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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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农村乡镇卫生院改革与政府责任定位

    本文研究目的:农村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中枢,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乡镇卫生院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由政府举办。由此,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卫生院的改革拉开了波澜壮阔的“大幕”。但是,政府在卫生院改革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举办卫生院的方式和途径怎样?由于相关基础理论研究不够,导致理论界对“政府如何发挥主导作用的问题”众说纷纭,实践中还摇摆不定。为此,笔者选题“论农村乡镇卫生院改革与政府责任定位”,欲应用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公共财政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跳出卫生并回归卫生,从多维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综合研究。这将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一,为明确政府在乡镇卫生院改革中主导作用发挥提供理论依据。第二,为乡镇卫生院改革实践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设计和提供可操作的办法。第三,为党和国家继续完善农村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政策,构建和稳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决策参考。第四,为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公共财政学、卫生法学等学科铺设相互联系的桥梁。 研究方法:力求吸取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学、公共财政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从卫生经济学和卫生管理学视角出发,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社会调查、个案分析等方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交流探讨方法,实现对本课题内容深入、系统探讨和研究。 研究结果与结论:卫生院改革正确路径的选择,其前提要明确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同时正视卫生院的现状。我国的乡镇卫生院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卫生院,卫生院从正式建立时起,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始终明确卫生院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但是,在转型时期,由于农村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支撑的衰落和缺失,县乡财政的支持缩减或“断奶”,卫生院经历了各种自救式的改革和探索,其存在现状可用“三三制来概括:即:三分之一卫生院经营状况较好;三分之一卫生院亏损并勉强维持;三分之一倒闭。 今天卫生院的改革政策已经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路径,明确了卫生院“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卫生院由政府举办”的改革方向。笔者认为,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的措施是,由政府首先构建乡镇卫生院改革规则体系,引导乡镇卫生院改革顺利进行。因为,卫生院不能自主选择体制,体制是由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组成的,新体制的确立,不仅需要新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详细确立新体制的规则群和制度链,否则卫生院的改革将会迷失方向。 卫生院的改革具体措施可以细分为从三个方面:一是在宏观上,政府要结合区域卫生资源规划,作好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规划,并制定卫生院新体制的规则群和制度链,明确卫生院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二是在中观上,政府举办卫生院应与公共财政构建的改革相配套;同时,以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龙头,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筹资模式,根据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实际,协调好卫生院服务中纯公共卫生服务与准公共卫生服务的不同筹资渠道的矛盾。三是在微观上,探索卫生院作为一个公益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的构建;不仅使县卫生局对其监管富有成效;而且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使其运转富有效率。

