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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

来源:《现代商业》杂志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9-06-05 12:38:59

一、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识别

所谓企业对外投资的退出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撤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我国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基建完工直接撤资;另一种是受东道国政策或者国内特殊情况的影响而被迫撤资。具体而言,该阶段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东道国对投资退出的限制、有效退出机制的缺乏和被东道国国有化风险三个方面。

二、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评价

由于“风险”本质上属于通过生产、生活经验累积而生成的抽象概念,若不通过数学的手段进行量化,很难对之做出程度高低的比较,进而影响后续解决措施的制定,故笔者在此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识别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即

聘请具有境外投资经验的专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统计,建立评价隶属矩阵(各层次权重据专家测试法得出;不同风险因素各评语等级的风险值以“给出此评语的专家人数÷专家总人数”的方式得出)。后对矩阵进行合成计算,计算出各风险因素数值:缺乏退出机制>国有化风险>东道国对投资退出的限制。

三、防控退出阶段法律风险的措施

笔者根据退出阶段的评价结果,认为针对风险较大因素(此时为缺乏退出机制与国有化风险)提出相关防控措施,而对风险值较低因素不作详细论述,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略有侧重。

(一)开拓新型退出机制

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主流退出机制为股份上市、股份转让和管理层收购。以下笔者针对各种退出机制作出具体展开:

1.公开上市(简称“IPO”)即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的退出机制。其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维尔京群岛、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以其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而投资者则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2.股权转让依据股东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权利,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企业可以通过被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持有股权。

由于直接转让往往受到东道国的种种限制,具有退出意愿的企业往往更多采取间接转让的方式,即“离岸股权交易”。

如前所述,投资者对外投资时,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该投资者在决定退出在境外市场后,无须出让位于东道国境内的公司股权,也无须取得东道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只须将该壳公司或对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上述操作变更的是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投资企业本身,故更有利于规避风险,减少投资企业的损失。

3.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转让收购任职公司的交易行为。该行为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方面的变化,从而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最终使企业的经营者转变为企业的所有者。

近20年来,管理层收购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鉴于沿线国家投资项目多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其管理层往往带有国家管控色彩,即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利益,故采取管理层收购的方式符合沿线国家的内在需求,其所受阻力较小,能够有效帮助企业成功退出境外市场且减少因国有化等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损失。

(二)购买境外投资保险

境外投资保险使得企业在东道国可能面临的国有化风险、外汇风险、政治风险全部或一部分转移至保险公司。投资企业通过对其各种资产进行投保,以期分散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伴随着“一带一路”的战略响应,我国保险业对于防控境外投资风险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7年8月17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的最新数据,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2017年6月,中信保对沿线国家的承保金额累计超过4800亿美元,并向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7.3亿美元。截止同年6月,中信保累计支持国内外贸易与投资3.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业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00亿美元,带动24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2.8万亿元人民币。

中信保不仅于投保数量方面作出巨大贡献,同时积极创新保险业务以适应“一带一路”境外投资的发展需求。以同年2月的约旦油页岩循环流化床发电厂项目为例,中信保基于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出覆盖政治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涉及多个险种的保险方案,由此带动中资集团为项目提供了约16亿美元的融资。

鉴于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日益增长的投资热情,中信保正不断推出适应多种投资项目的保险业务;基于“一带一路”的特殊情况,该类业务往往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采取本土化的经营战略

本土化战略要求企业不是把自己当成外来的市场入侵者,而是当作目标市场中固有的一员融入当地文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种途径:产品本土化、营销方式本土化、人力资源本土化与研究开发本土化。

此外,企业应适度开展公关活动,尤其要重视对东道国基层公民的宣传工作,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受众基础。同时,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树立正面形象,增强企业在东道国的社会认同,提升企业在东道国的社会影响力。以密松水电站项目的阻碍即是一前车之鉴。

国有化、政府强令退出等政治风险是企业被动退出境外市场的主要原因。为此,企业必须要积极融入当地环境,争取东道国公民与政府信任,努力使自身成为本土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此降低发展阻力,减少被迫退出的风险。

总体来看,退出阶段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退出机制的欠缺与东道国政府的国有化危机。企业应综合考量现有退出手段,主动开拓新型退出机制。利用境外投资保险转嫁风险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本土化的经营战略。

参考文献:

[1]张敏,朱雪燕.“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7,30(01)

[2]彭真明,周子凡.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3)

[3]王明宇.中信保助力一带一路[N]. 搜狐新闻网, 2017年8月20日.http://www.chinanews.com/cj/2017/01-16/8125984.shtml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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