的两个规章,最终得出完善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的建议。除了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22000字。<br> 引言部分主要概括介绍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进程、研究状况、以及研究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意义。第一部分首先从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概念入手,通过与境内国有资产监管相比较,完成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的概念的界定;然后再对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的内容进行概括分析,分别从监管的主体、对象、目标和方式入手,对其进行阐述,使其概念明确、内涵清晰;接着再从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存在的量和面临的风险入手,结合利比亚具体案例分析,以此说明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即为什么要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法律监管。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法律组织框架的分析,首先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着手,概括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然后对新规章进行具体的解读;接下来从相关的监管机构或组织及其职责着手,分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架构。第三部分分别从八个具体方面着手,结合个别具体案例对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揭示了这些现存的缺陷和不足给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的三种监管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分别从各自的监管内容着手,归纳出每一监管模式的特点,进而得出值得我们国家吸收和借鉴之处,对完善我国的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具有启示意义。第五部分,也是本文最后和最关键的一部分,在前述各部分的基础上,针对前边部分提出存在的缺陷问题,结合之前发生过的一些案例,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从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促进我国的境外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更加全面完善,保证境外国有资产能持续的保值增值。
2008年4月7日,中国与新西兰正式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该协定也创下了中新两国关系发展历程上的四个“第一”,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定为加强中新两国经贸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也为双方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推动中新经贸关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协定的成功签署,还为中国今后与更多的国家商签双边FTA和制定其发展战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宝贵的经验借鉴。本文在构建思路上从法学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学成果,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一方面在宏观上研究了协定的文本框架,另一方面在微观上,着重对协定的一些具体规则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总结出了中新双边FTA的特点,并对协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br>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中新双边FTA展开研究:<br> 第一部分,从双边FTA的法律界定和法律依据入手,结合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双边FTA的贸易效应,然后就中国发展双边FTA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旨在对中国参与全球双边FTA及中新双边FTA的建设背景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br> 第二部分,在分析介绍了中新双边FTA的推进进程基础上,引用经济数据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对中新双边FTA产生的贸易成果进行了分析,并对中新双边FTA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进行了总结。<br> 第三部分,以协定框架为基准,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对协定的条款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然后在微观层面上主要就协定的三个具体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中新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自然人移动制度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式,将协定与NAFTA和CAFTA等协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比较,最后归纳总结出中新双边FTA具有的特点<br> 第四部分,综合上一部分的研究结论,从货物、服务、投资三个领域出发,在农业特殊保障措施、自然人移动、市场准入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通过结合CAFTA和NAFTA等协定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中新双边FTA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性对策。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兴盛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签订BIT。对东道国的国家行为提请国际仲裁,是BIT赋予投资者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签订的BIT亦赋予了投资者此项权利。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不同于传统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例如国际法院裁决。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产生之前,投资者仅能在其母国政府同意的情形下,由其母国政府对东道国政府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程序。<br> 随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建立以及BIT中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普及,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数量与日俱增。我国目前是仅次于德国签订BIT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海外投资增势迅猛,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已对第一例涉及中国BIT的谢业深案作出裁决。在此背景下,对我国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深入研究迫在眉睫。<br> 本文结合案例对我国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进行了全面分析。鉴于我国BIT中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从无到有、从争端解决范围有限到争端解决范围扩展、从较为宽泛的规定发展到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一演进过程,本文第一部分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该部分简要介绍投资者东道国条款的历史、发展和功能,以期达到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全面认识,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br> 本文第二部分以文本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两代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一些鲜明特点进行梳理,例如投资者可选择的仲裁程序,在中国BIT下仲裁庭可以裁决的争议范围,仲裁的事先同意,岔路口条款。同时通过与其他国家BIT范本的对比,指出我国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不足。<br> 第三部分结合首例中国投资者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探讨我国BIT中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的适用及仲裁庭对“涉及征收补偿数额争议”条款的解读,并对该案的影响进行评述。<br> 第四部分结合美国等国家的BIT实践和仲裁实践,为我国进一步完善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提出建议。第一种方式是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文本进行细化规定,例如明确“因投资产生的争议”的范围,为国际仲裁程序的启动设置“安全阀”,研究仲裁裁决的纠错机制。第二种方式是在BIT中完善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相关的例外条款。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善我国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以期使我国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条款达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以及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