  • 我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中相继进行着变革,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建立既适合本国国情,又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当前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新课题,它在经济转轨时期承担着历史的使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随着“十一五”规划将改革引向深入,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也日趋明显。笔者遵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确立机制、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维护公平,希望通过对世界各国和我国若干城市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对我国目前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主体部分遵循“理论探讨-实证分析-提出方案”的基本思路,分为四大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这个概念进行阐述。首先指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揭示此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内涵外延以及内在特点。其次谈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其中包含了各种分类的依据和原则。再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展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同之处,进一步明晰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及内涵。最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到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通过四个部分的分析和论述,来支撑我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当今世界范围内占主流地位的四种医疗保险模式,依次为:“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混和医疗保险模式”。笔者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分别归纳了它们在现实中所展现出的优点和历史上所暴露出的弊端。而后,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提炼出不同制度所特有的精妙之处作为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建立医疗保险模式必须厘清的三个方面问题,为第四部分的写作埋下伏笔。 第三部分对我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实证分析,总体按时间顺序以1999年的全面改革为界分为两大板块。板块一对传统福利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评述,简述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历史上曾经作出的贡献和暴露出的诸多弊端。板块二简述了医疗保险事业改革的历程,在明确若干评价标准的基础之上,对改革后的(即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利弊分析。在诸多材料和事实的支持下,主要归纳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医疗保险主体覆盖面过窄、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模式的运行差强人意、医疗保险利益主体的错位。 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结合第三部分归纳出的若干问题,对我国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首先,明晰了三个立法原则统领整个第四部分。第一个原则是核心突出“公平”价值。这是在作者辨证思考“公平”和“效率”关系之后作出的选择,作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比福利国家更具公平性,只有在价值取向上找准了定位,才能避免走“市场化”、“商业化”的弯路。第二个原则是“立足国情,走本土化的道路”。此原则看似笼统,但其与第一个原则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因为在“公平”的价值取向下,如果没有“坚持走自己的路”的精神,在政策的制定上就有偏向福利国家制度的风险,这是我国现有国力所不能负担的。此外,我国国民素质参差不齐,医疗保险领域历史情况复杂,在制定政策之时也必须考虑进来。第三个原则是“放眼世界,与国际接轨”,此原则是与第二个原则相辅相成的,既要“请进来”,又要“走出去”。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国际借鉴”环节中已有充分论述。 其次,笔者阐述对我国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宏观立法建议,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方面为“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医疗保险单行法”,目的是改变现有法律规范立法层次分散、层次低下、政出多头的情况。第二方面是‘咖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法内部间的配套和衔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仅需要与税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衔接,还需要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下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第三方面是“强化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法律责任”,只有充分强化了制度的法律责任,这个制度在操作实施的过程中才更具威严性,才更容易被遵守。第四方面是“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在WTO框架下,劳动者的医疗保障问题更具国际背景,因此需要积极而慎重的对待。 再次,笔者结合实证分析得出的问题,把握三大立法原则,对我国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措施建议,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其一,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覆盖问题。着重强调了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立法保护,提出了把未成年人纳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立法建议。其二,论证现行制度中的“三方筹资”模式和“统帐结合”模式是否合理,并提出独立的立法建议。其中先从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现阶段实行“三方筹资”的正当性。再结合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企业缴费责任、企业缴费分配流向、“预防为主”的新型统帐模式、取消统筹医疗中的起付标准等四个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三,解决现行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正面和侧面两个角度提出具体措施,纠正现有的“市场化”错误和“医、政、药”不分家的混乱状况,站在医疗卫生宏观立场上解决羁绊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困难。其四,提出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分层次、共接济”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笔者从企业补充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保险发展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具体设想,把补充医疗制度真正融入到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之中。

  •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海外投资可以为资本输出国创造巨额利润,从而推动输出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海外投资作为一种跨国界的投资,它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和来自于外部市场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因素的商业性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很大的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主要来源于东道国政府、东道国内的不同利益集团、东道国政府的敌对势力和外国武装力量的入侵。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将要面对的是在WTO规则内同其他国家的同等竞争,面临更多挑战的同时也势必为我国对外投资创造更多的机遇。入世不仅对我国引进外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呼唤着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拓展对外经济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竞争。但是,前述投资风险的客观存在成为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制约因素,于是,如何帮助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规避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性风险,便成为当前学界面临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就在于制定并逐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点,并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渊源及背景入手试图探悉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 第二部分对目前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中与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及ICSID和MIGA中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关系密切的公约内容,最后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涉及的海外投资保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介绍美国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时候,通过对两国海外保险制度的制度模式、保险范围、承保条件等方面的比较从而得出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以供我国立法借鉴之用。 第三部分首先指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以及由此而给我国海外投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得出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相应的指导性原则以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架构。解决了立法的指导性原则之后,笔者就目前世界上两种普遍的海外投资模式即双边投资保证制度和单边投资保证制度进行了详细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既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又解决了资本输出国政府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中的出诉权问题,所以在我国应建立双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宜。 第四部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的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程序、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等制度的设置与安排提出了具体建议。在介绍了目前各国以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及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担任保险人实施保险业务几种主要的保险机构的设置类别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性机构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中的管理、审批与协调方面的事务及海外投资鼓励措施安排等,而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执行则可交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部门。关于承保的范围,各国均规定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一般情况下,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险,外汇险,征收险。但是各国就各个险别的性质界定,以及内涵的界定均不一致。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笔者以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征用险应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保险对象,笔者以为鉴于目前我国的情况,应该是合格的海外投资、即投资须同时符合本国利益和东道国利益且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应该及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本文最后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代位权的安排进行了简要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未来之立法提供一点愚见。

