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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保证金而被世界银行制裁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责任编辑:胡柳 2021-01-21 17:40:02

一、案件事实

为了减少河流子流域土壤的侵蚀,尼日利亚政府计划开展“土壤侵蚀与流域管理项目”,2013年4月16日,国际开发协会(IDA)与尼日利亚政府签订了信贷协议,提供其约4.44亿美元融资。

2017年3月7日,负责实施该项目执行的代理机构(PIU)就尼日利亚阿南布拉州项目下的填海,开渠以及修复工作等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5月2日,被制裁人提交由个人签署的投标书,除其他要求的项目外,投标包括尼日利亚一家银行的“投标担保”。2017年10月20日PIU出具了评标报告。

此次,廉政局(INT)的指控正是就“投标保证”提出的,其指控被制裁人的投标担保是不真实的,因此认定投标人具有欺诈行为。

二、争议焦点

案件采取的“书面审理”的方式。需要关注的是本次世行的制裁不仅针对主要的“法人主体”,更是没有放过涉事的所属公司的“个人”。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如下:

(1)被制裁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

INT认为:被制裁人投标保证不真实,故意在投标中包含虚假的投标保证金,构成虚假陈述(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被制裁人:予以承认,但是辩称:其公司已支付保证金,并提供了其公司账户的银行结单。被制裁人还称其依靠第三方(供应商)来确保其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供证明信息。

INT提供证据证明:招标人已否认发行投保保证金;招标的代表方声称投保保证无效;银行代表声称所付费用与投标保证无关。

(2)被制裁人对于欺诈行为主观上是否构成已知情或有意误导?

INT认为:被制裁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实行欺诈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的投标保证,另外被制裁的个人负责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处理工作,直接参与投标,应对其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被制裁人:承认投标保证文件不实,但主张投标负责人已采取合理及必要措施以获取真实的投标保证文件,并声称自己因受供应商的误导而并不知情,并且定罪证据的来源之一——招标人的一名员工也否认了其向INT的陈述报告。

INT认为:其已经承担了举证责任,被制裁人已被告知:“未缴纳额外费用,投标保证就不能继续推进”的前置条件,所以被制裁人“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已知情且存在欺诈行为,对于被制裁人声称其受误导并不知情以及招标人员否认其陈述报告,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佐证。被制裁人要求世行"宽大处理",因为考虑到世行的制裁将对被制裁公司主体及其雇员的家庭造成伤害。

(3)被投标人是否构成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或规避责任?

INT认为:受访者的虚假陈述试图满足竞标要求及项目合同的要求,被制裁人对此无异议。

综上,被制裁人及项目相关的主要参与的个人“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符合采购指南中的“欺诈行为”,一则符合欺诈具有的行为要件——不是陈述;二则符合动机要件——故意地或者不计后果地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被告在做出所谓的虚假陈述时是明知故犯。制裁程序承认制裁委员会有权根据间接证据推断被告知情;最后符合了危害结果要件——因为欺诈行为获取了经济/其他利益或者逃避了相关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故而欺诈成立,制裁应当。

三、裁判结果

本案被指控的公司、个人以及受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联公司无资格:

(1)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财务及其他任何方式受益;

(2)成为经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分包商、顾问、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

(3)接受世界银行的贷款以及其资助项目的准备及执行;

被制裁者可以在制裁决定做出之日起4年后,在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取消资格限制:即证明其根据《制裁指南》的相关制裁程序,已参加针对不当行为的培训及实施有效的诚信合规及采购中涉及代理规范的相关举措。

四、评论

该案例又是一起因欺诈而导致制裁的案件,让人不无感慨。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经济发展及生态治理项目如火如荼,大型项目的招投标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尖”,昭示着机遇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制裁主体本来有可能也并非有意不予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是却又将错就错的侥幸心理。然而却忽略了除了项目招标方的监管之外,世行提供资助的项目均有着严格的项目管理规定。而每年因欺诈行为被制裁的企业占比最大,中资企业尤盛。投标人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有意误导招标人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或规避相关保证责任实属不必要,一步踏错就要上世行“黑名单”。

鉴于此,我们提示广大“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应当增强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因一时疏忽具有侥幸心理,不能仅看结果不看过程,不能仅顾及国内合规而忽视了海外风险,世行“秋后算账”的案例并不少见,如受制裁反而得不偿失。中资企业的合规监管应从顶层制度设计到落地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加强企业合规的管理,并设立独立监管体系,形成内部的风险控制;此外,一旦收到世行暂停与取消资格委员会的“临时(制裁)通知”后,应当立即寻求国际性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的介入,争取在“黄金救援时间”里争取寻求最合理的综合处理方案,从而降低中资企业乃至相关高管的被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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