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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伤法律风险与应对

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9-05-13 16:02:38

随着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已经超过3万家,出国务工人员约100万人。2017年,我国劳务人员在海外因工伤身亡达102人。事发地集中在周边的新加坡、印尼以及中资企业承建项目较多的中亚、西亚、北非等地,如阿尔及利亚、以色列等。

中资企业国际项目所在地多在亚非拉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普遍政治不稳定、社会治安差、经济落后、气候恶劣、疾病多发、恐怖主义袭击时有发生。而且境外施工安全监督力度差,导致工伤甚至工亡发生的概率高于国内。

境外工伤事故的处理

工伤发生后如何依法依规处理?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加以说明。

2016年1月,中国A公司D国子公司某公路项目经理部与中国籍司机B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在D国工作期间B的薪金报酬为每月2000美元,薪金包含B在国内的五险一金,B应负责办理国内社保。

2017年10月26日,在D国工作的B驾驶装载机在道路上行驶,因避让一辆当地无牌照的车辆而驾车坠入深沟,不幸去世。项目部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小组,紧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向国内和当地保险公司报案。

10月28日,项目经理从国外出发,于29日抵达B的妻子C所在Z省的住所,对C表示慰问。30日,A公司与C及其家属在C家中见面并听取相关诉求。C提出合计68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并安排C的儿子工作等要求。C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死者国外1年工资的20倍,即2000美元×12月×20年=48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26万(按1美元=6.8人民币折算)。C认为伤葬费为6个月的工资,即2000美元×6月=1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万。商业保险赔偿100万元人民币,C本人、C的母亲和C的儿子应得到抚恤金252万人民币。项目经理认为C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表明只能依法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约180万。C认为不能接受。

11月14日,C带领8人团队来到A公司北京总部上访。团队中包括C的老母亲,她年近80岁,身体虚弱,患有多种疾病,负责打悲情牌;C的姐夫,一位熟悉工程领域的包工头,负责出谋划策;C的舅舅,国企退休员工,见多识广,能说会道,负责谈判;C的侄儿,据说黑白两道都吃得开,负责出硬招。

死者家属组团上访,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压力。A公司高度重视这次事件,立即成立了事件处理小组,制订了详细的方案和履职安排(见下页)。

按照上述方案,A公司有理有节、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11月15日,双方在酒店洽谈无果,C与亲属再次来到总部办公楼上访。C提出索要驻京生活费,A公司立即借支生活费;C提出其母亲需要治疗,A公司立即安排120救护车将C的母亲送至医院,并借支治疗费。16-18日,双方进行多轮会谈,死者家属变更赔偿金为400万元人民币。21日,A公司特意请来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C及其亲属就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耐心地讲解。

11月22日,C及其亲属再次来到A公司总部大楼静坐,总部信访办人员进行了劝说。23日,C及其亲属在总部办公楼附近挂横幅示威。A公司立即报警,警察及时赶到,制止了C及其亲属的行为。23号下午,C及其亲属再次与A公司商谈,其索赔金额降到280万元。不久,C及其亲属返回位于Z省的住所。

12月A公司来到Z省与C再次商谈,经过多轮商谈,C将索赔金额降到210万。

2018年1月初,C终于同意按照法律解决纠纷,接受178万元的赔偿金。因此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

境外工伤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死者家属的非法要求)进行分析。

一、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本案涉及两个国家,究竟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如果根据属地管辖,应适用D国法律;如果根据属人管辖,应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由于B生前在D国工作,A公司也在D国为B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D国法律,死者家属有权得到大约6万人民币元的工亡赔偿。

考虑到D国赔偿标准太低,从人道主义出发,A公司决定采用中国的法律和标准对死者进行赔偿。

二、是否应该按照死者的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助金、丧葬费

上文提到,死者家属团队提出按照死者生前工资标准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2000美元×12月×20年=480,000美元=326万人民币。这一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09年以前,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存在按照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情形,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执行后,同命不同价的原则已被国家废弃,死亡赔偿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待遇36396×20=727920(元)

丧葬费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北京死者的工资,A公司总部北京为7706元,因此丧葬费=7706×6=46236(元)。

三、是否死者的亲属都享受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有资格获得抚恤金的人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本案中因工亡职工儿子已成年并工作,配偶已退休有退休金,父母双亡,死者岳母不是直系亲属,所以都不能享受抚恤金。C提出三位亲属享有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根据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给B的薪金报酬包含了工伤保险费,但该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而无效,B某无法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池中得到支付,A公司仍有义务支付赔偿金。

五、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是否可以涵盖工伤保险金

在本案中,A公司为B购买了10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在事件处理过程中,A公司有人主张意外死亡商业保险赔偿金(100万元)涵盖了上述工伤保险(约78万),因此赔付死者家属金额为100万元。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国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会给员工买这种商业保险。相对于工伤保险而言,商业保险是锦上添花。因此二者是叠加关系。赔付死者金额应意外死亡保险(100万元)+工伤保险(约78万)=178万元。

境外工伤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建立分包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金,是劳务分包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务分包单位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发生工伤事故时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转移到社保机构,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中资企业境外聘用中国工人一般采取劳务分包形式,部分包工头/劳务中介没有劳务分包资质,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件,企业面临较大金额赔偿风险和行政处罚的风险。对于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要坚决清除。对于有资质但是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

二、大力整顿和清理谈判制用工 

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和中国司机B签订的是谈判制工资制的劳动合同,由于B不是企业正式职工,所以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不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国家社保基金池中得到支付,企业负担沉重。目前不少企业海外项目中类似的谈判制劳务合同比较普遍,必须进行清理。

三、提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额度 

目前中国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中国人伤亡后索赔额度越来越高。通过提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额度,可以转嫁部分风险。对于施工环境恶劣的国家,更要提高商业保险的额度。建议购买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商业保险。

四、加大对职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杜绝三违

在境外施工中,必须加强对中国劳工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的行为。

五、加强反恐培训、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和大使馆的联系

近些年来,恐怖主义威胁越来越严重,不少国家安全形势堪忧,必须加强反恐培训,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在外中国劳务人员的安全。在风险发生时,及时与所在国大使馆联系,寻求领事保护。

(作者单位: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