  • 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研究

    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是指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时,能否将其位于别国的财产归入破产财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它是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前提,在跨国破产的诸多法律问题中居于基础地位。 本文将跨国破产域外效力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基本理论和理论的新近发展入手,对相关的几个国际文件及部分典型国家的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问题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构想。 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基本理论。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主要有两种,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效力及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无论财产所在何处。地域性原则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仅限于位于该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即该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破产人财产。二者在理论基础、内在动因、价值取向等方面都不同。普遍性原则基于能使投资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在合理期待利润的同时客观预测公司因经营失败宣告破产的后果而优于地域性原则。然而,因各国法律存在差异,采用地域性原则更能达到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所以在实践中地域性原则被更多地运用。近年来,理论得以发展,出现了新普遍性原则和现代地域性原则。新普遍性原则又称实用主义原则或有限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结合,它在承认破产程序的普遍性效力的同时允许属地破产程序的存在或允许一定情况下限制破产程序的普遍性效力。这一原则被现在多数国家和国际文件所采用。现代地域性原则主要出现在专门调整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律中。 第二部分研究国际文件中关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破产法立法指南以及欧盟2000/1346号规则有关跨国破产域外效力规定的学习研究,得出结论:无论是国际性的文件还是区域性的文件,都没有单纯采用普遍性原则或地域性原则,而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新普遍性原则。其基本模式都是一方面承认主要破产程序的普遍效力,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另一方面允许具有地域性的属地破产程序,如次要破产程序等,以充分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和本国经济秩序。 第三部分研究几个典型国家关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态度。通过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几国(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关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态度及其发展变化,得出结论: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最初单独采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还是最初单独采用地域性原则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改采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相结合的新普遍性原则,这是各国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既加强跨国破产合作又保护本国债权人而寻找到的一种平衡。这也反映出当今世界关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主要立法趋势。 第四部分讨论我国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构想。首先研究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法律规定,新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采用普遍性原则,对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效力采用新普遍性原则。其次研究在实践中对跨国破产域外效力所进行的探索,我国法院对待破产域外效力的态度既有采用普遍性原则,也有采用地域性原则,但基于我国吸引外资比对外投资更多,实用地域性原则更能够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和本国经济秩序,因而更多的情况是采用地域性原则。最后,笔者提出:我国应加强跨国破产的国内立法,结合我国目前大力进行改革开放、外商投资及向海外投资日益频繁的实际,参照国际文件和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在域外效力问题上采用传统的普遍性原则或传统的地域性原则均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新普遍性原则应是我国破产立法的理想选择。同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引入自由选择原则,应积极签订与跨国破产域外效力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促进跨国破产的国际间合作。 笔者最后在结语中总结:新普遍性原则是国际立法和世界多数国家改革原有跨国破产法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它克服了传统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弊端,结合了二者的优点,在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债权人的利益和本国经济秩序。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应顺应大势,采用新普遍性原则为主要原则,同时可适当采用自由选择原则,在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参与国际合作与本国利益相平衡的具体制度建设,以促进我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 论贸易平衡战略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之变革

