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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模式下外商投资监管体系需完善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谭博文 2016-07-08 08:49:00

新华社信息天津7月8日电(记者邓中豪)我国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先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将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专家认为,各自贸区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模式下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新华社经济分析师了解到,各自贸区在试行负面清单过程中,效果逐步显现。推行负面清单有效激发了外商投资热情,北京、广东、天津、福建等地自贸区的外商投资均大幅增加。如2015年天津自贸区新设外资企业同比增长1.9倍。

天津滨海商委涉外经济处处长朱长存表示,天津自贸区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以及随机联合抽查等制度。深圳前海管理局制度创新处处长靳光涛表示,深圳自贸区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搭建并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使政府对企业经营信息进行更准确的风险评估。

此外,反垄断审查制度属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兜底条款和监管“防火墙”,目前各个自贸区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反垄断工作办法。如上海自贸区制定了关于反垄断执法的三部办法,天津自贸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建立会商、信息沟通和案件线索移交等机制。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陈文玲认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目前各自贸区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方面均有进展,如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充分利用毗邻港澳的地理位置优势,联合香港的市场监管部门实行两地的信息共享和互认,有效促进了外商投资。

从各地试点来看,进一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仍需突破多重障碍,随着改革进一步推开,需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

首先,上位法调整缓慢,监管机构分散。天津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蒋光建说,地方重要的创新大多是国家事权,需部委出台支持细则和文件才能落地。尽管要求自贸区先行先试,但负面清单涉及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仍未完成。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改革开放处处长张焕波认为,我国的市场监管机构仍较为分散,如反垄断监管方面,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等部门都有相关职能,各执法部门职权交叉重叠且不明晰。

其次,基层部门监管缺失,专业化水平不足。陈文玲认为,当前我国对外资的年检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实际排查,个别外资企业利用基层监管疏漏违规经营。在分类分级的外资监管模式下,基层工商部门对外商进行抽查和处置往往需要得到上级部门审批,影响了基层监管部门的积极性。此外,基层政府在知识储备、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另外,安全审查层次偏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认为,我国已有多部关于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和规定,但相比美国我国的安全审查仍然层次不高。美国将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局加入到外国投资委员会中,扩大了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审查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执行国家安全审查过程有享有较高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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