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5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 2. | 负责机构: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1448] |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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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盖的产品:治疗干眼症的鼻内电刺激设备; 医疗设备(ICS 11.040)。  ICS:11.040 HS:9018.9090  | 
| 5. | 通报标题:
医疗设备; 眼科设备; 治疗干眼症的鼻内电刺激设备的分类页数: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我们)现将治疗干眼症的鼻内电刺激设备分类为II类设备(特别管控)。本法令确定了适用于此类设备的特别管控措施,并且将成为治疗干眼症的鼻内电刺激设备分类编纂语言的一部分。我们采取本措施因为我们已经确定将设备分类为II类(特别管控)将为此类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的保证。我们相信本措施也将促进患者获得有益的创新设备,部分原因是减少了法律负担。 |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 8. | 相关文件: 2018年10月19日联邦纪事(FR)第83卷第52973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21编第886部分。 | 
| 9. | 拟批准日期: 2018/05/17 拟生效日期: 2018/10/19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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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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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14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