    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外贸总额不断刷新历史纪录。2006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高达17606.9亿美元,货物贸易顺差从2001年的225.5亿美元跃至2006年的1774.7亿美元。2006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下货物与服务贸易顺差总额高达2809.1亿美元。巨额的贸易顺差使中国产品成为众矢之的,在国际上不断遭遇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贸易摩擦激增,人民币升值压力大,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贸易平衡问题严峻。本文针对我国贸易不平衡现状,试图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寻找贸易不平衡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我国现有外贸法律制度的“不平衡”缺陷,并提出变革之道,为实现贸易平衡提供法律支持。 第一部分:我国对外贸易现状该部分通过翔实的统计数据,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等不同领域,全面阐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并得出我国对外贸易整体上顺差数额过大、外贸严重失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文章从顺差和逆差两个角度出发,辩证地分析了贸易不平衡的利弊,指出我国目前出现的巨额贸易顺差在为我国积累大量外汇储备、增加我国国际购买力、促进我国国际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如对外贸易摩擦激增、经济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等许多难题,而数量顺差、价值逆差的现状,又容易形成“进贡经济”,在输出本国真正财富获得贸易顺差的同时,又必须承受污染、低工资和低福利等经济贫困化增长带来的恶性结果。 第二部分:我国对外贸易不平衡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对外贸易不平衡的原因。从外部看,我国对外贸易不平衡的原因不仅存在于不尽合理的当代国际经济秩序中,也存在于别国的制度体系里。当今世界国际产业转移和原产地规则统计方法,以及发达国家以海外投资为主导的对外经济结构和以服务贸易为重心的对外贸易格局,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从我国自身的角度出发,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因素,以及“奖出限进”的国内政策导向也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而我国现有外贸法律制度的“不平衡”缺陷,更是造成贸易不平衡的深层次原因。文章这一部分将从我国外贸法的历史沿革、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三个方面出发,着重分析我国现有外贸法律制度的“不平衡’缺陷,并在具体制度安排方面,分别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不同角度阐述了我国外贸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与贸易不平衡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贸易平衡战略与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该部分论述了贸易平衡战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认为针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应当尽快确立贸易平衡战略。文章通过对‘纳什均衡’理论的分析,指出将“贸易平衡’’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基本立法理念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对外贸易整体上来看,应当将“贸易平衡”作为我国外贸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而在具体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则可以根据现阶段不同的情况做出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 第四部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之变革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前面几部分关于我国外贸立法缺陷的分析和立法理念的重构,这一部分将从“贸易平衡理念的确立”、“基本原则的完善”以及“具体法律制度安排之变革”三个方面,详细论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之道。在立法理念上,“贸易平衡’是实现一国对外贸易利益最大化和外贸经济持久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当平等对待进出口,将“贸易平衡”作为我国外贸法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目标。并在此理念指导下,把“贸易平衡原则”作为外贸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安排方面,文章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不同领域,着重论述了“限制授权条款”、“细化原则性条款”以及“月艮务贸易专门立法”等问题,还从“贸易促进”、“贸易保护”以及“建立贸易失衡预警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贸易调控机制的建议。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变革,可以逐步修正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不平衡”缺陷,促进我国实现贸易平衡。

  •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海外并购(Cross-border MIA)也称为跨国并购。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购买外国企业的一部分甚至全部份额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海外并购是企业国内并购的延伸,是跨越国界的并购。近几年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海外投资逐渐增长。根据邓宁投资周期理论,我国目前处于国际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海外投资持续增长阶段。在经过大量吸引外资以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阶段后,我国政府开始认识到鼓励海外并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新世纪伊始,我国政府就提出了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投资的“走出去”战略。在国内良好经济形势和政府政策的双重促进下,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掀起一个又一个海外并购浪潮。从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的TFT-LCD业务到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再到中海油竞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并购规模越来越大。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但由于各种问题制约,能顺利实施海外并购的企业为数不多。目前,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经济领域。海外并购是涉及多领域、同时受两国或多国法律调整的行为。投资母国、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海外并购的整体发展。海外并购法律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以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从法学角度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本文近三万五千字,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先对海外并购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企业兼并和收购含义的分析概括出海外并购的含义。在明确基本概念后,进而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历程、特点及问题进行分析。先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特点。接着,通过对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件的分析,指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海外并购审批问题;2、并购支付方式与融资问题;3、海外并购国家风险问题。下文就对这三个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阐述了海外并购审批问题。首先,对审批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并列举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几种审批制度类型。接着,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审批制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对我国审批制度发展、改革过程进行梳理。并对现行两部审批制度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第二,具体分析我国现行海外并购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从明确审批目的、统一审批机构、完善审批模式和加强事后监管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审批制度提出改革建议。希望通过制度的完善,以解决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审批制度问题。 第三部分阐述了企业海外并购支付方式与融资途径问题。由于支付方式和融资途径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成功与否。其对企业并购而言具有重大意义。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上市融资、银行贷款、外汇使用等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或控制过严,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着支付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使用的支付方式和融资途径。接着,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从三个方面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分忻。最后,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法。 第四部分通过对中海油竞购优尼科案的再分析,指出国家风险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遇到的最关键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国家风险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接着,以美国为例具体分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遇到的反垄断审查风险、国家安全审查风险以及美国国会风险。在此基础上,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上提出了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海外并购必将成为我国海外投资最主要的形式。因此,我国企业和政府应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我国海外并购的发展。

