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4
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厚生劳动省(MHL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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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移动式起重机(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第12条第4项(内阁法令No. 318/1972,以下称为“法令”),HS: 84.26)。起重机(法令第12条第3项,HS: 84.26)。电梯(法令第12条第6项,HS: 84.26)。吊船(法令第12条第8项,HS: 84.26)。起重机或移动式起重机过载断路装置(法令第14-2条第4项,HS: 84.31)。 ICS:53.020.20 HS:8426 8431 |
5. | 通报标题:
移动式起重机制造规范修订案。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移动式起重机制造规范修订案(厚生劳动省通报No.135/1995),目的在于以下第1至5条。 吊船制造规范修订案(厚生劳动省通报No.26/1994)和起重机制造规范修订案(厚生劳动省通报No. 134/1995),目的在于以下第3至5条。 电梯制造规范修订案(厚生劳动省通报No.91/1993),目的在于以下第4至5条。 起重机或移动式起重机过载断路装置制造规范修订案(厚生劳动省通报No. 57/1972),目的在于以下第5条。 修订内容: (1)除容许应力法外,移动式起重机允许极限状态法设计;并修订了移动式起重机的正向稳定性标准,使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2)有效负载小于3t的移动式起重机,即使安装了负载表,也必须安装过载断路装置。 (3)允许除钻孔以外无裂纹或毛刺的任何穿孔方法。 (4)符合国际标准的特殊结构或构造的机械从本制造规范中免除,如果劳动标准局局长确保与规范保持同等的安全性。 (5)与日本相关工业标准的最新修订保持一致。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移动式起重机引起的职业事故。 |
8. | 相关文件: 劳动安全卫生法。修订案批准时公布在官方公报。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年12月(计划) 拟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计划)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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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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