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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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激光笔; 激光二极管以外的激光器(HS 901320)。 ICS:31.080.10 31.260 HS:9013.2000 |
5. | 通报标题:
激光笔法定检验要求提案页数:2/1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激光笔是公共活动中常用的指示设备。但是,高功率激光笔在误用时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标准检验局(BSMI)提出管制标准CNS 15016-1规定的分类为2类的激光笔,要求根据CNS 15527在产品上标明警告信息。此类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产品认证注册(RPC)计划或型式核准批次检验(TABI)制度。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 CNS 15527(2018)第3.1.3条和第5条; CNS 15016-1(2014)。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9/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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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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