  • 论法律修辞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打发和表达感情,因而在法律英语中又形成了许多特有的句法特点。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融入了世界经济。而在当今这样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法律法规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己经是休戚相关。来华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而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又对中国人提出了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所以,对于法律英语爱好者、学习法律英语的学生以及法律工作者来说,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的法律语言的句法结构及其文体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这些句法结构和问题特征和修辞密不可分。当今,国内外谈论、研究法律英语修辞的书籍和文章虽然有一些,但并不多,而且其分析也不够完整和具体。本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论文对法律修辞及其在法律英语写作中的运用展开研究。 第一章介绍了修辞以及修辞原则。笔者结束了几种修辞定义并给出自己的见解。随后笔者论述了修辞与语音学,语法学,语义学,逻辑学和文体学等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讨论了法律语言和法律英语以及法律英语修辞等问题。本章中,笔者介绍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包括准确性,明确性,简洁性,以及一致性等特点。 第三章介绍了法律英语中词汇选择中的特点。该章表明法律英语词汇倾向于选择常用词汇中不常用的含义,古语词,外来语,专门术语,行话以及同义词。近年来,法律英语词汇及行话的使用广受争议,但笔者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达到法律英语准确、简洁。 第四章阐述法律英语修辞中旬子层面的手段。本章试图探明法律英语所应达到的语言要求如何通过得以实现和体现。。本章述及诸多关涉法律英语句子结构的最常见手法。具体来说,句子类型包括:简单句/并列句/复合句;主动句/被动句;肯定句/否定句;长句/短句等。

  • 江苏省银杏产业外向型发展模式研究

    银杏产业是一个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于一体的朝阳产业。发展银杏产业,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帮助农民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外向型一直是江苏省银杏产业的发展方式,但上世纪末,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等因素的影响,江苏省乃至全国的银杏产业遭遇挫折,也为江苏省银杏产业的外向型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有必要探索今后江苏省银杏产业可借鉴的发展模式,以利于江苏省银杏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论文在回顾近20多年江苏省银杏产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促进江苏省银杏产业发展、壮大的动因,明确了江苏省银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式一外向型发展。继而,论文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系统总结了目前江苏省银杏产业外向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创新性地提出了未来江苏省银杏产业外向型发展可采取的模式,并就模式运行所涉及的走出去战略和引进来战略等重要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江苏省银杏产业外向型发展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保证其的顺利运行。论文从出口基地、出口渠道、龙头企业、技术支持、国际市场调研及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对江苏省银杏产业外向型发展提出了对策措施。

  • 中日经贸相互依赖关系研究

    本文利用贸易依存度、投资依存度等指标分析了中日两国经贸关系的相互依存性,指出了中日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这有助于把中日经贸合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颇有现实意义。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具有经济合作的天然优势,已有上千年的经济交往史。自1972年中国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不断深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彼此成为对方的重要经济贸易伙伴,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中日两国贸易额不断增加,两国贸易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但同时也出现一些波折和困难,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威胁论”的说法悄然升起,一些有意破坏两国经贸关系的言论不断增加;贸易摩擦数量增多,范围扩大,严重破坏了中日两国经贸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00年以来,受日本首相小泉纯-郎-再参拜靖国神社等的影响,中日两国政治关系显得有些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妨碍了某些大型合作项目的研究和探讨,日本经济界人士对此也很不满意。事实上,中日两国经济上有很强的互补性,而竞争性较少,在较多方面中国经济还无法达到与日本竞争的程度。中国和日本都是东亚地区的重要国家,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中日两国只有在合作中才能达到双赢的状态。

  • 广西“走出去”战略浅析

    本文所研究的“走出去”指的是对外直接投资,从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国际国内背景入手,以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国内学者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分析广西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状和特点,阐明广西目前处于对外投资的初级阶段,应选准“走出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并论述了广西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当前广西“走出去”战略缺乏统一战略规划等问题,以比较优势作为广西对外投资的区位和产业选择依据,分析了广西“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区位和产业选择,并提出从宏观加强政府的指导,中观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微观以民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走出去”战略构想。

  • 中国与东盟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在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往来越来越多,双方的经贸合作与发展进程加快,东盟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经贸伙伴。在双边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随着双方经济结构的升级,双方贸易结构已经发生了改变,开始从产业间贸易向产业内贸易转变。中国和东盟的经济结构和进出口结构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研究双方之间的产业内贸易的主要影响因素对更好的促进我国与东盟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回顾了与产业内贸易相关的一般理论。其次,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可以认为,我国与东盟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将继续发展。接着分析了对产业内贸易产生影响的有关影响因素。然后,利用计量模型,综合分析了对中国与东盟产业内贸易的相关影响因素。最后,结合上面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 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产业对接探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要素自由流动和区域大市场的形成,为各成员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空间进行要素的重新配置。它在促进各国产业发展的同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产业对接。如何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产业对接对其成员国在今后几年中要面临解决的国内产业竞争力培育和产业存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系到整个自由贸易区内产业的更有效率地发展。本文就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产业对接进行探讨和分析。 本文认为产业对接效应在推动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前提下,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扩大和必要的补充。作者将产业对接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政府为实现成员国贸易与投资更加便利化直接化的同时加强和延伸地区产业的生命力及达到产业国际化的目的而进行的产业国际合作和促成合作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产业调整活动。一般性的产业对接理论正是基于其定义而产生。文章探讨适合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业对接理论,阐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的产业对接理论,分析产业对接相关国家的经济效应,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政府经济管理理论指导自由贸易区内部产业对接找到恰当的结合点。本文还为在自由贸易区发展过程以及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各成员国政府推动产业对接和转移提供管理政策策略和理论指导。 鉴于有限的产业对接研究,尤其是因区域大市场内部要素的流动组合重新合理配置引起的产业对接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开创性,对各国产业竞争力提升和存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文章将以客观性的规范分析为主,由一般产业对接理论演绎出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对接理论,进而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产业对接问题,着重探讨各成员国为应对贸易区内部环境的变化,在中央政府的管理下实施产业对接,扩大国际经贸合作关系的原则和途径,并扩展和丰富了区域经济对接理论。

  • 我国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瓶颈及对策分析——以江浙两省为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市场己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为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发展经济,海外投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作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因机制灵活和运作高效,正逐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一支生力军。如何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紧迫课题。 本文首先对中小企业和跨国投资的内涵进行界定,然后介绍国际直接投资的一般理论,重点分析适合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跨国投资理论根据,接着对我国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必要性和条件进行阐述。并以江浙两省为例,对两省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当前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探寻制约江浙两省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因素——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分析跨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对策提供实证依据。最后,针对跨国投资中的各种制约因素,本文试从政策支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支持体系三个方面给出对策。 本文以江浙两省为例,通过对其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现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中小企业跨国投资存在的各种制约因素,并由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以期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 中国发展双边FTA的动因和战略研究

    贸易一体化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双边FTA不仅能够带来广泛的经济效益,而且是一种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制度安排。在WTO多边贸易谈判日益艰难和一些区域性自由贸易区计划未能如期实现的现实背景下,新一代双边FTA以其灵活性强、涉及领域广、易操作等比较优势而成为许多经济体推动自身经济贸易增长和实现更广泛利益的重要战略举措。 在加入WTO以后,中国迅速顺应全球新一轮区域经济合作的浪潮,积极发展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双边FTA,截止目前,谈判已经涉及11个双边自贸区,共28个国家及地区。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显示,与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总额涵盖了2006年1-11月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4.6%。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双边经贸合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中国发展双边FTA不仅适应自身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对于改善外贸环境、促进区域合作、提升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双边FTA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审时度势,趋利弊害,在强化内功的基础上合理发展。 但是,中国要充分挖掘发展双边FTA所带来的巨大效用,不仅必须清醒认识现实环境和条件,有效应对实际挑战,还要对一些实施双边FTA战略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借鉴吸收,并在此基础之上确立自己以东亚为区域合作轴心、市场多元化的双边FTA战略。在战略举措方面,笔者积极建议从加强双边FTA的战略规划和决策管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来不断拓宽我国发展双边FTA的广度和深度。

  • 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研究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中从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小产业,悄然成长为中国各工业部门中最大的支柱产业。如此高的产业发展速度,必定有其特殊的创新活力与发展动力。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走的是一条引进、消化、吸收和不断创新的道路。在市场需求导向、产业政策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创新体系。 产业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能力不仅仅包括科技创新,还包括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市场创新、管理创新和政策创新等问题。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突破,也不仅仅是技术的产业化,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提出系统解决方案。产业创新能力蕴含于产业创新体系之中,只有完善创新体系,才能培育出长期可持续的创新能力。 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是由技术创新、产业链创新、集聚创新、应用创新和政策创新等五个方面创新要素所构成。各创新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大体来说,技术创新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源动力特性,技术的突破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应用创新引导着技术创新的方向,为技术创新扩大市场。产业链创新促进产业分化,使技术创新的成果不断扩大,形成一个又一个新兴产业。产业集群创新则与产业链创新相互补充,促进技术汇集与知识外溢,提高产业发展效率,巩固技术创新成果。政策创新则是其他各创新要素的体制保证和驱动力量,为各创新要素发挥作用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可见,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中,各要素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系统整体。各要素在同一体系内相互作用,互相促进,从而推动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发展。 中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以集成创新为主,产业链创新带动产业细分,产业集聚创新与管理创新相互促进,应用创新面向用户、瞄准市场,政策创新重点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的定量测度表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创新能力持续提高,在产业聚集、产业政策两方面创新能力较强,在产业链创新和应用创新相对不足,原始技术创新能力则最为薄弱。 世界上信息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施行具有针对性的鼓励信息技术创新的公共政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提升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更应该主动构建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以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以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我国已经位居世界信息产业大国之列。多年的积累的较为雄厚的产业基础,使我国信息产业已经具备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基本条件。今后较长时期内,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信息产业从大到强的跨越是个战略转型,培育创新能力有一个过程。要完善创新体系入手,在社会、制度、法律、机制、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革新,营造创新氛围和环境。完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构建以攻克核心技术为主要方向的技术创新能力。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努力突破核心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在更大范围地引进国际资金、技术和管理的同时,不断提升本地开发创新能力;攻克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增强综合国力的核心技术,使我国信息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构建以完善配套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链创新能力。瞄准世界市场发展趋势,在继续加快发展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同时,大力提升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逐步形成硬件制造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齐头并进的格局;从以信息产品制造业为主向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等诸业并举的转变,从以单机制造为主向提供系统装备和系统服务并举的转变。 第三,构建以扩大国内外应用市场为主要方向的应用创新能力。全方位开拓国内市场,在巩固现有产品市场的同时,不断开拓新兴市场领域,努力开拓信息化建设市场,特别是传统产业改造市场,积极开拓西部市场、农村和中小城市市场;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做好营销工作,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不断提高我国IT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开拓南美、中欧、东欧、非洲等适合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跨国经营与合作,提高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第四,构建以发挥区位优势为原则的产业集聚创新能力。强化比较优势,发展各具地区特色的信息产业,建立合理布局的产业格局。围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地区,形成带状制造基地和若干重点产品制造基地;加大中西部地区信息产业开发力度,合理开发优势资源;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发展信息产业,在部分地区形成若干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群体。 第五,构建以公共技术服务为核心内容的政策创新能力。建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要“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两种力量共同作用。政府要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引导发展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降低企业创新的资金风险和技术门槛,促进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营造企业利用外部知识的社会环境。集中政府研发创新资源,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重大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上,让广大企业能够公平、低成本、低风险地享用技术研发成果,并利用这些技术成果二次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